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5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
21日 《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施行。条例为镇反运动提供了法律的武器和量刑的标准,对于有效地扫除国民党反动派遗留在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势力,肃清了曾经猖獗一时的匪祸,使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获得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26日 政务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劳动保险。这是我国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的第一个专门法规。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又对其进行修正。此后又经过几次修正,劳动保障愈益完善。
3月
19-31日 全国首次中等教育会议举行。会议指出,必须贯彻为工农开门的方针。
4月
4日 卫生部发布《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展卫生教育和培养各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决定》。
24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5月
15日 毛泽东主席在授予治淮委员会等单位的锦旗上题词:“一定要把淮河修好”。
16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班祥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协议还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
6月
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
11日 中央民族学院举行组建后的第一次开学典礼。自此,中央民族学院开始为国家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一批又一批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
7月
24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接受美国津贴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
8月
23日 全国民族卫生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决议》、《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和《防治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与推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的方案》。
9月
3日-15日 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召开,通过《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20日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召开。会议对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作了具体规定,并修正通过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关于建立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和《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草案。这次会议从根本上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26-29日 西藏地方政府召开有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代表参加的大会,专门讨论“十七条协议”问题。大会最后通过的给达赖的呈文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以伦比,理当遵照执行。”
10月
2日 第一次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举行。
24日 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指出协议“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26日,毛泽东主席电复达赖喇嘛,感谢他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的努力。
11月
26日 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