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先秦儒家的人权思想不仅出现较早,而且影响相当深刻和广泛。儒家思想与中国近代人权思想有其相通、相同、相近之处,这主要体现在良心自由、人格尊严、法律平等权、抵抗权等方面。
关键词: 人权思想;儒家思想;良心自由;人格尊严;法律平等权;抵抗权
中国社会在进入近代以前,经过了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创立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人权观念中国古已有之,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倡“主人”的思想,主张知民、裕民、惠民、保民。之后,儒家关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仁者莫大于爱人”的思想以及关于良心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主张,是中国古代人权思想萌芽的表现。儒家的一些与人权相关的思想观念不仅在世界史上最早出现,而且相当深刻和广泛。
一、维护良心自由和保障人格尊严
承认人生来具有理性良心和人格尊严,这是儒家思想同当代国际人权理论相一致的根本之处,是当代国家在人格问题上所能达到一致和协作的理念基石。在中国,儒家最早提出良心和人格的概念,倡导维护良心自由和保障人格尊严。
1.儒家肯定人的良心和仁性。儒家认为人性中 包含仁的要素,所谓“仁者人也”(《中庸》)就是儒家对人和人性的基本认识。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其中心思想就是强调仁性的重要性。在孔子关于仁性的人道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孟子进一步提出了良心说。孟子说:“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孟子所言良心就是人生来具备的固有的善良心性即仁心仁性,将良心视作人的基本标志,这种人人生来固有的良心或仁心正是人之为人而可尊可贵的基础。
2.儒家注重良心自由,主张放其良心,尽心尽性。在儒家看来,人除了良心仁性和趋利避恶性以外,还受到后天习性的影响。孔子所谓“性相近,习相远”(《三字经》)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孔子责习不责性,表明儒家相信人依靠良心仁性最终能克服后天的一些不良影响。继孔子之后,孟子进一步提出“放其良心,扩而弃之”的发挥良心的仁性实践论。人的良心仁性不能只是停留在内心深处,还需要扩充发挥出来用以指导人的行为。由于人的所欲和所恶需要引导,后天的一些不良习性需要加以克服。所以,人只有在解放良心、尽心尽性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成为仁者。
3.在对良心仁性充分信赖的基础上,儒家还提出了随心所欲说。儒家提倡人要自己实现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人的解放最终要靠自我的提高来达到。这是高度的主体意识和行为方式的统一境界,随心所欲不是依靠外在强制来实现的。随心所欲要求主体充分发挥自觉意识,从而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个体与群体的统一。儒家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的原则,已被世界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对近、现代国际人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狄德罗、伏尔泰等人对这一原则非常推崇,经由他们的介绍和宣传,这一原则最初被反映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并且后来又间接反映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但是,尽管西方思想家们接受和推崇儒家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论,但他们对儒家关于解放良心尽心尽性的实践论的意义未必认识得很清楚。儒家关于仁性、欲性和习性三者关系的论述还需要进一步阐发和宣传。儒家提出的放其良心、扩而充之、尽心尽性、随心所欲的实践论主张对于加强现代人权国际法的理性良心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理性良心说虽然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基础,但直到今天,国际上关于理性良心说的理论还相当贫乏和空洞。在这方面,儒家的良心仁性实践论则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和非常严谨的体系,且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儒家对人的良心仁性是充满信心的,人通过不断放其良心尽心尽性而克服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能从改造自己走向改造世界,这是儒家的良心仁性实践论在创造良好的人权环境方面的积极意义。它一方面肯定了人在良心仁性方面的平等性,即人能够成为仁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肯定了人在实践良心仁性方面的主体行为的可能性,前一方面确立了人格平等的基础,后一方面又为主体实践和个性发展开拓了空间。
良心仁性是人格尊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儒家不仅高扬人的主体性,而且还非常强调保护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以及人格独立都是儒家思想的重要构成因素。孔子对“始作俑者”的怒斥足以表现儒家在维护人格尊严方面的人道主义精神。孔子愤怒谴责:“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儒家不但强调人格尊严不容侵犯,而且进一步将人格概念加以扩展和延伸,提出国格的概念,强调国格不容侵犯,将国家人格化,这是儒家在世界史上的创举。儒家从讲人格到讲国格的思路同现代国际人权法从讲个人人权到讲集体人权的思路相一致。维护人格和国格,是儒者一贯遵奉的使命。
将儒家的良心仁性说同现代国际人权法联系起来看,正是由于二者对人的良心仁性的共同认可,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共同认可。不论人后天如何受到环境和恶习的影响,人所固有的良心仁性是不会完全泯灭的。正因为如此,人的固有人格尊严始终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得剥夺人的人格权。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维护其人格尊严。良心人性和人格尊严共同构成人权的基础。正如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儒家在良心自由和人权 尊严权方面的思想,即使以当今国际人权法律文献的观点来看,对于加强人权基础理论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法律平等权
承认良心仁性和人格尊严的平等性,必然会要求实现法律平等权。从主张良心人格的平等,到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儒家思想同现代人权思想的共通之处。
1.儒家强调“据法听讼,无有所阿”。无论任何人,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严格依法惩处。“无有所阿”原则上保护的无疑是普通人的权益。正如荀子所言:“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荀子·劝学》)。在儒家看来,即使是天子之父违法也不能享 有超越法律不受处罚的特权。孟子的弟子桃应曾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何之?”对此,孟子的回答简洁、干脆、明快:“执之而已矣” (《孟子·尽心上》)。对于涉及天子之父的执法问题,孟子的态度如此鲜明,足见儒家在法律平等主张方 面的彻底性。“无有所阿”也是孔子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一贯坚持的原则,孔子为鲁司寇时依法办事、刚直不阿的精神为当时乃至后世所称道。
2.儒家提倡“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孔子称赞叔向罪杀叔鱼时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左传》)。治国制刑,不隐于亲,是孔子的主张。然而,孔子讲过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不隐于亲原则同父子相隐原则是否矛盾呢?后人多以为 二者是矛盾的,其实不然,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隐于亲原则涉及执法问题,父子相隐原则涉及的是举证问题。前者强调执行要不别亲疏,一律平等;后者强调亲属证言的不可靠性。父子的相隐是人之常情,而父子不相隐则是违背常情的,如何看待父子间的证言,其前提当然是设定父子相隐是人之常理。不隐于亲的主体是执法者,父子相隐的主体是举证者,不隐于亲原则同法律平等原则相关,而父子相隐原则同法律平等原则无关。现代各国证据法对亲属间证言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往往有特殊规定,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设定亲属相隐是人之常情常理。
3.儒家关于法律平等原则的思想还表现为打破 过去“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教条。不但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处罚公正。公正处罚是儒家中刑主张的核心内容。孔子提倡“不党私劳,不罚私怨”(《左传》),反对利用法律公报私仇。 儒家认为无罪不罚原则同无功不赏原则同样是法律正义所要求的,二者共同体现了讲求法律平等权的精神,以任人唯贤原则取代任人唯亲原则。法律设置官职,就是要让有相应能力的人来担任,任人唯亲原则同法律平等原则相冲突,而任人唯贤原则同法律平等原则相一致。孔子提倡“举贤才”和“尚贤使能”,主张“举直错诸枉”,反对“举枉错诸直”(《论语·为政》),孟子也提倡“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公孔丑上》)。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依法任人的法律平等权的精神,即使以现代的法律平等权理论来看,其中的基本精神仍然不失光彩。
三、儒家的“抵抗权”思想
从世界范围内的“抵抗权”思想史看,儒家的“抵抗权”思想不仅在时间上产生最早,而且相当深刻、 相当系统和相当彻底。儒家首先论证了“抵抗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人民授权为政者执政,目的是要求为政者服务于民,为民理政治事。所谓“使之主 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孟子·万章上》)。讲的就是人民授权论的思想。在暴政的压迫 下反抗君令“罪不在民”,这是孔子针对猛于虎的苛政所提出的反抗压迫主张。孔子对于暴政暴君的批判及其“罪不在民”的抵抗思想,孟子也曾作过深入 系统的阐发。与孔子相比较,如果说孔子提出的是反抗暴政无罪论的话,那么孟子进而提出了反抗暴政的权利论。
就“抵抗权”的形式和内容看,儒家所论及的“抵抗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首先是拒绝为暴政暴君服务。为暴君服务的行为被斥为“富桀”、“辅桀”,拒绝为暴政暴君服务,这是儒者一贯主张的士传统。 第二,发生滥杀无辜时可以远离暴政暴君。孟子曰:“ 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徒。”孟子还曾表示:“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第三,易位和放伐暴君。如果说前述拒绝为暴君服务和远离暴君的行为属于消极性抵抗行为的话,那么易位暴君、放伐暴君的行为便进入了积极反 抗的角色了。孟子曾毫不客气地对齐宣王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孟子·万章下》)。第四,诛暴君独夫。运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反抗暴君,这是古代常见的抵抗行为。孟子曰:“贼人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可见儒家在这方面的主张是非常鲜明的。
儒家的“抵抗权”思想同现代“抵抗权”理论是完全相符的。“抵抗权”不仅在现代国际人权法中有规定,而且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也有规定。在世界文化范围内的“抵抗权”思想史上,中国古代儒家的“抵抗权”思想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具有浓厚的 理论基础和比较系统的内容,且在世界上是最早出现的。
除上述几方面人权思想外,儒家思想还涉及人的生存权、经济权和受教育权等人权领域,但儒家的这些观点至今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重民思想不是人权观念,因为这种思想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是“重君”而不是“重人”,它关注的重点是对君主权力的维护,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重民思想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是“重君”而不是“重人”。重民思想完全是在认识到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前提下,以“民贵君轻”之名,行“君贵民轻”之实。这里的“重民”,是君主重民,是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办法。重民是一种手段,落脚点不在群体上的“民”,更不用说个体意义上的“人”了,重君才是唯一目的。 第二,重民思想关注的重点是对君主权力的维护,而不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维护(国家、君主、统治者)权力与保障(公民主体)权利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后者更为根本,更是目的。所以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理论基点仅以君主权力为源,而不谈个体权力。在中国古代,一方面要求君主实行尊天、敬民、爱民;另一方面又要求臣民的驯化,绝对的服从,尊君、敬祖、孝忠。尽管历史上有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十分关心民众的利益、民生的痛苦,但却并没有体察到民众的权利。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进步与落后、革新与守旧、民主与专制等多种对立的因素。其中有些属于儒家代表人物的理论欠缺,有些则由时代和阶级的局限造成,儒家仅知民权而不知民主政体的现象本亦不足为奇。在这方面,今人也不必对古人过于苛求。努力发掘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现代 人权法制建设服务,方是当前学术界应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颜炳罡.当代新儒学引论[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原文发表于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