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杂志创刊10年来,作为人权对话交流的重要渠道,将国际上的人权思想本土化,将在中国被证明为有效的人权保障方式介绍给全世界,为促进中国人权的国际交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试图通过对《人权》杂志创刊以来所发表的文章的梳理,对中国10年来人权的国际交流的进程作出具体分析。
尽管人权是各国人民普遍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各国实现人权的具体道路和方式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中国人权研究会名誉会长朱穆之指出:“人权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但是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各有不同,这自然会引起某些误解和矛盾。但是既然目标是共同的,就不应该让这些误解和矛盾妨碍共同目标的追求,而应促使不同的认识和实践形成追求共同目标的合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办法是相互沟通,增进理解,从相互理解中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各自对人权的追求。”①中国人权研究会前任会长周觉和副会长杨正泉指出:“世界文化是多样的,与文化相联系的人权模式,即实现人权的道路、政策、方式方法等,也必然是多样的。各国人民都追求完美的人权,要求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基本权利,这是共同的,是人权的普遍性。但是,各国社会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不同,因此人权的模式必然具有特殊性。各国人权应该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管辖的事,但是各国之间,可以在人权问题上开展交流与合作,进行人权对话,力求做到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增进共识,缩小分歧,发展合作。”②
《人权》杂志发表的文章显示,10年来,中国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了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一是了解国际人权规范,学习各国人权保障的经验;二是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交流;三是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开展国际人权合作。
一、了解和学习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首先开展的活动,是了解国际人权规范,学习其他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经验,并结合中国情况进行研究。
1、介绍和了解国际人权规范
在介绍国际人权规范、组织和状况方面,《人权》杂志发表了约24篇文章,主要涉及国际人权的各种文书,国际人权的各种组织及其工作机制,以及国际人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见表1)。
2、学习各国人权经验
在学习各国人权经验方面,《人权》杂志发表了约26篇文章,主要涉及各国的人权法律法规、保护人权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措施、人权教育、人权研究、人权问题、人权案例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等方面(见表2)。
3、开展理论研究
对如何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人权》杂志上发表了约10篇研究性文章,主要涉及中西方人权的差异,如何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如何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工作,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趋势和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见表3)。
二、开展国际人权交流
中国开展的国际人权交流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主要包括来访与访谈,举办国际人权研讨会,开展国际人权对话,出访,以及回击少数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恶意攻击。
表1 《人权》杂志发表的介绍国际人权规范、组织和状况的文章
表2 《人权》杂志发表的介绍各国人权保护状况的文章
表3 《人权》杂志发表的有关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文章
表4 《人权》杂志发表的国外人权官员和学者来访与访谈的报道
表5 《人权》杂志对在中国举办的国际人权研讨会的报道
表6 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的人权对话
表7 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代表团的部分出访活动
1、来访与访谈
接待外国人权官员和学者来访并进行访谈,是开展国际人权对话的一个重要形式。《人权》杂志发表了约22篇这方面的报道,来访和受访的外国人权官员和学者既有来自美国、加拿大、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挪威、丹麦和其他欧洲发达国家,也有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古巴、伊朗、匈牙利、沙特等发展中国家,还接待了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的官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官员(见表4)。
2、举办人权国际研讨会
在中国举办人权的国际研讨会,是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交流的另一种更重要而且更有影响力的形式。10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国内各人权研究机构举办了大量的人权国际研讨会,《人权》杂志发表了15篇相关报道。有些会议是中国人权研究机构单独举办,有些则是与国外人权研究机构共同举办。在这些研讨会中,最为著名的是连续四届的“北京人权论坛”(见表5)。
3、开展人权对话
中国积极倡导开展平等的国际人权对话,并已经与近20个国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了人权对话与交流。1995年,中欧开始了第一次人权对话,此后每半年举行一次,到2012年共举行了31次中欧人权对话。中国与澳大利亚的人权对话始于1997年,到2010年,已经举行了13次人权对话。中美人权对话始于1990年,根据协定每年举行两次。但从1990年12月到2002年12月,中美只举行了13轮双边人权磋商,其间因突发事件多次中断。2008年中美恢复举行了第14次人权对话,到2011年共举行了16次中美人权对话。中国还与英国进行了20次人权对话,与德国进行了9次人权对话,与挪威进行了13次人权与司法圆桌会议,与瑞士进行了6次人权对话(见表6)。
此外,中国还与瑞典、巴西、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了政府和非政府的对话。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首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系统地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至今,中国已经先后发表了9个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人权》杂志对中国人权白皮书进行了转载,并发表了评论文章。
2009年,中国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向全世界公布。《人权》及时进行了转载,并刊发许多评论文章。
4、出访
组成人权代表团出国访问也是进行人权国际交流的重要形式。几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代表团出访了许多国家,《人权》杂志对一些行程也进行了报道。表7是对近10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代表团的部分出访的不完全统计。
5、回击恶意攻击
开展国际人权对话的过程应当是在相互友好的前提下进行的。但对于那些恶意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作法,中国也予以了坚决的回击。从1990年到2004年,美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联合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一共提出了11次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在中国政府的努力抗争下,有10次都没有进入到表决程序,只有一次(1995年)因赞成和反对“不采取行动”动议的票数相等而进行表决程序,但表决的结果仍是以西方议案的失败而告终。
1977年以来,美国国务院开始发布年度国别人权报告。针对美国国务院在国别人权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污蔑,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自2000年开始每年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用美国媒体披露的资料,揭示美国国内的人权问题。到2012年,中国已经连续13年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人权》杂志对《美国的人权纪录》进行了转载,并刊发相应的评论文章。表8记录了《人权》杂志曾经发表过的批评少数西方国家恶意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文章。
三、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在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方面,中国积极加入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提交履约报告;同时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各项工作。
表8 《人权》杂志上发表的批评西方少数国家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文章
表9 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1、批准人权公约和提交履约报告
中国已经加入了约30个国际人权公约(见表9)。此外,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积极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同时,在1984年,中国政府承认了国民党政府(1930-1947)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检查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中国政府还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1年批准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中国积极撰写履约报告,并参加审议会议。中国已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提交过6次13期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过5次8期报告,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过4次5期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过3次4期报告,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2次报告,就《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首次报告。
2、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
中国从1979年起连续三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1982年起正式参加人权委员会。中国加入人权委员会以来,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工作,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宣言》、《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老年人权利原则》、《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等。③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60/251号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0届联大以不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首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以146票当选,任期3年。2009年人权理事会改选,中国再次成功连任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任期至2012年。
中国人权专家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陈士球教授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丛军担任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委员,黄永安担任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邹晓巧担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王学贤担任禁酷刑委员会副主席,杨佳担任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
(作者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注释:
①朱穆之:《重在理解》,《人权》,2003年第1期。
②周觉、杨正泉:《弘扬东方文化优良传统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人权》,2003年第1期。
③陈士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30年》,中国人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