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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2004-05-23 15:39:35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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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三、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前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内的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

  1965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顾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的光辉历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不仅有助于总结经验、开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于澄清是非、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实情况的了解。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中国历代中央政府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和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地区采取了与内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公元13世纪西藏成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以来,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西藏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务,给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这在历史上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代封建专制统治者实行的民族政策渗透着民族歧视和压迫,对西藏采取保持当地原有社会制度和维护当地统治阶级的权力来进行管理,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民族平等和人民当家作主问题。

  直到20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农奴主控制着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通过等级森严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断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极为野蛮的刑罚,对农奴和奴隶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精神控制,广大农奴和奴隶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没有政治权利可言。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藏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种种特权,对西藏进行殖民控制和剥削,同时在西藏少数上层统治者中极力培植分裂势力,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因此,摆脱帝国主义和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历史地成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实现西藏发展的首要任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历史,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为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运带来了希望。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实现西藏和平解放、推动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决策措施,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实现和发展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十七条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着手筹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1955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西藏自治区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规定及“十七条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施区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第十四世达赖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第十世班禅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个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有力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西藏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的实际情况,“十七条协议”在肯定对西藏社会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时,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

  ——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各级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7页),从而为西藏在新时期更加全面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指导方针。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6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7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成立以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25%。

  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19名代表,其中有12名为藏族公民。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此外,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三、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国家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根据西藏的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藏普通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今天的西藏脱胎于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条件,长期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4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后,在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又如,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此外,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对西藏的发展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至1994年,国家投资、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1994年至2001年,中央又直接投资建设了62项工程,总投资达48.6亿元,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达31.6亿元。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中央政府投资312亿元,建设117个项目,并给予财政补助379亿元。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资金投入10.62亿元。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近40年间,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中的94.9%来自中央补贴。近10年来,共计选派各级援藏干部2000多人,援助资金及物资101.66亿元(不含中央同期的117个援建项目的资金)。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的支援极大地改善了西藏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了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近40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迈进。西藏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3.27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84.59亿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3年的6874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等在旧西藏闻所未闻的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14条省道为主干的公路运输网络。公路通车里程达到了4.13多万公里。青藏铁路已于2001年开工建设,将于2007年建成通车,西藏很快就要结束没有铁路的历史。2003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旅游者92.86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占西藏生产总值(GDP)的5.6%。2003年底,西藏的电话普及率达22部/百人;固定及移动电话总户数达到60.17万户。

  现代化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西藏自治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制。生态建设受到重视,已建成18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3.9%,使西藏脆弱的高原生态和城乡生活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目前,西藏的生态基本上还处于原生状态,是中国环境保护状况最好的地区。

  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西藏绝大多数农牧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部分群众生活已进入了小康水平。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到2003年底,西藏已有各级各类学校1011所,教学点2020个,在校学生达45.34万人,小学入学率达91.8%;文盲率下降至30%以下。1985年以来,中央政府在内地21个省市建立了西藏班(校),为西藏培养了大中专毕业生近万人。

  医疗卫生条件显著改善。目前西藏拥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305个,病床床位6216张,卫生技术人员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的健康保障显著提高。婴儿死亡率由1959年前的43%下降到3.1%;人口平均寿命从35.5岁提高到了现在的67岁。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14.09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70.17万人。其中藏族人口从1964年的120.87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250.72万人,占总人口的92%以上。

  四、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语频道。全区现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日报》藏文版每天出版,并使用计算机藏文编辑排版的先进系统。近年来每年出版的藏文图书都在100种以上,发行数十万册。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使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

  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继承、保护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成立有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先后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西藏卷》以及民间舞蹈、谚语、曲艺、民间歌曲、民间故事等文艺集成,有效地抢救和保护了西藏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格萨尔王传》被称为“世界史诗之王”,是藏族人民创作的世界最长的英雄史诗,多年来一直作为口头说唱艺术流传在民间。西藏自治区于1979年成立专门机构,对《格萨尔王传》进行全面的抢救、整理。国家将其列入重点科研项目组织研究和出版。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录制了3000多盘磁带,搜集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发行300多万册,同时还出版了20多部汉译本,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文出版。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先后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特别是1989年到199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和大量的黄金、白银等珍贵物资实施了维修布达拉宫一期工程。2001年开始,国家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布达拉宫二期维修工程和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文物古迹的维修。

  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他们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习俗。在西藏自治区,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果节、雪顿节等和许多寺庙的宗教节庆活动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吸收了各种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新兴节庆活动。

  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西藏自治区的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珞巴、纳西族群众等信奉藏传佛教,同时还有不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余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西藏民主改革后,经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共30余人。西藏的僧侣还对僧人学经制度进行了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僧人学习佛教经典的积极性,在佛教教义的传承和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护,《布达拉宫典籍目录》、《雪域文库》和《德吴宗教源流》等文献典籍得到及时抢救、整理和出版。1990年以后,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等陆续整理出版。已经印制出版《甘珠尔》大藏经1490部,还印行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著等经典的单行本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和一所西藏佛学院、一个藏文印经院。国家还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应该承认,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实践中还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西藏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低、基础差,加上高寒缺氧、自然条件恶劣,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程度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至今仍然是中国比较落后的地区。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会、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成为西藏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西藏的发展变化举世瞩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认。

  历史事实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封建专制的中世纪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发展是人类社会从愚昧落后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然发展规律,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现代化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纪上半叶还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加上历史上国内反动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以及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和挑拨,整个西藏社会动荡不安、奄奄一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在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实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西藏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取得了社会发展的空前的历史性飞跃,顺应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潮流,体现了西藏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愿望。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成了同甘共苦、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百年来与祖国同命运、共发展。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括西藏在内的中国领土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蹂躏,面临被瓜分、肢解的厄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经过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民族区域自治,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西藏走上了与全国同步发展的轨道。历史事实说明,没有国家的统一、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就没有西藏社会的新生和跨越式发展;同样,没有西藏的繁荣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为西藏人民实现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保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近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效保证了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在西藏的自治权。西藏人民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与全国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各方面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保护的权利。可以说,西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全面体现了联合国《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其他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平等、非歧视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优越性。实践证明,在中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维护好、发展好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确保西藏的长期稳定和跨越式发展。

  发人深思的是,达赖集团不顾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事实,在国际上不断攻击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实质内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达赖集团现在所攻击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正是十四世达赖曾经支持并参与筹备的。在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达赖、班禅等西藏上层进行了充分的协商。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担任主任委员,他在成立大会上致开幕词时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地区的工作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在成立大会的报告中又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是适时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团结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达赖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攻击,不仅违背今天西藏的事实,也违背他自己当初信誓旦旦说过的话。

  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的主权管辖,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从根本上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此后经过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区,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人民的各项权利得以真正实现并不断发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区的设立、地域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广大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必须指出的是,以达赖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权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权所代替,西藏的命运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达赖喇嘛和达赖集团来决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来决定。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动摇的客观政治现实。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达赖喇嘛正视现实,认清形势,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争取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发展进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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