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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06-25 16:56:41来源: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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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 25日通过

  世界人权会议,

  考虑到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件优先事项,而这会议又是一独特的机会,由此可全面分析国际人权体系和人权保护机制,争取以公正、均衡的方式增强并促成更充分地遵守这些权利,

  承认并肯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应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应积极参与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联合国宪章》第 56 条中的承诺,愿意采取共同和个别行动,适当地注重发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以达成第 55 条所载之宗旨,包括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强调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责任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部分,特别是决心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男女的权利平等、大国小国的权利平等之信念,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表示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战祸,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是启迪的源泉,是联合国据之以推进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所载
标准的制订工作的基础,

  考虑到国际舞台上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各国人民渴望建立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为基础,包括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平等权利和人民自决原则,实现和平、民主、正义、平等、法治、多元化、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同舟共济,

  深切关注妇女在世界上继续面对着多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承认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需要合理化,加以扩充,以便增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机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目标,

  考虑到在突尼斯、圣何塞和曼谷召开的三个区域会议通过的宣言以及各国政府提出的意见,并考虑到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建议以及独立专家在世界人权会议筹备过程中编写的研究报告,

  喜见 1993 年被定为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年,国际社会以此重申有决心确保土著人民能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他们的文化和特性的价值和多姿多彩,

  还承认国际社会应当设法克服眼前的障碍,迎接对充分实现一切人权的挑战,制止由此在世界上继续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宣告我们时代的精神和现实,要求世界人民和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再接再厉,献身于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球任务,以确保这些权利能被充分和普遍地享受,

  决心为国际社会的承诺迈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续地从事国际合作和团结,使人权事业能取得实际的进展,

  庄严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在这一框架内,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至关重要。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2. 所有民族均拥有自决的权利。出于这种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考虑到受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的人民的特殊情况,世界人权会议承认各民族有权依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合法行动,实现他们不可让与的自决权利。世界人权会议认为拒绝自决权是违反了人权,强调有效实现自决权的重要性。

  根据《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一统,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分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

  3. 对处于外来占领下的人民应采取有效国际措施,保障并监测人权标准的执行,并应依据人权准则和国际法,特别是依据 1949 年 8 月 14 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以及其他适用的人道主义法标准。

  4. 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国际合作的宗旨,视为联合国的一项首要目标。在这些宗旨和原则的框架内,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合法的关注。因此,凡是与人权有关的各机体和专门机构应在一贯和客观地执行人权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其活动。

  5. 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6. 联合国系统争取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能依据《联合国宪章》促进在国与国间发展和平友好关系所需的稳定和福利,有助于改进和平与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

  7.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进程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推动。

  8. 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在上述条件下,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普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附加条件。国际社会应当支持在全世界加强和促进民主,发展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9.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国际社会应支持决心实行民主化和经济改革的最不发达国家,其中许多是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使它们能够成功地过渡到民主和经济发展。

  10.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声明,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

  虽然发展能促进人权的享受,但缺乏发展并不得被援引作为剥夺国际公认的人权的理由。

  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为了在执行发展权利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国家一级实行有效的发展政策,以及在国际一级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

  11. 发展权应得到履行,俾以平等地满足今后世代的发展和环境需要。世界人权会议承认,非法倾弃毒性和危险物质和废料有可能对每个人享受生命和健康的人权构成一种严重的威胁。

  因此,世界人权会议呼吁所有国家通过并大力执行有关倾弃毒性有危险产品和废料的现有各公约,并进行合作,防止非法倾倒。

  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用的利益。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某些进展,特别是在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有可能对个人的完整尊严和人权起到潜在的不良后果,呼吁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人权和尊严在此普遍受关注领域得到充分的尊重。

  12.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以便补足这些国家政府的努力,争取全面实现这些国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 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有必要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了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确保充分和有效地享受人权创造有利的条件。各国必须消除所有侵犯人权的现象及其原因,消除享受这些权利所面临的障碍。

  14. 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到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

  15. 无任何区分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人权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则。迅速和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情绪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容忍,这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任务之一。各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与之斗争。促请各团体、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加紧努力,合作和协调开展抵制这类邪恶的活动。

  16. 世界人权会议欢迎在废除种族隔离方面取得的进展,呼吁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协助这一进程。世界人权会议痛惜企图破坏寻求以和平方式废除种族隔离的努力的暴力行为仍不断在发生。

  17. 恐怖主义行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现、以及在某些国家与贩毒的联系,是旨在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的活动,威胁到领土的完整和国家的安全,破坏合法政府的稳定。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合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18. 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使妇女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和剥削,包括产生于文化偏见和国际贩卖的此类活动,都不符合人身尊严和价值,必须铲除。这一目标可通过法律措施、借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教育、安全娩育和保健、以及社会支助等领域的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来付诸实现。

  妇女的人权应成为联合国人权活动、包括促进有关妇女的所有人权文书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政府、机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努力,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19. 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之极为重要,有助于这些人所居住的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安定。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各国有义务依照《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不受歧视、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和有效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自由地、不受干预、不受任何形式歧视地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私下或公开使用自己的语言。

  20.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土著人民固有其尊严,对社会发展和多元化能作出独特贡献,坚决重申国际社会致力于土著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福利,让他们享受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各国应确保土著人民充分和自由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与其有关的事务。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之重要,还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其权利有助于这些人民所居住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各国应依照国际法协调采取积极步骤,确保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尊重土著人民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其独有特性、文化和社会组织的价值和多元化。

  21. 世界人权会议欣悉许多国家早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注意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确认了儿童的人权,促请各国在 1995 年之前普遍批准这项《公约》,并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为此尽量调拨可用资源,有效地实施《公约》。在有关儿童的所有行动中应首先考虑非歧视和儿童的最佳利益,适当注意儿童的意见。应加强国家和国际机制和方案保卫和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女童、被弃儿童、街童、受到包括以儿童色情、儿童卖淫或贩卖人体器官进行的经济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到包括艾滋病在内疾病之害的儿童、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儿童、受拘留的儿童、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以及受饥荒、旱灾和其他紧急局势之害的儿童。应促进国际合作与团结,支持执行《公约》,使儿童权利在联合国全系统的人权行动中占有优先地位。

  世界人权会议还强调,为了儿童身心品质的充分和协调发展,应让他们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因此家庭应得到更多的保护。

  22. 需要特别注意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积极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

  23.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每一个人无任何区别地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并获得躲避迫害的庇护,并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在这方面,会议强调下列文书的重要性:《世界人权宣言》、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该公约的 1967 年《议定书》、以及各区域文书。会议赞赏有些国家继续在其领土内接纳和收容大量难民,并赞赏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全力以赴执行其任务。会议还对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表示赞赏。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包括武装冲突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是导致人民流离失所的多重复杂因素之一。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鉴于全球难民危机十分复杂,国际社会必须依据《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文书和国际团结的要求,本着负担分摊的精神,在顾及难民署职权的前提下与有关国家和有关组织协调合作采取综合办法。这其中应包括制订战略处理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者迁移的根源和影响,加强应急准备和反应机制,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同时要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设法达成持久的解决,最好争取尊严和安全的自愿遣返,包括各国际难民会议采纳的办法等。世界人权会议强调国家的责任,特别是有关原籍国的责任。

  按照这种综合方针,世界人权会议强调,必须通过政府间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等渠道,特别注意与国内流离失所者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他们的自愿和安全遣返和康复,找出持久的解决办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人道主义法原则,世界人权会议进而强调向所有自然和人为灾难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4. 必须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属于被置于脆弱地位群体的人、包括移徙工人的人权,消除对他们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和更有效地执行现有的人权文书。各国有义务制订和保持国家级的适当措施,特别是教育、保健和社会支助领域的措施,以争取促进和保护属其人口脆弱层次者的权利,确保其中关心解决自己问题的人能够参与其事。

  25. 世界人权会议申明,绝对贫困和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对绝对贫困现象及其成因的了解,包括与发展问题有关的原因,以便促进最贫困者的人权,解决极端贫困和被社会排斥问题,让他们享有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国必须扶助最贫困者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区的决策进程,促进人权和努力扫除绝对贫困现象。

  26. 世界人权会议对在编纂人权文书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活力的演进进程,敦促所有国家普遍批准人权条约,鼓励所有国家加入这些国际文书,鼓励所有国家尽可能避免做出保留。

  27. 每个国家均应提供一个有效的补救框架,解决人权方面的冤屈或人权遭受侵犯的问题。司法工作,包括执法和检察机关、特别是独立的司法和法律专业部门,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适用标准,是充分和不歧视地实现人权的关键,也是民主和可持久的发展进程所不可或缺。在这方面,从事司法工作的机构应得到适当的资金,国际社会应增加技术和资金的援助。联合国有责任优先安排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方案,实现司法工作的坚实和独立。

  28. 世界人权会议对于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表示震憾,特别是以种族灭绝、“种族净化”和战时有组织地强奸妇女等形式出现,造成了大批难民外逃和人民的流离失所。世界人权会议强烈谴责这些骇人听闻的行为,再次呼吁惩治罪犯,立即停止此类暴行。

  29. 世界人权会议对于世界各地继续发生无视国际人权文书所载标准、无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侵犯人权的事件,而且受害人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补救,表示严重关切。

  世界人权会议对于武装冲突中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的人权受到侵犯,深感关注。因此,会议呼吁各国和武装冲突的所有当事方严格遵守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所列之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和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国际公约所规定保护人权的最起码标准。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有关文书都曾列明受害者有得到人道主义组织援助的权利,呼吁保障此类援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及接受。

  30. 世界人权会议还对严重阻碍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严重和蓄意侵犯事件和情况在世界各地继续发生表示震憾和谴责。此类侵犯事件和障碍还包括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决和任意处决、失踪、任意拘留、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外国占领和外来统治、仇外情绪、贫困、饥饿和其他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形式、宗教不容忍、恐怖主义、对妇女的歧视和缺少法治。

  31.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避免采取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为各国间贸易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所列人权,特别是人人享有对其健康和福利包括粮食和医疗保健及必要社会服务而言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的单方面措施。世界会议申明:粮食不应被用来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工具。

  32. 世界会议重申,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

  33.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依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各国有义务确保教育的目的是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在教育方案中加进人权主题,要求各国都采取这样的做法。教育应增进各民族、所有种族或宗教群体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能鼓励联合国为实现这些目标开展活动。所以,从理论和实践上开展人权教育,传播适合的资料,对于促进和尊重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个人的人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应成为国家和国际一级教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资源紧张、体制不健全,都可能成为迅速实现这些目标的障碍。

  34. 应当更加努力,根据要求援助各国,以创造条件,使每一个人都能享受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多边组织大量增加拨付给有关方案的资源,这些方案旨在建立和加强国家立法、国家机构和有关基础设施,通过培训、讲授和教育、大众参与和公民社会等方式坚持法治和民主、协助选举和提高人权意识。

  人权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应予加强,使之更加有效,透明度更高,从而为提高对人权的尊重作出重大贡献。请各国敦促联合国经常预算拨出更多资金,同时提供自愿捐助,增加对这些方案的捐助。

  35. 要充分、有效地执行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必须响应《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体现会员国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各种要求。为此,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应获得更多的资源。

  36.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国家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和建设性作用,特别是向主管当局提供咨询意见的作用,以及它们在纠正侵犯人权行为、传播人权信息和进行人权教育的作用。

  世界人权会议考虑到《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确认每个国家有权选择最适于自己国家级特殊需要的框架,鼓励设立和加强国家机构。

  37. 区域安排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根本性作用。它们应加强载于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的普遍性人权标准和保护。世界人权会议赞同正在进行的加强这些安排与提高其效力的努力,同时强调与联合国人权活动合作的重要性。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需要探讨在尚无促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和分区域安排的地方设立这类安排的可能性。

  38. 世界人权会议承认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人权会议赞赏非政府组织对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对开展这一领域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及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作的贡献。在承认制订标准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的同时,会议还赞赏非政府组织对这一进程的贡献。在这方面,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对话和合作的重要性。真正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享有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国内法的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有违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非政府组织应可在国家法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框架内不受干涉地自由进行其人权活动。

  39.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客观、负责和公正地宣传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鼓励大众媒介更多参与,让大众媒介的自由和保护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证。

  

  A. 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方面的工作的协调


  1.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增强联合国系统内支持人权和基本自由工作的协调。为此,世界人权会议促请所有联合国负责人权活动的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进行合作,在考虑到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同时,加强、精简其活动,并使之合理化。世界人权会议还建议秘书长请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专门机构的高级官员在其年度会议上,除了协调其活动外,也评估其战略和政策对享有所有人权的影响。

  2. 此外,世界人权会议吁请区域性组织和主要的国际和区域金融和发展机构也评估其政策和方案对享有人权的影响。

  3.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联合国系统负责人权活动的专门机构、机构和机关在拟订、促进和执行人权标准方面可按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发挥关键性作用;它们应按各自职责充分合作携手执行世界会议的成果。

  4. 世界人权会议强烈建议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鼓励和便利批准和加入或继承在联合国系统框架内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以期争取它们得到普遍的接受。秘书长应与各条约机构协商,考虑同未加入这些人权文书的国家展开对话,以便认明障碍,寻求克服障碍的办法。

  5. 世界人权会议鼓励各国考虑限制它们对人权文书所作出的任何保留的程度,尽可能精确和小幅度地拟出保留,确保任何保留不会与有关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并定期予以审查,以期撤消保留。

  6.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需要保持现有国际标准的高质量,重申大会第41/120 号决议中关于拟订新国际文书的指导原则,要求联合国人权机构在考虑拟订新的国际标准时铭记这些指导原则,就起草新标准的必要性与人权机构协商,并请秘书处对建议的新文书进行技术审查。

  7.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在必要情况下向本组织的区域办事处派驻人权官员,目的是传播人权领域的情况、进行人权方面的培训和提供其他有关的技术援助。被指派负责人权方面的工作的国际公务员应受到有组织的人权培训。

  8. 世界人权会议欢迎人权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认为这是一项积极的主动行动,并希望考虑联合国有关机构也用其他方法对付残暴侵犯人权的行为。

  资 源

  9. 世界人权会议对于人权事务中心的任务同执行任务可加利用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的不平衡感到关注,铭记联合国其他重要方案需要的资源,请秘书长和大会大幅度提高联合国现有和将来经常性预算中用于人权方案的资金,并采取紧急措施设法增加预算外资金。

  10. 在这一框架内,应提高经常预算中直接划拨给人权事务中心的比例,以支付其费用及由人权事务中心承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同联合国各人权机构有关的费用。该中心技术合作活动的自愿筹资方法应加强这一提高的预算;会议吁请对现有信托基金提供慷慨捐助。

  11. 世界人权会议请秘书长和大会向人权事务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使其有能力有效、高效率和迅速开展活动。

  12. 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有必要确保提供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开展政府间机构责成的人权活动,促请秘书长和各会员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采用协调方针,确保配合秘书处更繁重任务,增拨资源。世界人权会议请秘书长考虑调整方案预算周期程序对于及时、有效地执行会员国所托付的人权活动是否必要,是否有帮助。

  人权事务中心

  13.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

  14. 人权事务中心应在协调全系统对人权的注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中心要能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机关充分合作才能最好地发挥其枢纽作用。人权事务中心的协调作用还意味着人权事务中心纽约办事处应予加强。

  15. 人权事务中心应确保有充分的手段,供专题和国别报告员、专家、工作组和条约机构体系之用。贯彻建议应成为人权委员会考虑的优先事项。

  16. 人权事务中心应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体现这一作用,应同会员国合作,加强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现有的自愿基金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以更有效、更协调的方法管理。所有活动都应按照严格
和透明的项目管理规则进行,并应定期对项目评价。为此,应定期提供此种评价活动的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中心至少应每年举办一次情况介绍会,开放让所有会员国和直接进行这些项目和方案的组织参加。

  调整和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关于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问题

  17.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必须不断调整联合国的人权机制,使其能如本宣言所体现,在所有人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迎合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当前和未来需要。特别是联合国的人权机关应改进其协调,提高其效率和效力。

  18.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大会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查本会议报告时优先着手审议为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而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问题。

  B. 平等、尊严和容忍

  1.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


  19. 世界人权会议认为,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特别是消除其制度化形式,诸如种族隔离或由种族优越或种族排斥理论而产生的形式或种族主义的当代形式和表现,这是国际社会人权领域世界范围促进方案的首要目标之一。联合国各机关和各机构应加强努力,执行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有关的一项行动纲领以及由此而来的争取同一目标的职权。世界会议强烈呼吁国际社会为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十年方案信托基金提供慷慨捐助。

  20.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和制订得力的政策,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仇外或与之相联的不容忍及其表现,必要时应颁布适当的立法,包括刑法措施,并建立打击这些现象的国家机构。

  21. 世界人权会议欢迎人权委员会决定任命一位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及与之相联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世界人权会议还呼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所有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之下的声明。

  22.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政府,根据其国际义务,适当地考虑到各自的法律制度,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抵制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有关的暴力,包括歧视妇女的做法,也包括对宗教场所的亵渎,要确认每一个人都有权享受思想、良心、表达和宗教自由。会议还请所有国家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规定。

  23.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所有犯下或批准种族净化罪行的人均须为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一切个人责任并受到追究,同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将依法应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24.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政府采取立即措施,个别和集体地抵制种族净化的做法,并迅速加以制止。种族净化这种恶行的受害者有权利用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2. 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

  25. 世界人权会议要求人权委员会审查一些方式和方法,以有效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关于《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所阐述的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在这方面,世界人权会议呼吁人权事务中心在有关政府要求下并作为其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的一部分,提供关于少数群体问题的人权以及关于预防和解决争端方面的高质量的专门知识,帮助解决涉及少数人的现有和潜在的各种情况。

  26.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和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促进和保护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27.. 采取的措施也应酌情便利他们充分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生活,充分参与国家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土著人民

  28.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在其第十一届会议上完成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

  29.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人权委员会在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完成起草之后,延续和更新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的职权。

  30. 世界人权会议还建议联合国系统内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积极响应各国提出的能直接为土著人民造福的援助请求。世界人权会议进一步建议,在本文件所设想加强人权事务中心活动的总框架内,向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31.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保证土著人民能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社会所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参与同他们有关的事务。

  32.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大会宣布一个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从 1994年 1 月开始,包括各种有待同土著人民合作决定的面向行动的方案。为此目的应建立一个适当的自愿信托基金。在这样一个十年的框架内,应考虑在联合国系统内为土著人民建立一个常设论坛。

  移徙工人

  33.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所有国家作出保证,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人权。

  34. 世界人权会议认为特别有必要创造条件,在移徙工人同他们居住国社会的其他群体之间促成更大的和谐与容忍。

  35. 世界人权会议请各国考虑可否尽早签署和批准《关于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的国际公约》。

  3. 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权

  36.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享受所有的人权,将此列为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的优先事项。世界人权会议还强调,妇女极有必要作为参加者和受益者充分参与发展进程,与之结合,重申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1992 年 6月 3-14 日,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 世纪议程》第二十四章中提出的妇女争取可持久和平等发展全球行动的有关目标。

  37. 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妇女人权应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和机制都应定期地、有系统地处理这些问题。尤其应采取措施,加强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鼓励它们进一步结合它们的目标。在这方面,应加强人权事务中心和提高妇女地位司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38. 世界人权会议尤其强调有必要努力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对妇女施加的暴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性骚扰、性剥削和贩卖妇女的行为,在司法中消除性别偏见,根除妇女权利同某些传统或习俗、文化偏见和宗教极端主义的有害影响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冲突。世界人权会议吁请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妇女所受暴力的宣言草案,促请各国依照该宣言的规定,同对妇女施暴行为作斗争。在武装冲突中一切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的此类侵害,特别是杀害和有系统的强奸、性奴役和强制致孕,需要作出特别有效的反应。

  39.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根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隐含和公开的歧视。联合国应鼓励争取所有国家到 2000 年时普遍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应鼓励以各种方式和方法处理对该《公约》提出的特别多的保
留意见。除其他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应当继续审查对《公约》的保留。促请各国撤消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有抵触、或与国际条约法不相符合的保留。

  40. 条约监测机构应散发必要资料,使妇女能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执行程序,追求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权而不受歧视。还应采纳新程序,以加强履行对妇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承诺。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应迅速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研究采纳请愿权的可能性。世界人权会议欢迎人权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考虑任命一名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

  41. 世界人权会议认识到妇女终生享受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重要性。针对世界妇女会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68 年德黑兰宣言》,世界人权会议依据男女平等原则,重申妇女有权享受充分的、易于获得的医疗保健,享受最广泛的计划生育服务,平等接受各级的教育。

  42. 条约监测机构应利用按性别分列的资料,将妇女地位和妇女人权纳入它们的审议工作和调查结论。应鼓励各国在提交条约监测机构的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情况。世界人权会议满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 1993 年 3 月 8 日通过了第 1993/46 号决议,认为也应鼓励人权领域的报告员和工作组这样做。提高妇女地位司还应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合作,采取步骤保证联合国的人权活动经常处理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包括针对性别的侵权。应鼓励培训联合国人权和人道主义救济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认识并处理侵犯人权、特别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在工作中避免性别偏向。

  43.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政府、区域和国际组织便利妇女取得决策职位,更多地参与决策过程。它鼓励在联合国秘书处内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任命和提拔妇女工作人员,并鼓励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保证妇女能在平等条件下参与。

  44. 世界人权会议欢迎 1995 年在北京举行世界妇女会议,并促请按照世界妇女会议的平等、发展、和平的优先议题,使妇女人权在其审议中占重要地位。

  4. 儿童权利

  45.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一切以儿童为重”的原则,在这方面强调有必要在各国和国际上为促进尊重儿童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作出重大努力,特别是强调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努力。

  46. 应采取措施争取使《儿童权利公约》在 1995 年之前得到普遍批准,争取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能得到普遍签署和有效执行。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撤回对《儿童权利公约》所作的与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或与国际条约法相抵触的保留。

  47.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所有国家在可用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靠国际合作的支持,采取措施,争取实现《世界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会议吁请各国在本国行动计划中结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通过这些国家行动计划和国际努力,应特别优先设法降低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减少营养不良,减少文盲,让人们能享用安全的饮水和基础教育。必要时,国家行动计划应订有措施,以对付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造成的紧急困难以及同样严重的极度贫穷儿童的问题。

  48.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所有国家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处理极端贫困儿童的尖锐问题。应与剥削和虐待儿童行为展开积极的斗争,正视其根源。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杀害女婴、有害的童工雇用、贩卖儿童和器官、儿童卖淫、儿童色情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49. 世界人权会议支持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确保有效保护和促进女孩人权而采取的一切措施。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废止歧视和伤害女孩的现有法律和规章,消除这类习俗和做法。

  50. 世界人权会议大力赞成建议请秘书长着手研究改进武装冲突中儿童保护办法。应执行人道主义准则,采取措施,保护战区的儿童,便利为他们提供援助。措施应包括提供保护,防范滥用一切战争武器,特别是杀伤地雷。必须立即正视受战争创伤儿童调养康复的需要。会议吁请儿童权利委员会研究提高武装部队最低征兵年龄的问题。

  51.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有关机体和机制以及专门机构的监督单位根据各自职权定期审查和监测与儿童的人权和处境有关的事项。

  52. 世界人权会议确认非政府组织在有效执行一切人权文书、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53. 尤其考虑到前所未有的许多国家已批准公约,随后需要提交国别报告,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设法让儿童权利委员会能在人权事务中心协助下迅速有效地履行职权。

  5. 免受酷刑

  54. 世界人权会议欢迎许多会员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鼓励所有其他会员国也迅速批准该公约。

  55.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酷刑是一种最为残暴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其结果摧残受害者的尊严,损害他们继续生活和活动的能力。

  56.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根据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免受酷刑是一项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国内或国际上发生动乱或武装冲突之时,都必须予以保护的权利。

  57. 世界人权会议因此敦请所有国家立即停止使用酷刑,通过全面执行《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公约,以及必要时加强现行机制,来彻底根除这一罪恶。世界会议呼吁所有国家在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履行职责时与他充分合作。

  58. 应特别注意确保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医疗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被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执行。

  59.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一步采取具体行动,以便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并确保采取更为有效的补救措施,促进受害者的身心和社会康复。应当优先考虑为此目的提供必要资源,包括向支援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

  60. 各国应废除关于严重侵犯人权如施加酷刑者不受惩罚的法律,对这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起诉,从而建立扎实的法治基础。

  61.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铲除酷刑的努力首先应当集中在预防工作上,因此呼吁早日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定期查访拘留地的预防制度。

  被迫失踪

  62. 世界人权会议喜见大会通过《保护人人不致被迫失踪宣言》,呼吁所有国家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制止和惩治迫使人失踪的行为。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凡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被迫失踪事件即开展调查,如指控属实,即查办肇事者。

  6. 残疾人的权利

  63.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无保留地适用于残疾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样的生命权和得到福利、教育和工作的权利、独立生活的权利,以及在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因此,对残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视或其他对之不利的差别待遇均属侵犯其权利。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在必要时通过或调整法律,保证残疾人获得这些权利和其他权利。

  64. 残疾人到处都有。残疾人的平等机会应当得到保证,为此要消除一切排除或限制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由社会情况决定的障碍,无论这些是身体、财政、社会障碍抑或心理上的障碍。

  65. 忆及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它们 1993 年的会议上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的标准规则草案。

  C. 合作、发展和加强人权

  66.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67. 应特别强调有助于加强和建设人权机构的措施、有助于加强多元化法治社会和保护陷入脆弱境况群体的措施。在这方面,尤有必要应各国政府要求为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提供援助,包括在选举的人权工作和宣传工作方面的援助。提供援助,加强法治,促进言论自由和司法工作,帮助人民真正和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也属同样重要。

  68.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必须落实加强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活动。中心应根据各国的请求,就具体的人权问题提供援助,包括编写各项人权条约下的报告和实施协调和全面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行动计划。加强人权和民主体制、用法律保护人权,对官员和其他人进行培训,从事广泛教育和宣传工作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均应成为这些方案的组成部分。

  69. 世界人权会议积极建议在联合国内制订一个综合性方案,以帮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能直接促进全面遵守人权、维护法治的适当国家机构。该方案应由人权事务中心进行协调,根据有关政府的请求,向国家项目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改革刑法和教养机构,对律师、法官和治安部队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支助其他一切与法治良好运作有关的活动领域。该方案将向各国提供援助,执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行动计划。

  70. 世界人权会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同时也提出拟议方案的设立、结构、活动方式和筹资的备选办法。

  71.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

  72. 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确认的普遍和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必须获得执行和实现。在这方面,世界人权会议欢迎人权委员会设立关于发展权的专题工作组,并促请该工作组与联合国其他部门和机构协商与合作,为消除执行和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的障碍立即拟订全面和有效的措施,并提出各国实现发展权的方式方法,以便联合国大会能早日审议。

  73.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让从事发展和(或)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在国家、国际一级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加与发展权利有关的辩论、活动和执行,在发展合作的所有有关方面与政府配合行动。

  74.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各主管机关的机构大量增加提供资源,用于建立能够保护人权、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和这个领域的国家机构。发展合作领域的参与者应铭记发展、民主和人权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合作应立足于对话和透明度。世界会议还呼吁制订全面方案,包括建立资料库,配备具有加强法治和民主体制的专门知识的人员。

  75. 世界人权会议鼓励人权委员会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合作,继续审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6.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提供更多资源在人权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加强或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它也鼓励会员国申请援助,以便按照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普遍人权标准加强区域安排,举办区域和分区域讲习班、讨论会和情报交流会等等,促进和保护人权。

  77. 世界人权会议支持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为确保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而采取的一切措施。会议呼吁所有国家充分遵守国际文书在这方面所订的义务。

  D. 人权教育

  78. 世界人权会议认为,必须开展人权教育、培训和宣传,以便促进和实现社区与社区之间的稳定和谐关系,促成相互了解、容忍与和平。

  79. 各国应努力消除文盲,使教育目标针对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权会议呼吁所有国家和机构将人权、人道主义法、民主和法治作为学科纳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学机构的课程。

  80. 人权教育应包括各项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所载的和平、民主、发展和社会正义,以便达成共识和了解,从而增强对人权的普遍承诺。

  81. 考虑到国际人权和民主教育大会 1993 年 3 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和民主教育行动计划》和其他人权文书,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各国特别考虑妇女的人权需要,制订具体方案和战略,保证最广泛地进行人权教育和散发宣传资料。

  82. 各国政府应在政府间组织、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促进对人权和相互容忍的认识。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加强联合国从事的世界公众宣传运动。它们应发起和支持人权教育,有效地散发这一领域的公众宣传资料。联合国系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应能够立即响应各国的要求,帮助它们进行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活动,特别是教育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和人道主义法律所载的标准,并将这些标准适用于军队、执法人员、警察和医疗专业人员。应考虑宣布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以推动、鼓励以及重点突出这些教育活动。

  E. 执行和监测办法

  83. 世界人权会议促请各国政府将国际人权文书中的标准纳入国家立法,并加强能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作用的国家结构、机构和社会组织。

  84.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加强联合国的活动和方案,以满足那些希望建立或加强其国家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的援助要求。

  85. 世界人权会议还鼓励特别是通过资料交换和经验交流,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代表之间的合作,也加强同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的合作。

  86. 在这方面,世界人权会议极力建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代表在人权事务中心的主持下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如何改善他们的机制,分享经验。

  87.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各人权条约机构、各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和缔约国会议继续采取步骤协调各项人权公约关于编写国别报告的许多要求和准则,研究是否确如建议所认为,由每一缔约国就其承担的条约义务提出一份全面报告可以提高这些程序效率,扩大这些程序的影响。

  88.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研究现有的人权条约机构以及一些专题机制和程序,以期考虑到必须避免职权和任务的不必要的重复重叠,更好地协调不同的机构、机制和程序,提高效率和效力。

  89.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继续努力参照这方面的多项有关提议,改进条约机构的工作,包括监测任务,考虑到这方面提出的许多建议,特别是条约机构本身和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建议。同时,也应鼓励采用儿童权利委员会所拟的综合性国家方针。

  90.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人权条约缔约国考虑接受所有的任择来文程序。

  91. 世界人权会议关切地注意到侵犯人权的肇事者逍遥法外的问题,并支持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努力审查这一问题的所有方面。

  92.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人权委员会审查是否可能更好地在国际和区域一级执行现有人权文书,并鼓励国际法委员会继续进行设立一个国际人权法庭的工作。

  93. 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尚未加入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加入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本国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期充分执行这些公约和议定书。

  94.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迅速拟定并通过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关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草案。

  95. 世界人权会议强调有必要维持和加强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特别程序、报告员、代表、专家和工作组制度,使他们得以在全世界各国执行其任务,并有必要向他们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应定期举行会议,使各种程序和机制能够协调其工作,并使之合理化。请各国同这些程序和机制进行充分的合作。

  96.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所有武装冲突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获得遵守。

  97. 世界人权会议认识到人权内容对联合国一些维持和平行动的个别安排能起到重要作用,建议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考虑到人权中心和人权机制的报导、经验和能力。

  98. 为了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用,应审查新的一些做法,例如拟订一套指数,用以衡量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大家必须协同作出努力,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得到承认。

  F. 世界会议后续行动

  99. 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大会、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内与人权有关的其他机关和机构考虑用什么方法立即全面执行本宣言所载的建议,包括可能宣布“联合国人权十年”。世界人权会议还建议人权委员会每年审查为此而取得的进展。

  100. 世界人权会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之际邀请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内与人权有关的所有机关和机构向他报告执行本宣言方面的进展,并通过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同样,区域人权机构和相关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可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它们对本宣言执行进展的意见。应特别注意评估朝向普遍批准联合国系统框架内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这一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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