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经济史学家安格斯•麦迪森提醒我们,经济发展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晚近的现象。尽管人类已经存在了至少250万年,但是我们所熟知的经济发展只是在19世纪50年代前后才出现。在追求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民族都那么幸运。时至今日,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只有20多个国家成为发达经济国家,全球65亿人口中的三分之一还生活在贫困之中。不仅如此,放眼每个国家,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贫富差异显而易见。也正是鉴于此,经济发展是每个国家的发展目标,是每个执政党的执政目标,是人民的心愿所在,但经济发展仍然像一个谜一样困扰着人们。其中,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权与发展的历史
人权与发展是欧洲近现代史上的两个主题。这两个主题历时数百年,经过一系列革命和变革的洗礼,逐渐在西方社会实现。与此同时,伴随全球化的步伐,人权与发展也成为当今世界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当西方社会已经进入后现代时期,当非西方国家还在努力追逐现代化,后发国家如何面对人权与发展的主题,就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立足于自身的文化和社会现实,努力探讨适合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方为现实可行之道。
人权意味着自由、民主。发展意味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国家的强大。人权和发展这两个主题既相互促进,也存在矛盾。
虽然自然权利理念古已有之,但人权理念的出现和勃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世界历史上有过两次大的人权运动。第一次是17、18世纪的人权运动,主要发生在欧洲。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及《权利法案》的颁布、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是标志性事件。第二次人权运动发生在二战以后。纳粹德国的残酷暴行促使人类在战后严肃、认真地重新面对人的尊严和价值问题。《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无不体现了复兴后的人权运动。接踵而至的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出现,世界范围内各种人权组织的成立,都昭示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及至现在,人权逐渐成为具有全球道德号召力的价值追求。一个政治社会能否保障其公民的人权成为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成为衡量政府正当性的重要标志。
虽然发展古已有之,但直到近代才凸显其在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发展一词最初用于自然科学,后来被用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甚至人的发展。本文所谈的发展主要是就经济而言。历史学家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经历畜牧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商业社会以及信息社会,或者农耕文明与商工文明等形态。各种形态之间存在着逐渐演化和发展的联系。但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水平不一样。英国工业革命是最早也是最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发展实例。当今,英国的发展速度已远不如往昔,但英国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仍然令世人瞩目。也正是继英国之后,欧洲列强如法国、德国等效法英国,努力发展经济。工业革命及其带来的文化交流和全球贸易为后发国家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可能性,使经济发展成为近代史上的另一个主题。
西方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世人,人权、发展与法治相伴而生,相伴而进。一个经济体能持续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基础是人权保障。但是,一些人认为,提倡人权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必然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甚至会上升成为生存权与其他人权、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人权与主权的冲突。
二、人权保障是经济发展的手段
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指出,人的实质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和重要手段,“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它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治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状况,从而提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的能力。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人的商品消费数量,更重要的是在于使人们获得能力,发展就是扩展人们的这种能力”。①他提出两个主要论证。一是公民实现人权的能力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水平;二是尊重人权有助于经济发展。他认为,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强调GDP,这种发展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只有当经济增长推动与人权相关的自由时,才会出现发展。这个论证在2001年被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采纳,即把人权融入发展策略中。在《人权与善治》的文章中,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考夫曼也认为,对物质权利与民主权利的尊重,会导致更快的经济增长与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更多尊重。
当前,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均强调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不管大家对这种理念是否存在争议,有一点共识是,经济发展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一个政府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谋求其他方面的发展。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人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旨在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这些发展目标与社会保障权、食物权、健康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生存权、儿童发展权、不受歧视的权利、住房权、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受教育权密切相关。(见下表)
千年发展目标(MDGs)与相关人权标准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条目都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一部分人权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例如,财产权与基本的交易自由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财产权缺乏有效的尊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产权不明晰,导致土地等财产的占有者或使用者不能有效利用资源,甚至不能通过财产继承将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子女。在这种制度环境下,经济发展显然受到阻滞。再如尊重儿童的权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滥用童工会在身体上、心理上、道德上伤害这些孩子,甚至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剥夺儿童受教育的机会是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伤害。如果儿童不能上学,则推动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就大打折扣。因此,滥用童工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侵害了受教育权。
有些人权条目虽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这些人权的实现将会增加经济发展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社会成员就会对政府感到恐惧和不满,就会影响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如果这种恐惧和不满蔓延开来,就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再如,民主参与权利有利于经济发展。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决定了统治者为了执政,必然要对群众负责,按照群众的意愿做决策,也就必然尊重经济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决定了人民必然参与政治决策,就会防止政府可能犯下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错误;第三,民主政治会大大降低决策的成本,而且有助于制定更为合理的经济政策。
在当代社会的实践中,人权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消失,但是以比较缓和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欧洲债务危机损害了人权,特别是损害了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权利。但总的来说,人权保障体制减轻了经济发展的负担,促进了经济复兴。在发展的主题下,人权运动不再以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人权的主题下,发展以持续健康增长的方式表现出来。
三、人权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一,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基本物品”(primary goods)的概念。所谓基本物品是任何有理性的人所需要的一组事物。罗尔斯认为,基本物品的实际内容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基本物品关注的是人人相同的普遍性需要。罗尔斯提出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强调第一个正义原则所包含的基本自由对于第二个原则中基本物品的要求有优先性,但罗尔斯指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必须以一定社会条件和一定程度物质需要的满足为前提,也就是说,个人自由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社会经济条件满足的基础之上。因此,生存是一项基本人权。生存权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其道德基础就是人的基本需要。基本需求的满足关乎人类繁衍与福祉,所以,生存与发展是基本人权。没有生存与发展,公民政治权利无从谈起。
第二,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仅仅强调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够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假设是,正义和繁荣所依赖的不是国家的管制而是平等个体的自由。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17、18世纪的欧洲取得巨大成就,经济增长,大幅提升了国家财富。但如大家所见,自由主义并未完全实现其预期目的,而且这种财富不是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分配的。于是,形式上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却是不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存在严重阶级差异的社会。19世纪欧洲的历史表明,个人自由不仅会受到国家的威胁,而且还会受到那些在物质上处于优越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威胁,即富裕阶层也会运用其自由来压缩穷人的自由。谁有钱,谁就有机会去参与政治。没钱,就没有参与的机会。
可见,强调政治和公民权利的第一代人权是有缺陷的。解决第一代人权的局限,就在第一代人权之外增加社会和经济权利,于是第二代人权出现了。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不同。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家只要不作为就可以了,并没有对资源的依赖。对于社会和经济权利,国家则要通过积极作为来完成,需要依赖资源,依赖于发展经济。欧洲国家的解决方案是,国家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的第一代人权,同时,保护这种政治和公民权利免受来自社会的侵犯。也就是说,国家要保护社会成员免受来自企业家、银行等社会力量以及各种风险的威胁。这是平等的自由。当然,这种平等的自由需要物质基础。特别是给弱势群体以物质支持,防止他们受到社会强势群体的压迫。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研究室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