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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1982-12-31 15: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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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12-17日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7月1日止正式进行人口普查。

  21日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月

  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按此精神,各民族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般都制定了充许生二胎、三胎,个别的生四胎的生育政策。有的民族地区对群众只进行宣传指导,不作具体地硬性规定。国家所以对少数民族实行与汉族区别对待,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主要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补偿性”生育和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13日 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3月

  8日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自1982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该法强调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12日 自2月1日至今,中国首次作为正式成员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8届会议。会上,顾以佶、马隆德代表分别就以色列占领区侵犯人权问题、南部非洲侵犯人权问题、民族自决权、发展权问题和大规模人口外流问题发言。(注:1981年4月,中国在联合国理事会会议上以高票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

  18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致电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特别纪念会议,代表中国政府对会议表示祝贺和支援。

  19日 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负责人杨高坚发表声明,对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要求全世界天主教会于今年3月21日为所谓“经历着基督徒早期遭遇”的中国教友祈祷一事表示愤概。

  31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主要内容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大众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等等。

  7月

  3日 新华社报道:我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最近结束,有8562人荣获硕士学位。其中高等学校培养的有6992人,科研机构培养的有1570人。

  8月

  14日 新华社报道:从去年11月底开始进行的我国首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最近结束。全国共有54所高等学校、15家科研机构,招收了420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19-23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

  9月

  1-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邓小平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名称和主题。(2)十二大提出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十二大把继续推进经济建设作为全面开创新局面的首要任务,确定分两步走,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3)十二大提出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4)十二大制定了新党章,实现了党的最高领导层的新老合作和交替。这次大会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篇章。
24日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当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4条作了保留)。同日,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14条作了保留)。

  10月
 
  7-14日 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经济发达省、市同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座谈会。

  12月

  10日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Δ会议通过了中国第四部、即现行《宪法》。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吸取了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兼顾现实和长远。新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方面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的特点:(1)新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总纲”之后。而以前则是被放在第三章,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2)条文数量比以往增加。前三部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数字,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是两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1982年宪法是18条。尤其是新宪法除了恢复1954年宪法的一些规定外,并在许多条文中增订了新的内容和新的条款。例如:新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1954年宪法增加了两款;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比以前规定增加了三款;第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增加了一款;第41条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不但比前新增了批评建议和取得赔偿权,而且增写了两款;第42条劳动权,比过去增加了三款;第45条,物质保障权也比原来增加了两款,等等。(3)内容更充实、可操作,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上,对权利主体作了进一步扩展,规定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年未满18周岁的公民外,都享有此项权利,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具体内容、选举方式(包括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和对代表的监督、罢免等作了详尽的规定。(4)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具体而言,宪法规定了:

  (1)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
 
  此外,宪法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和对外国人予以庇护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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