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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权蓝皮书 | 孟庆涛 闫乃鑫: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的新进展

2024-12-23 09:33:05来源:仁之言作者:孟庆涛 闫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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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的新进展

孟庆涛 闫乃鑫

摘要: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关乎国家人权与现代化发展。近年来,中国在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会服务无障碍等方面均取得了新进展:无障碍环境改造连年增加,无障碍设施得到有效管护;无障碍阅读积极落实,无障碍APP改造成果喜人;家庭改造、政务办事、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各方面的无障碍社会服务不断优化便捷。然而,现有无障碍环境建设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建设不平衡不充分、建设监督与评估机制有待完善、建设认知与重视程度不高、建设与数字化衔接不畅。未来应当着重在制度、认知、实践三个层面推动,强化部门的协同与监督,突出社会组织的力量以及推动无障碍信息技术的开放共享。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  人权保障  设施建设  信息交流  社会服务

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保障无障碍环境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2023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后文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我国首部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总的来看,截至2023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从设施建设到环境建设,从技术标准到法律法规,从信息交流到社会服务,中国无障碍事业持续发展,社会融合有序推进。

一、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的发展现状

2023年,我国在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会服务无障碍等方面,均取得较大进步,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稳步提升

无障碍设施建设关系到残障人群和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国家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各地方单位有序落实“电梯加装”工作,打造健康舒适、多元包容的无障碍环境。为适应老龄化形势,《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二条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做出了针对性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对于提升建设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依法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评价重点逐渐从“有没有”的基本问题转向“好不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保障无障碍环境权利的更好实现。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监督等过程作出规定,强化保障措施与管理力度。

(二)无障碍信息交流加快发展

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大多数人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一旦无障碍环境建设滞后,则易导致那些由于年龄、身体条件、学习能力等原因不便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群体陷入“数字困境”,可能难以享受到数字红利,甚至会遭遇利用障碍。其中,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是“标签、说明书及教材的字体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从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义务的角度出发,针对性解决药品的说明书问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及智能终端无障碍改造”是信息无障碍工作长久以来持续关注的重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一方面通过强制性规定强化相关主体特别是政府机关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性规定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三)无障碍社会服务不断优化

“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指针对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消除障碍的相关性服务”,涉及医疗健康、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文旅体育、应急避难、导盲犬服务等的优化升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章专章十一条覆盖全场景的无障碍社会服务,新增应急避难场所的义务性规定,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内容。

二、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的难点问题

在现有的情况下,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亟待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难点问题。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平衡不充分

不平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地域发展不平衡,各地区间的差距导致明显的“短板效应”。第二,城乡发展不平衡,量大面广的农村区域普及率远低于城市区域。第三,项目发展不平衡,无障碍环境建设往往集中在一些“看得到”的项目。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服务可及性不足。我国现有无障碍环境建设存量设施已经非常庞大,然而却没有完全消化,低使用率反映为治理上的资源占用。第二,专业设施供给不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的不是“特殊化”,而是为了需求人群能够无障碍地融入到社会中。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与评估机制有待完善

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落地落实有待加强。密集的规范主要针对的是“热点”问题,而灰色模糊地带往往被忽视。第二,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在具体落实上主体责任依旧没有压实,缺少协同机制,相互推诿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缺保障、少监督的现象。现有所暴露出来相当程度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多源自初始设计与后期维护的不合理。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知与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社会大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知不够深入,容易将无障碍同弱势群体过度关联,却没有意识到无障碍对每个人的潜在价值。这种固化认知忽视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用价值,进而影响大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现实中仍有很多人认为无障碍是一种“慈善”或“爱心”,甚至认为其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公共资源,以至于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往往不是需求群体。

(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数字化衔接尚有不畅

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某些情景下,正在悄无声息地剥夺或限制弱势群体的某些权利。在促进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过程中,很多互联网网站和APP“不好用”,无障碍改造只是简单放大字体和增大声音,增加功能却没有增加便利,或是牺牲某些功能,或者是增加学习成本。

三、提升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水平的建议

徒法不能以自行,我们需要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上的行动,推动新时代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取得更大发展。

(一)细化无障碍环境规范,强化协同与监督机制

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体系基本构建完成,随之而来的将是对应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具体领域、具体项目配套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有条不紊地扩大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的贯彻落实。当然,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细化规范也并非一蹴而就,法院应当考虑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经由适当目的解释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可操作性,内化于现有规范体系之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评估和检查同样重要。优秀的制度唯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体现其应有价值。

(二)推广无障碍通用价值,突出社会组织的力量

无障碍环境权利并不是残疾人的特权,而是所有障碍人群的平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城市化进程中,无障碍环境权利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成为一种参与、实现绝大多数行为和权利的前提条件。应更加重视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社会组织无形的力量甚至可能发挥主力作用。这里的社会组织不仅包括服从市场的企业,还包括非盈利目的团体,后者往往对相关领域有着较深的了解以及较强的动员能力。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动开放共享无障碍信息技术

信息革命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同时也在形塑我们对无障碍环境权利的思考方式。国家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和具体举措,消弭残障群体技术边缘化趋势,为需求人群提供优先待遇,让残障者获得更多选择渠道的机会和对生活信息的掌握。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推进,我国无障碍技术也逐步呈现开放共享的趋势。

综上,无障碍环境权利保障与中国人权发展息息相关,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细微之处。为达成“全链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全要素无障碍信息交流,全场景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目标,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建设。

作者简介:孟庆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闫乃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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