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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季刊)2024年第1期要目

2024-05-07 09:35:54来源:法大人权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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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    稿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欧人权思想互鉴 /常健 高洁馨(1)

“格劳秀斯的思想遗产”系列(三)

格劳秀斯在英国“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思想影响——关于法治与个人自由的历史考察(上) /龚刃韧(29)

文    章

人权条约机构的一次失态与失当之举——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的审议 /黄金荣(63)

人权话语的“说服力”要件初探 /洪乐为(92)

专论 | 作为人权的劳动权

论工作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上的证成——对劳动规范的再理解 /刘子豪(110)

 

摘 要

1.现代化进程中的中欧人权思想互鉴

作者: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高洁馨,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国和欧洲的传统文化中都蕴含着丰富的潜在人权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东学西渐”,对欧洲产生了一定的启蒙作用,助力了欧洲人权学说的创立。反过来,欧洲人权学说“西学东渐”,也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实现自我突破,萌发了中国的人权理念。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代表与欧洲代表相互交流、共同探索,为全球人权共识的达成作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中欧人权交流更为广泛并趋于平衡。中欧在平等和开放的基础上加强人权交流,不仅有助于中欧双方人权视野的拓展和人权共识的达成,也会为全球人权交流树立样板,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共同和谐发展。

2.格劳秀斯在英国“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思想影响——关于法治与个人自由的历史考察(上)

作者:龚刃韧,北京大学教授(退休)。

摘要:17世纪的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代发生了两次前所未有的“革命”——“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英国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法治的国家。英国的这两次“革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斯图亚特王朝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冲突和宗教冲突激化的结果。近年来西方史学界许多研究成果表明,荷兰学者胡果·格劳秀斯在英国的两次“革命”期间都有过重要的思想影响,因此研究格劳秀斯学说对英国的影响具有考察法治与个人自由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虽然“清教徒革命”期间“保王党人”和“议会党人”双方都利用格劳秀斯学说为自己的立场辩解,但本文重点论述格劳秀斯对“议会党人”代表性理论家亨利·帕克、对英国共和主义代表性理论家詹姆士·哈林顿和约翰·弥尔顿的思想影响。“清教徒革命”虽然在表面上失败了,但在限制国王特权、提升议会主导作用以及改善英国国教会等方面产生了永久性结果,并为后来的“光荣革命”奠定了基础。

3.人权条约机构的一次失态与失当之举——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的审议

作者:黄金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2023年2月15—16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正式进行了审议,该委员会关于中国的结论性意见大幅增加了新的关注问题,其中涉疆和涉藏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问题以及“一带一路”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结论性意见对“一带一路”、涉疆和涉藏事项等问题作出了很多有悖事实的指责。该委员会也无视中国的履约成就,一改其惯常实践,对中国履约“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作出了极为失衡的评价,明显体现出了对中国的偏见。在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关系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我们应正确对待国际人权机制存在的缺陷,既应肯定其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必要对其有悖事实的指责坚决予以澄清和回击。

4.人权话语的“说服力”要件初探

作者:洪乐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说服力”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话语实践意义,其同样也是人权话语构建的策略导向。在持续对抗冲突的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说服”是指获得受众接受认同的效果反馈,也意味着在非理性分歧的语境中达到一种“不容否定”的低限程度标准,尤其是针对那些固持反对立场的敌意国家。在人权话语构建中,“人权保障实践”“人权观念”以及“人权道路模式”三者内容之间有着递进的证成关系,其中“人权观念”部分是对外说服的关键,这将通过对观念表达形式的技术性调整来实现。对抗冲突语境中的说服应当满足“共识性”与“规范性”的双重要件。就共识性而言,说服所需的是人权范畴中既有的、且能触及争议问题及分歧观念的共识,所谓的“跨文化”共识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说服效果。就规范性而言,说服所需的是更具权威性的国际人权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即是稳固的共识。由此,今时中国人权话语的构建,应在宏观体系构型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到具体内容的表达策略,尤其着力在一些重点概念和观念上的“说服力”构建,以此切实提升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5.论工作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上的证成——对劳动规范的再理解

作者:刘子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0 级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助理。

摘要:工作自由权是现行宪法劳动规范在市场经济时代变迁的产物。这一权利一方面根植于劳动规范所蕴含的政治承认伦理与自我决定理念,另一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入宪后的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弥补了劳动规范社会权解释方案与职业自由权解释方案的不足。由于缺乏直接的文本基础,工作自由权应当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从劳动规范与关联规范的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中得出。工作自由权的核心主张是“以工作自由能力保证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主人地位”,反对经济总量叙事下将个体矮化为人力资本。宪法和劳动法的各种制度安排应当以扩大公民的工作自由权可行能力为首要目的,而非简单的物质保障或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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