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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的潜在促进作用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霍桂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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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和研究科技发展与发展人权事业的关系,需要从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入手,亦即一方面需要研究和论述科技发展对发展人权事业的各种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探讨和研究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科技发展的各种影响。关于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的影响,笔者认为:第一,科技发展不可能直接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二,科技发展对发展人权事业只能发挥潜在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就这两点展开探讨和论述。

  一、科技发展不可能直接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毋庸赘言,所谓“科技发展只能对发展人权事业发挥潜在的促进作用”,强调的就是科技发展不可能直接地、卓有成效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之所以进行如此强调,主要基于理论依据和现实情况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理论依据的角度来看,科技发展与发展人权事业在理论上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可以说,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能够发挥因果作用的本质性联系。从人类学术领域的一般性划分意义上来看,科技发展及其相应的学术研究主要从属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权事业及其研究则从属于与之截然不同的社会科学领域,两者在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所得出的研究结论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之处,研究者在其中的一个领域之中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都不可能原封不动地直接搬用到另一个领域之中,因此,科技发展不可能直接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自然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看,科技发展所涉及的只不过是生产力之中的、与自然对象有关的“物”的方面,并没有涉及生产力之中的人的因素,尤其是没有涉及人的社会环境、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社会角色,因而根本没有包含生产力的全部内容;而主要作为社会现象的人权事业和相应的、主要作为法学概念而存在的人权,则从属于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范畴——也就是说,在作为生产力的“物”的侧面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科技发展,与作为一种上层建筑范畴的人权事业及其发展之间,至少还存在着一个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的中间领域。因此,科技发展与人权事业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本质性因果关系,科技发展因而也不可能直接有效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其次,从现实情况来看,与上述理论说明所具有的简单明确相比,涉及科技发展与人权事业的关系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其中最棘手的问题无疑是“简单枚举法”的论证不充分问题,即无论这里的正方还是反方,都可以通过列举相应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意味着,我们只能通过着眼于大趋势、而不是立足于个别事实,来探讨和论述科技发展究竟是否能够对发展人权事业发挥直接而卓有成效的促进作用。我们可以通过“人权状况发展究竟是否与科技发展同步”的问题来进行考察。

  人权状况发展究竟是否与科技发展同步?只要纵观一下人类文明发展史、特别是西方近代以来的文明发展史,人们就可以对这个问题得出否定的答案了,也就是说,人权状况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并不是与科技的发展同步的。即使一个国家的科技出现了极其迅速的发展、甚至达到了世界首屈一指的水平,也并不意味着其国内的人权发展状况也达到了尽善尽美的地步。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的国内人权状况、特别是久拖未决的民族歧视问题,就难以提出真正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了。在这里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把科技发展与人权事业直接挂钩、甚至认为科技发展可以直接地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倒是有可能为上述超级大国对他国的人权状况的无端指责,提供一定的舆论支持。

  二、科技发展只能对发展人权事业发挥潜在的促进作用

  虽然“科技发展不可能直接和卓有成效地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毫无影响”。实际上,作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性力量之一,科技发展对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影响,只不过这样的影响只能以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中介,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科技发展对包括人权在内的人类生活各方面的影响,都只能是间接的和潜在的。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发展所发挥潜在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作为科技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存在的科技研究所要求的客观性,有助于包括人权研究者在内的所有研究者,在其各自的研究过程中采取并坚持学术研究所必需的价值中立态度和客观公正态度,这既是任何一种学术研究取得真理性研究结论的基本前提,也同样是人权研究取得真理性研究结论的基本前提。

  其次,作为科技发展的基本步骤而存在的科技研究所利用的形式化研究方法,有助于包括人权研究者在内的所有研究者,在各自的研究过程中采取并坚持准确严密的概念范畴、研究步骤和研究方法,努力避免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一切非学术因素的不良影响,为得出真正恰当的研究结论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三,作为科技发展的现实基础而存在的、科技研究的具体结论所具有的真理性,实质上隐含着“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这样的要求不仅促使科技研究者不断突破权威和教条,破除以迷信的形式存在的盲目崇拜,而且实际上有助于现实社会个体逐步产生、形成并最终确立人人平等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准备必要的主观条件。

  第四,作为科技发展的实际结果而存在的、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精神财富的相应的极大丰富,无疑可以通过“把蛋糕做大”的方式,既为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丰厚的物质基础、又为人权意识的进一步落实准备宝贵的精神条件。只有出现了建立在科技发展基础之上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切实解决,从而使人权事业的发展获得宝贵的机遇和强大的推进力量。

  最后,作为科技发展的部分最新进展而存在的某些前沿性探索及其结果,也会因为触及了人类传统价值观的底线,通过促使人权研究者不断进行严格的批判反思、不断开拓新的研究思路、不断拓展研究视野和不断解决新的问题,间接地推动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无论是肇始于20世纪上半叶的有关“人工智能”及其后果的研究,还是目前依然方兴未艾的有关“克隆人”及其后果的研究,实际上都把这样的影响和促进作用鲜明地体现出来了。

  综上所述,虽然科技发展对发展人权事业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发挥卓有成效的促进作用,但它以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中介而发挥潜在的促进作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大力发展科技、尤其是通过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尽可能恰当地运用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方面成果,对我们不断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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