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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钮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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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退休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科学确定和适时调整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必须以维护社会公众尤其是普通职工劳动权益为重要前提,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承诺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尤其是新世纪我国跨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市场价格机制对经济资源发挥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复杂化多元化趋势明显,影响我国劳动力素质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因素不断增多,劳动力市场无限供给与有效供给不足衍生的矛盾,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调整或适当延迟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的呼声再起。这不仅涉及经济利益和公共福利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涉及社会各阶层国民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有效借助市场价格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相互匹配,科学确定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已经成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成为社会各界为自身权益而博弈的集体话语权之争。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面对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供给状态和适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企业劳动关系也存在着结构性失衡和深层次矛盾,尤其是我国劳动保障政策和社会法制环境亟待完善,尚未形成民生向好改善的社会心理预期和就业心态,企业劳动关系紧张和平衡劳资权益难题亟待破解,现阶段就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养老金给付的做法,或许对化解社会保险制度潜在风险和减轻企业管理成本有帮助,对于劳动力市场处于强势的管理者具有收益升值的功能,但对普通职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绝不是老龄化状态下促进劳动就业和改善社会福利之道,我们要对这一决策的制度成本和系统风险有充分的准备。

  为了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科学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和延迟社会养老金给付起点,必须对经济发展环境及政策预期作精确的社会学分析,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件和环境常量条件,向社会证明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一、要选择劳动力市场结构实质性共振的最佳临界点

  我国现阶段是世界上人力资源最为丰沛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适龄劳动力比重巨大。实施积极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充分的劳动就业政策,完善城乡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改善民生和保障体面劳动的首要任务,也是制定公共政策和完善民生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相对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而言,尤其是农村基础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对落后,劳动力有效供给难以适应企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虽然老龄化导致城镇新增劳动力的绝对增幅减少,但是城乡劳动力的绝对数量和供给动能依然非常强劲,城镇适龄劳动力失业率和待业率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还有相当数量的新生代农民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参与到城镇正规就业或者较稳定的非正规就业中来,尤其是80、90后的劳动者市场参与率走低值得反思,家庭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啃老族”的蔓延令人担忧,既有我国社会道德风尚和传统文化心理等复杂因素,也与适龄就业环境恶化和年轻人经济承受能力脆弱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四五亿人要流动转移就业。试想,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继续保持无限供给的状态下,没有合理的劳动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匹配,就贸然推迟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养老金给付时点,有违加强政府劳动保障政策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承诺,直接后果将进一步抬高劳动者保持就业能力的市场门槛,加大中低劳动能力人群结构性失业和待业的风险,加剧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和底层劳动者就业心态失衡,显然与我国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的基本国策相背离,使我国城乡就业形势处于更加不堪承受的羸弱境地。如果我们从社会道德良知和公众心理学分析加以推断,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我国劳动力供给由宽裕转向紧缺的“刘易斯拐点”尚未真正到来,调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养老金给付时点,尚未达到社会公众心理和市场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临界点,或者说没有到相关劳动法规政策调整最佳的时间之窗。只有在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消除,职工的劳动经济和社会精神文化权益得到基本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和思想共识充分表达与有效凝聚,我国劳动法制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健全规范,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市场就业成本适当的背景下,再行考虑推迟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养老金给付,才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稳妥之策。
 
  二、需要根据基本国情进行缜密和合理的可行性决策

  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要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现在有些专家学者动辄引用美国、法国和日本的事例,说明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势所必然,认为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做法,也是中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可选择路径。但是中国发展环境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有20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相对成熟适用的社会管理理论和公共服务体系,尤其是有较高的社会福利、政府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每次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减少社会福利都要经过研究和论证,有些是经济恶化或者危机时期采取的临时性紧缩政策,而且会有科学动态的适时调整机制和制度效果分析,必要时对社会民意反映和维护公民权益作出呼应,他们总体的劳动就业质量和社会福利待遇是稳定增长的。而我国现阶段处于奋力爬坡的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基本国情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远未系统成熟,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相关制度的前瞻性、连续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不够,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位,企业现代管理素质和民主管理意识的缺失,职工自身市场就业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与可行性决策分析过程。如果在没有凝聚社会共识前就贸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将不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给普通劳动者权益带来损害,明显增加劳动者保持市场就业的制度成本和实际负担,使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和职工合法权益承担更多的风险。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阶层利益和谐为公共政策取向,根据劳动者接受国民教育的初始年龄和学业制度,劳动者的市场就业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结构特征,劳动者职业心理和社会各界对职业健康的基本判断,以及家庭素质结构及其实际赡养人口等综合性因素,根据劳动经济学和现代人力资源理论设计制度模型,科学预测和合理评估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对我国劳动力素质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因素和负面影响,适时提出科学调整劳动保障政策和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凝聚公众对此问题的社会利益共识和价值认同,努力形成改善民生和增强人民幸福感的劳动价值观,不能因为迁就既得利益集团的社会价值与政策偏好随意调整,不能因为现行劳动保障政策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而由全民埋单。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政府部门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庄严承诺,才能体现减轻市场就业风险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政策初衷。

  三、坚持对历史负责精神重新规划社会保险制度设计

  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的动态调整和社会养老金的延迟给付,是重塑和构建我国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影响我国社会公众心理预期和就业心态的基本参数,与我国的劳动就业率、劳动力市场价格指数,以及企业劳动管理成本和市场环境变化等经济指标密切相关。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没有预留社会保险的转移支付成本,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初创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路径不够合理并缺乏前瞻性,相关配套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没有得到落实,导致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正常支付缺口不断扩大,医疗保险与社会公众及其参保者的实际距离有较大制度落差。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调整。现阶段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和积极体现社会民意基础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坚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与社会民意基础和职工利益诉求表达基本相适应,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体面劳动基本相适应,重新规划和积极改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及其路径设计,有效筹集和合理评估、科学均摊社会保险改革的成本,充分考虑普通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合理关切,积极探索和推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形成满足城乡居民和职工不同社会保险需求的科学办法,选择更适当的政策理由和决策时机科学调整法定退休年龄,有效阐述我国社会养老金延迟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保障与转移支付能力,更多地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心理可承受能力,逐步达成比较合理的公共政策预期和积极实施效果。各级政府要增强劳动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重新设计符合社会民意和企业实际的社会保险制度,合理确立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支付年龄,形成依法合规的社会保险依法征缴和科学管理制度,形成社会公众和工会参与依法监督和合理支付的管理体系。其实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及公共政策的科学调整,不是任意推迟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减少社会福利就可以解决的,要在广泛征集社情民意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劳动者收入增长和身体健康及社会心理,严格履行劳动关系立法和适当修法程序解决制度难题,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公众和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能任意用行政法规代替劳动立法,这是充分尊重体面劳动和激发创业热情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对社会、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四、要体现政府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劳动政策理念

  我国仍然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化契约化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加剧,企业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管理中处于的强势地位,缺乏有效的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和劳资矛盾缓冲机制,容易导致企业劳资矛盾激化和集体劳动争议剧增。我国劳动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的相对弱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和特殊工时制,尤其是大量的隐性就业和临时性就业没有纳入政府管理,非正规就业对劳动关系和正规就业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依法规范和有效调节劳动关系遇到“肠梗阻”,职工利益诉求不畅和社会矛盾交织形成同频共振。在发挥市场价格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效用之间,在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公共利益之间,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劳动保障政策,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公众三者的权利职责义务,不能让劳动力市场乱象影响政府的决策判断和科学管理,不能让既得利益集团影响劳动保障政策的公益普惠性,尤其是要强化劳动行政管理及监察执法能力。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监督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规范监督和有效制约,不断提高各类企业的现代管理素质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市场就业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积极形成尊重和保护劳动及其价值的社会氛围,形成更加严谨的劳动关系立法和社会法制环境,把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和实现体面劳动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督促和鼓励企业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凝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共识,建立企业职工参与和民主管理融入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尊重劳动者合理利益诉求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激发和形成企业利益和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意识。只有凝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共识,形成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共同愿景,充分体现政府劳动决策没有自己的既得利益倾向,唯以社会民意变化为信号和以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是瞻,才能更加有效地贯彻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理念。

  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等复杂问题,尤其是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社会公众政策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也是各级政府部门造福社会公众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各级政府在劳动保障政策研议、决策、实施和控制中,首先要有效征集和积极代表社会民意和公共利益。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要深入地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认真听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客观反映社会民意基础的深刻变化和时代的发展要求,有效凝聚社会对此问题的思想共识和价值取向,使政府依法行政的管理决策更好地代表社会核心价值,代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而非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从而使劳动立法和劳动保障政策更有公信力和凝聚力,成为社会成员共同信守的劳动政策取向和公共道德底线,这样的劳动立法和劳动保障决策才会相对公正客观和合理有据。其次要有效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等核心制度。要积极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可控的社会利益关系调节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依据制度科学管理形成公众对法定退休年龄调整的预期,形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劳动保障政策动态调整的机制,增强我国劳动保障政策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普惠性。第三要加强劳动关系立法和依法调整的体制。要加强各级人大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人大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工会组织与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及其工作运行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从而形成良好的劳动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特别是提高政府劳动管理和监察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破解我国劳动保障政策在基层企业执法不力问题。

  享受法定退休权利是我国公民最基本人权和经济自由,是构建社会安全保障网中最关键和最有效的福利政策,是一项事关全面均衡和普适普惠的全民公共福利制度安排。法定退休年龄的推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劳动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慎之又慎,科学民主决策,决不可将这一政策调整当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各级政府要认真研议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科学论证,在广泛征集社会基础民意和专家学者真知灼见的基础上,厘清我国现阶段劳动保障政策的重点对象和领域范围,在2021年我国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后,实现基本全面实现现代化后,再行分步调整实行比现在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全民劳动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是全民共建和谐社会及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共同愿景,也是完善我国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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