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法律界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明确谁建谁管还得明确谁能用
从辅助交通管理的“电子警察”,到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安防设备,乃至宾馆、民宿等商业机构设置的监控摄像头,各类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这些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条例》明确和规范了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信息使用问题,并通过设立禁止性条款、列出“负面清单”等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具体到操作落实层面,法律界人士指出,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明确“谁来建、谁来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政府用于管理的各类摄像监控设备,也涵盖医院等公共组织的安防设备,还有商场、宾旅馆等商业机构设置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究竟谁能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如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问题。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这一条款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清晰的责任规定,对不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主体作出区分,解决了谁来统筹规划、谁来出钱建设,以及谁来管、怎么管的现实问题。”一名行政法学者表示。
《条例》明确,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多名受访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消除机构和个人“借安全之名行监控之实”的灰色空间,进一步防止各类视频监控设备被滥装、乱用。
在操作细则方面,法律界人士指出,《条例》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比如,个人能否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商场内的经营者能否在自家商铺内装监控等。建议建立统一标准,加强各方合作,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加强隐私和信息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谈及各类公共视频系统,如何平衡公共安全需要和个人隐私保护,始终是公众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此次颁布的《条例》,在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保护方面,也作出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发生在酒店与民宿行业的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颁布的《条例》,将民宿纳入宾旅馆管理范畴,详细列出各类场所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区域,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杜绝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条例》规定,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应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越峰看来,《条例》的颁布施行,有望有效遏制私自安装摄像头窥探隐私的违法现象,“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保护信息权益,法律界人士建议,进一步加强信息透明度,比如建立明确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清楚知道哪些信息被收集了、如何使用以及保存多长时间等。此外,还应明确视频、图像等信息的使用、调取权力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