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六、残疾人权益
七、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前言
2004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全面进展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中国在宪法中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共产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一年里,中国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经济持续发展,政治更加民主,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进一步提高,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和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水平。
为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现将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进展情况公布如下。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004年,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4695亿公斤,比上年增长9%。
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较大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继续从基本生活型向现代生活型转变。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实际增长7.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4万亿元,增长13.3%。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7.2%,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7%。私人轿车拥有量继续上升,年末达600万辆,成为全球私人轿车增长最快的市场。近四年来,中国每年新增电话用户9000万户以上,2004年新增互联网用户约1450万户。目前,中国电话用户总数已超过6.5亿户,互联网用户数超过9400万户。
国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物质利益、保护农民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一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深受农民欢迎的政策,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2005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将继续加大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对四种粮食作物良种进行补贴、对购买大中型农机具进行补贴(“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的实施力度,进一步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建设和帮助农民增收的投入,2004年全年中央财政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共2626亿元,比上年增长22.5%。据统计,国家安排资金116亿元,对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安排资金28亿元,对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种粮食作物实行良种补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5亿元,对购置大型农机具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加大农业税减征免征力度。2004年,全国减征免征农业税233亿元,取消农业特产税68亿元,共减轻农民税收负担301亿元。全国已有l.5亿农民不再交纳农业税,有5.4亿农民交纳的农业税比原来降低了3个百分点,其余农民的农业税也降低了1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有较大改观。中国积极建立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5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3.7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7.2平方米。绿色环保走进家庭和社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中国政府继续坚持不懈地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贫困人口脱贫。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扶贫资金122亿元,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提高贫困农户的综合素质等有效措施,使全国农村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总量大幅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90万。2004年5月于中国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高度评价中国的扶贫成就,认为“中国的扶贫成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可以证明人类消除贫困不是遥不可及的目标,中国的例子将改变整个世界关于扶贫争论的悲观基调”。
中国政府视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控制各类事故发生。2004年,国家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15个部门规章、5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70多个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其他工业企业,全年事故总量有所下降,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了16.22%和0.23%。国家狠抓煤矿安全和瓦斯防治,加强了安全生产体制和机制建设,对煤矿瓦斯灾害进行了集中治理,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下降15.6%,死亡人数下降7.8%。
国家高度重视抗灾救灾和救济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生存问题。2004年,一些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浙江沿海遭遇了1956年以来强度最大的台风,部分地区山洪、泥石流和滑坡频繁,灾害十分严重。政府加强预警预报、科学调度和有效管理,及时转移群众,抢救伤员,妥善安置灾民。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共向灾区拨救灾补助资金40亿元,救灾捐赠款489万元,调拨救灾帐篷3.1万顶,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611万人,全年恢复重建灾民倒房140多万间,春荒冬令期间救助人数达9000万人次,保证了受灾群众的衣、食、住、水、医等基本需求。
国家对城市中重病、重残和无经济收入等低保家庭继续给予重点救助。为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共有55万流浪乞讨人员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全国现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30个。全国已有1206个县(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496万人。
中国高度重视人民的健康保障,国家公共卫生体系进一步加强。2004年,全国共有卫生机构29.6万个,医院和卫生院床位304.7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39万人;全国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586个,卫生技术人员16万人;卫生监督所1279个,卫生技术人员2.6万人;乡镇卫生院4.2万个,床位66.9万张,卫生技术人员88.1万人。全国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亿农村人口,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8040万人。
国家加强食品药品综合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和用药安全。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治和控制重大传染病,迅速控制并扑灭了广东、北京、安徽局部地区发生的非典疫情。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落实对经济困难和农民艾滋病患者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在重点地区施行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经济救助等各项政策。国家主席胡锦涛专程到医院探问艾滋病人,体现了国家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视和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
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维护其环境权益,国家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发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在全国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3365件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治和督办,取缔关闭6462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使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目前,中国人民健康总体水平已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平均期望寿命已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71.4岁;孕产妇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500/10万下降到2003年的51.3/10万;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3年的25.5‰。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04年,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许多与人权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3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经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规范了选举程序,扩大和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强化了疫情控制和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措施,加强了社会、公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权利的保障。新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增强了司法活动透明度,加强了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支持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和工会法等6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就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情况等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1个专题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万多人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6万多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障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991件,涉及食品安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问题,比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54.6%。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好的发挥。2004年,全国政协积极通过提交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工作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全国政协组织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促进了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一年来,全国政协共收到来自各参加单位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4478件,其中立案4263件,内容涉及民主法制建设、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业再就业、福利等方面;组织了30个视察团,有750多位委员赴全国视察,提交视察报告26份。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深入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68份,提供重要信息1390篇。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115件,提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稿件2503篇,这些提案和信息都得到了及时的办理和反馈。2005年召开的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共收到提案4508件,立案4375件,占提案的97.05%。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入新阶段。200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了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及以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使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目前全国已有10%左右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国家重视通过信访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2004年,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改,强化了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突出了权责统一、公开便民、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2004年,国家建立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占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了督察督办力度。信访部门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办信接访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国家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
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和发展。2004年,在全国开展了《工会法》执法检查,推动了工会组织建设,突出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组建和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均有较大发展。到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总数为102万个,比上年增加11.5万个,增长12.6%,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45.9万个,比上年增加10.2万个;全国工会会员人数1.37亿人,比上年增加1354.4万人,增长11%,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5546.3万人,比上年增加1454.3万人。全国职工入会率为63%,比上年增长6.2个百分点。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有36.9万个,覆盖职工7836.4万人,比上年增加221.1万人;实行厂务公开的31.6万个,覆盖职工7061.2万人,比上年增加437.3万人。全国基层工会所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分别为5.7万个和4.2万个,其中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的企业分别为2.4万个和1.8万个,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会主席分别为2.5万人和2.1万人,分别占44.7%和49.9%。
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障。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同时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依法确保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并受到法律保护。各宗教自主成立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和领导人,自主办理教务,并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已累计达3500万册。宗教团体根据需要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6所。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2004年,中国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4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200.4万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执法制度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公安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安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71件,决定保留558件,废止1077件,修改164件。2004年,公安机关推出《关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提出了今后三年需要重点解决的执法问题,并对执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违反规定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违反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问题,对保护人权的重点执法环节加强了监督。据统计,2004年,全国公安法制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2976件、诉讼案件3666件,分别比上年的维持率上升3.6%和5.4%,行政案件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超期羁押。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持了无超期羁押,并督促其他机关纠正超期羁押7132人;全国法院清理旧存和新增超期羁押案件873件2432人,除法定事由外,全部清理完毕。到2004年底,全国公安机关无超期羁押案件。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检察机关对不应当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67904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699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1225人;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569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各地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人员3010人,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为加强审查逮捕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目前,中国全部省级检察院、349个分州市检察院和2407个县级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占全国检察院总数的86%,共监督结案3341件,有效地防范了违法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4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共查办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95人,使侵权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司法机关加强审判监督,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本着“有诉必理”的精神,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全年依法办结涉法上诉案件20306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采取案件开庭前公告和简化旁听手续等措施方便群众旁听,全年接待旁听群众5000余万人次。
律师制度不断完善。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也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全国执业律师已达11.45万人,律师事务所已达11691家。
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健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004年,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案件达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特别是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办结、追索报酬等案件163151件。2004年,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2.17亿元,增幅达43%。全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比上年增加249个;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0187件,比上年增加23754件,受援人总数为294138人。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妇联系统已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机构(正式挂牌)2700个,全国工会系统共建立职工法律援助组织2990个,全国残联系统与3000多个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办理残疾人维权案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30多所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4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看守所联合部署组织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国已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先进、执法规范、管理文明的先进看守所。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在大型监狱或监狱、劳教所集中地区已设立77个派出检察院,在中小型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设立3700多个派驻检察室,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4年,中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国家采取再就业援助、强化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多种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人,全年有510万城镇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截至2004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减少到153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92万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各地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多数地区适时适度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努力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制定了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修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更好地满足了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需求。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实施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支付的专项政策。开展了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的综合调研。针对高风险企业职业风险高的特点,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各项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持续大幅增加。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达1465亿元,比上年增长18.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部分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到提高。2004年,全国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031亿元,中央财政补贴522亿元,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做到了当期无拖欠。2004年底,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4亿人、1.06亿人、1.24亿人和684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847万人、211万人、1502万人和2270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00万人。2004年,全国共有419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2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约2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201万城镇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促进公民的教育和文化生活权利保障。2004年,中央财政用于这些方面的支出987亿元,投入国债资金147亿元。2004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类专项资金100多亿元,比2003年的58亿元增长70%以上。中央财政安排西部地区教育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攻坚)、公共卫生的建设资金达68亿元,比上年增加27亿元,扫除文盲205.58万人,西部地区2364所农村寄宿制学校开工建设;中西部8130所农村中小学危房得到改造,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2400万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免费教科书。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7万余所,在校生1700多万人,培训机构1万多个。2003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拨款达到1094亿元,比1999年的533亿元增加了1倍多,占当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80%。
2004年,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447.3万人,比2003年增加65万多人;研究生招生32.6万人,比2003年增加5.7万人。目前,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9%。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达到了548万人,在校1368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专科在校人数达595.7万人,比上年增加100万人。
文化事业继续发展,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4年11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达到32个,基层中心近3000个,终端用户超过5万个。2004年底,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599个,文化馆2858个,公共图书馆2710个,博物馆1509个;广播电台282座,电视台314座,教育台60个;全国有线电视用户约1.15亿户,30个城市开展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用户122万户;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3%;全年生产故事影片212部,科教、纪录、美术片44部;出版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57.7亿份,各类期刊26.9亿册,图书64.4亿册(张),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增收致富能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2004年,国家安排星火计划项目1692项,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占33.1%,农村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项目占13.89%,高效种植和养殖业项目占24.7%;培训乡镇企业各类人才310余万人,支持236个乡镇企业建立了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了1500余个国家级各类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迄今,共实施星火计划示范项目14.34万项,覆盖了全国近90%的县市。近年来,国家投资103亿元专项解决60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其中,2004年国家安排国债投资18亿元用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可以解决农村958万人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出台《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规划》,2120万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安排国债投资20亿元用于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可使207万户农民用上农村沼气;继续实施西藏牧区草原建设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截至2004年,已累计安排1.8亿元,至2006年建成后可使8000户、4万牧民定居;安排以工代赈资金64亿元,用于建设基本农田185万亩(15亩等于1公顷),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970万亩,新建和改扩建公路4万公里,防治水土流失面积15.5万平方公里。
国家重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4年,国家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清查和偿付拖欠征地补偿款147.7亿元。国家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要求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乱收费,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咨询服务,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等。2004年,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偿还建筑领域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2亿元。
国家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到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2603个县级以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或联席会议;22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意见或办法;有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3183个。与此同时,全国妇联在北京、辽宁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4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了解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法律需求,开展了第五个以“法制宣传教育实事实办”为主题的维权周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妇女权益结合起来,直接受益的群众达20余万人次。
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益正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实现。自1975年的第四届至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占到20%以上。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国家积极向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维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2004年,国家举办了以“关注妇女,抗击艾滋”为主题的世界艾滋病日活动,对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接受宣传教育的女性占女性总数的34.83%。与此同时,国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并在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11个省的11个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活动。2004年,“关爱女孩行动”国家试点扩大到24个省的24个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启动县级以上试点638个,基本覆盖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切实保障了妇女和女孩的权益。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既与汉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又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各少数民族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国家加大资金的投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五年来,西部地区陆续新开工60个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约8500亿元。2004年,国家新开工10项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800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据统计,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712、3320、210、460、22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4%、11.8%、12.4%、11%、11.1%。国家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2004年,在原试点基础上新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37个予以重点扶持。2000年至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累计2.64亿元,带动全国投入兴边富民的各类资金150多亿元,兴建各类兴边富民项目2万多个。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国家设立的各项教育专款、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重点均向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主要也是面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十五”期间(2001—2005年),国家安排50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80%以上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已投入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40亿元,其中的57%用在了西部和民族地区。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83%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待遇,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包学习、包吃饭、包住宿,新疆的56个县全部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云南省享受免杂费和免书本费的学生总数为40.9万人,比上年增加9.2万人。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3所民族高等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举办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内地新疆班,承担为新疆、西藏等地区培养人才的任务。2004年,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设立西部民族班,面向广西、四川、云南、湖北、宁夏等省区招收108名少数民族高中生到该校就读,直至完成高中阶段学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语言文字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支持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国家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组织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0个自治州、地、盟建立了民族古籍整理与研究机构,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截至2004年底,中国有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30个,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遗产有拉萨布达拉宫和丽江古城;自然遗产有九寨沟、黄龙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并流”自然景观。此外,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国家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目前,西藏藏药年产量达到1500多吨、293个品种,藏药成品已进入全国公共医疗市场,藏药生产企业年生产总值4.5亿多元。
国家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国政府确定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近半数在少数民族地区。此外,国家还在新疆实施了“塔里木盆地综合治理工程”,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了“三江源保护工程”,并高度重视南方喀斯特地区的生态治理。
六、残疾人权益
中国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
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和政策保障得到加强。2004年,《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启动,旨在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制保障。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县、乡镇制定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农村普遍对残疾人实行了税费减免。2004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阶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推进残疾人奔小康,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动了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的解决。200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出资100万元,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开展“扶残维权行动”,对需要法律帮助的涉残案件给予办案经费补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全年为残疾人提供了13万人次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继续完善,重点康复工程有效实施,残疾人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质量得到提高。2004年,有3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其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58万例,包括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10万余例;为近3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对2.4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8万余名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康复训练;250余万名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与康复;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3900余例;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00余万件。
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入学率继续提高。2004年,4112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54.3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4万多名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城镇新安排30.5万残疾人就业;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的残疾人达到1624.1万人。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得到更好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大批残疾人纳入其中,一些地方实行分类救助,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给予了特别扶助,提高他们的保障标准和水平。一些地方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目前,全国共有446.9万残疾人得到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农村的扶贫开发继续对残疾人开展专项扶贫,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对贫困残疾人进行帮扶,2004年共使127万残疾人解决了温饱。为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状况,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000万元,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资金2.77亿元,帮助2万余户改造了住房,受益残疾人2.7万人。
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日益丰富。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为残疾人提供越来越多的方便和服务。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媒广泛报道残疾人生活,并开设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出版发行了一大批残疾人读物及反映残疾人生活的出版物和影视作品。举办了第六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第四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汇演和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美术展。残疾人艺术团赴瑞士、土耳其等七国访问演出,展示了残疾人的才华和奋斗精神。成立了中国残疾人作家联谊会。在雅典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上,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获得了63枚金牌、46枚银牌、32枚铜牌,取得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双双第一的优异成绩,残疾人运动员自强不息的精神和优良文明的赛风,赢得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赞誉。
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逐渐形成。2004年5月16日是第十四个“全国助残日”,各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务实有效的助残活动。继续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助残活动,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实际困难。全国已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5万余个。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进展,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宾馆、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场所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12个城市开展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活动;不少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加配了字幕。这些都为残疾人走出家门、进行信息交流、参与社会生活以及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社会各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环境逐渐形成。
七、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2004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并派专家出席了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中国连续当选为2005年至2008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中国专家当选为2005年至2008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委员。在上述机构和会议中,中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采取一系列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公约规定及时提交履行公约情况的报告,接受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中国政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2004年,中国认真撰写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五次合并报告,介绍1999年至2004年该公约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执行情况。认真撰写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工作。2004年,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书的起草工作。
中国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自2000年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双方开展了一系列人权合作项目。2004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项目评估团访华,对《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中国接待了联合国人权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华。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就联合国儿童暴力问题独立专家的问卷举办了专题研讨会,对问卷作了认真、详细答复并提交联合国。2004年12月,中国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向联合国提交了关于网络儿童色情问卷的答复。
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和推动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2003—2012年)活动。为表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对人权事业的杰出贡献,2004年联合国授予邓朴方“联合国—中国25年合作杰出贡献奖”,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促进和保障人权、推动世界残疾人人权保障不懈努力的充分肯定。
中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2004年,中国分别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欧盟、挪威、德国、荷兰等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与厄立特里亚、塞拉利昂、津巴布韦、老挝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了交流,主办了第六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中非人权研讨会、中欧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中澳关于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权利研讨会、中国—加拿大—挪威第六届人权研讨会。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澳大利亚有关部门举办了中澳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保护研讨会,对检察机关在保护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方面的职能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这些对话与交流,增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减少了分歧,扩大了共识。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人权对话与交流也非常活跃。中国人权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项目评估团、人权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德国、爱尔兰、埃及、越南等国家政府、议会代表团及各国非政府人权组织等,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相互了解。
2004年底,印度洋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海啸灾难,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受灾国人民的不幸遭遇感同身受,为各国救灾和重建工作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真诚的帮助,体现了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中国政府在灾后第一时间向受灾国提供了紧急援助,截至2005年3月1日,中国政府提供援助共约6.86亿元,民间捐助5.76亿元,超过50%的政府捐助物质和现款已送达受灾国。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派出了两支国际救援队、四支卫生医疗队、一支DNA鉴定专家组和一个考察慰问团。派往灾区的三个灾后评估和重建专业考察组,在与受灾国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参与重建方案。中国政府还积极参与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国际和地区合作,为世界人民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贡献力量。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将与国际社会一道,一如既往地不断作出努力,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持续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