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进文: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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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进文: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保障
 

 

  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保障

  薛进文

  中国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和网络应用重心的转化,互联网已经从简单的娱乐、消费与信息交换平台,转向更为复杂的思想表达和利益诉求的表现平台。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虚拟的表达空间,而是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真实空间,对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产生着实实在在的影响。它具有真实世界的各种特点,既为现实生活带来各种前所未有的利益和好处,也带来了各种现实的矛盾、争议和冲突。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更加切实有效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互联网对人权作用的两面性

  互联网络既然是一个真实世界,那么就必然既存在着美好,也存在着丑恶。互联网的交流方式,对人权的作用也同样具有两面性,它既有促进人权实现的作用,同样也具有妨害人权实现的作用。

  互联网在许多方面促进了人权的实现。首先,在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方面,互联网为人们获得信息提供了更多样、更快捷、更广泛的来源和渠道,为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特别是促进了人们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互联网使人们的表达和交流有了更便捷的渠道和更广阔的空间,为表达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样的条件,特别是为许多过去缺少充分表达渠道的普通群众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了更适合他们的表达平台。互联网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提供了新的交流渠道,为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更有效的路径,使得公民有更直接、更便捷的渠道参与国家事务,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其次,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方面,互联网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新的平台,创造了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更为平等和多样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弱势群体经济权利的实现。互联网创造了网络教育平台,为许多缺乏时间和资源的教育期待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教育形式,也提供许多廉价甚至免费的教育资源,促进了教育权的更充分实现。互联网还为人们开展文化创作提供了平台,为人们欣赏文化作品提供了来源,为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不仅为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而且为许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特别适宜的条件。例如,互联网为身体不便的残障人士提供了参与社会生活的便捷条件,为地处偏僻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更方便的交流机会,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更为经济廉价的交流工具。这些都有助于促进权利的平等保障和实现。

  同时也应当看到,互联网在某些方面也妨害着人权的实现。

  第一,互联网在传播大量知识的同时,也被一些人士用来传播有害信息,如传播色情和淫秽的图片和视频,它们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产生毒害作用,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构成了威胁。

  第二,互联网在为社会成员提供表达平台的同时,也被一些人士用来鼓吹暴力、民族仇恨和各种歧视,对公民的生命安全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构成威胁,破坏民族团结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三,互联网在为社会成员提供交流渠道的同时,也被一些人士用来挖掘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实施网络诈骗,侵害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第四,互联网在提供国际信息的同时,也被一些人用来威胁社会和他国的安全。根据赛门铁克公司公布的2011年度《网络安全威胁报告》,从全球总体来看,2011年被发现的安全漏洞数量虽然减少20%,但恶意攻击数量持续攀升81%。 根据360度安全中心发布的《2012上半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钓鱼欺诈成为网络安全首害,针对特定组织的多方位的APT攻击日渐增多。2012年1至6月,中国国内日均约2835.3万台电脑遭到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攻击;平均每月截获46.3万个挂马网页,拦截挂马网页访问量419万次。相比之下,2012年上半年,共截获新增钓鱼网站350149家,已经达到2011年全年截获新增钓鱼网站总量的75%,拦截钓鱼网站访问量更是高达21.7亿次,比2011年全年拦截量还高2000万。从钓鱼网站的类型分布上来看,虚假购物仍然以41.53%的比例蝉联钓鱼网站排名的榜首,紧随其后的是虚假中奖和模仿登录类钓鱼网站。(见图1)

 

  图1  2012年上半年新增钓鱼网站类型分布

  资料来源:360度安全中心:《2012上半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Websense安全实验室发布的《Websense2012年威胁报告》,60%的钓鱼网站主机在美国,还有一大部分在加拿大。而美国也是托管最多恶意软件的国家,占总量的36%。  根据金山安全中心公布的《2011年中国互联网安全研究报告》,81.82%的钓鱼网站服务器托管于国外,位于国内的不到20%。  (见表1)

  表1 钓鱼网站分布

 

  资料来源:金山安全中心:《2011年中国互联网安全研究报告》。

  第五,互联网在促进国际合作的同时,也被少数大国利用作为控制其他国家的新手段。国际互联网的大部分根服务器都在少数大国的掌握之中,只要这些大国停止哪个国家的域名解析,哪个国家的互联网就会瘫痪。2004年4月,个别大国利用对根服务器的控制权,断掉了域名(.LY)的解析,导致利比亚在互联网上消失了3天。伊拉克战争期间,伊拉克域名(.IQ)的申请和注册工作被终止,相关后缀的网站全部从网络中消失。2009年,微软宣布“依美国政府禁令,切断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和朝鲜五国的MSN即时通讯服务端121”,导致这五个国家的用户不能正常登录MSN服务。

  二、各国对互联网的规制措施

  为了防止互联网对人权实现的破坏作用,各国都根据本国网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网络规制措施。(见表2)

 

  表2  一些国家的网络立法情况

 

  资料来源:詹真荣、刘阳:《世界典型国家互联网监管实践及其启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

  美国为互联网管理制定了130多项法律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2011年2月,美国在修正后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德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网吧必须过滤那些包含极端言行、纳粹主义、恐怖主义、种族歧视、暴力以及色情尤其是儿童色情等内容的非法网页。德国1997年通过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规定,现行法律关于限制包括色情、极端的暴力和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内容的条款均适用于国际互联网,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为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和图片。2008年,德国政府批准了一项反恐法案,允许警方在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嫌疑人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匿名电子邮件来实现对嫌疑人电脑的监控,目的是防止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向德国发动攻击。

  英国政府在1996年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的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作为信息发布者,要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法律责任;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在法律上也应对自己所开展的托管服务相应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做到“有举必究”;必须与互联网监视基金会合作,并必须删除公众举报的非法内容。

  瑞典《电子通告板责任法》规定,ISP和BBS版主必须监测、封存并清除煽动新纳粹主义者的内容,否则要负刑事责任。瑞典已经有多起逮捕并审判网上新纳粹主义者的案例。瑞典学校校园网采取了技术手段,对不良信息进行甄别和过滤。瑞典政府还设立社会热线,接受民众对不良网站和信息的举报。

  澳大利亚制定了《国家信息条例》,规定所有RC级信息在澳境内均禁止传播。澳大利亚政府在宽带、通信暨数字经济部下设有一个名为网络预警(Netalert)的部门,专门为澳大利亚民众提供网络信息过滤服务。2000年生效的澳大利亚《广播法修正案》要求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禁止国内少儿不宜的X级的色情内容,封杀海外X级色情内容的网站。2008年,澳大利亚开始着手对网络内容进行等级分类,并进行网络过滤,网络服务运营商被要求强制性屏蔽那些“带有拒绝被分类的内容”。

  新加坡的《互联网运行准则》具体界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不得传播的“违禁内容”,这些被禁止的内容包括违反公众利益、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安全、国家安定,或其他被新加坡适用法律禁止的内容。

  印度政府制定了对所有国内和与国外连接的网上数据进行监控的计划。2011年8月14日,印度政府向黑莓手机制造商——加拿大RIM 公司发出最后通牒,限令其交出黑莓手机的电邮与信息服务密码。因为有证据证明,该手机被恐怖分子用于孟买恐怖袭击。当时印度情报部门由于黑莓手机的特殊加密设置,无法掌握恐怖分子的联络和行动内容。印度政府还要求所有提供网络和无线通信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必须安装合法的拦截和监控软件系统,在事关印度国家安全的问题上随时与政府合作,否则将被吊销营业许可证。

  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安全构想》、《俄罗斯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国家政策法》、《信息权法》、《个人信息法》、《国际信息交易法》等20余部法律规范互联网,这些法律法令禁止在大众电子信息设备中宣传有关暴力、凶杀和反社会行为的节目。2010年底,俄国家杜马通过了《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的信息干扰法》草案。草案规定,要在所有的上网电脑中设置内容分级系统,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浏览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网页。所有网吧将从2011年 9月1日起强制安装防止接触有害信息的系统,即信息过滤系统。俄政府规定,网站有责任清理网站自身发布和网民发布的违法信息。执法机关如发现违法信息,将通知有关网站立即删除。如果网站拒绝配合,执法机关将发出警告。两次警告无效,执法机关将通过法院、检察院关闭网站。若某媒体网站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如信息管理局等将提出警告,两次警告后如仍未纠正或再次违规,则通过司法程序关闭违规媒体网站。

  从以上国家互联网立法的总体情况来看,这些国家都在保障网络自由的同时,对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实施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侵害。一些国家的互联网立法情况,请参见表1。

  三、互联网发展与规范并举,完善网络人权保障

  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互联网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7月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见图2)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1.46亿,比2011年底增加1464万。2012年上半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由2011年下半年的18.7小时增至19.9小时。

  图2  中国网民规模与普及率

  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网民数量达到3.88亿,相比之下台式电脑为3.80亿,手机成为了中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见图3)

  图3  中国手机上网网民规模


  中国网民对网络的利用也呈现出全面增长的态势,其中,即时通信、搜索引敬、网络音乐、网络新闻、博客/个人空间、网络视频、网络游戏、微博、社交网站、电子邮件等成为使用率最高的方式。(见表3)

  表3 中国网民对各类网络应用使用率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

  由于互联网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因此,在促进网络交流的同时,必须对互联网进行合理的规制。

  首先应该明确,互联网上的人权实现与人权保障,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每个人在享有网络上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尊重其他人的权利的义务。鼓吹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权利享有,要求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放任,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在网络上对他人人权的侵犯。

  其次,为了使每个人的人权在网络世界都得到平等的保障,就必须对互联网进行必要的规制,这样才能制止在网络上对人权的侵害行为,防止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国家安全的威胁。在这个意义上,依法规制网络是保障个人真正享有网络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再次,对互联网络的管理和规制应依据国际人权宪章的精神。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行使表达自由权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应当依据联合国人权宪章的上述精神制定明确的法律,并规定明确的网络监管程序,这样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

  最后,对互联网的规制要有一定限度,以便使互联网在促进人权实现方面的积极作用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为了依法规制互联网,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一系列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各种新问题的显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互联网监管的法规制定工作。在2011年,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化部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规很多还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它们将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以便更有效地促进网络上的人权保障。

  (作者薛进文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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