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时期,习近平的讲话对进一步推进依宪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地位和作用的凸显也把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推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框架下,以宪法为基础,进一步发展人权、保障人权、实现人权,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新的命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理念和执政理念的固有内容
人权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人权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史。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首次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体现人权保障的内容以来,以1689年英国人权法案为基础,世界各国陆续制定了有关文件,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等,开启了人权法治化的航程。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通过,从国际法层面建立了世界人权宪章体系。联合国大会宣布《世界人权宣言》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创始国,领导并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作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即以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形式体现出来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两个人权公约”都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就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作为基本人权的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并在公约的其他部分对缔约国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其他国际集体人权的义务作了规定。籍此,可以看出,上述权利不仅是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而且还居于首要地位。
长期以来,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饱受西方国家指责和诟病,导致中国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不足。诚然,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中有很多事与愿违的东西,有很多没有做好的事情,但客观地讲,这其中还有国际政治经济利益的博弈,更有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而其中人权标准是一个重要因素。西方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权观垄断了人权斗争的话语权。但对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标准,不难发现,西方的人权观不仅有失偏颇,而且没有全面体现公约的内容。按照公约的内容来深入检视、梳理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执政以来的历程,可以发现,人权是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建党和执政理念的一条主线,与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相契合,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更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用马克思主义武装,以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的政党,以“自由”为核心价值的马克思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深深根植于其指导思想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面旗帜,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也是人权斗争和奋斗的历程,是人权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在这不同的三个阶段,人权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不管如何,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宗旨没有变。中国革命是场人权运动。从中共建党伊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主要是争取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为使命,外争主权,实现民族独立自决,内争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无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还是学生运动,都是争取生存权利和利益的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李大钊、陈独秀等把人权作为奋斗目标。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公开发表了成立后的第一次重要政治声明——《关于时局的主张》,明确提出通过革命手段来争取人民的“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并要求“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废止肉刑”,以保障人权。同年,毛泽东强调注意劳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等三件事。1923年“二七大罢工”中,中国共产党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要自由、要人权”的口号,把人权作为斗争的旗帜。1935年发表的《八一宣言》,向全国民众表达了“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决心,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各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政权、财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成为团结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力量取得胜利的源泉。
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时期,受当时国情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人权保护以发展集体人权为主,但同时也为实现个人人权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反对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享受人权水平的提高,不仅实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而且为此后的进一步探索和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起点。
应当看到,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严酷的民族压迫、阶级压迫的现实,使得中国共产党必须以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统治的革命手段来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和利益。而严酷斗争的惯性思维和思维定式让获取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探索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狭隘和错误,在“极左”思潮的支配下,过分强调事物的阶级性,过分地夸大资产阶级强调的民主、人权、宪政、自由、平等等理念的“虚伪性”,置党的本质和人民利益内核于不顾,欲甩掉资产阶级各种口号而后快,忌讳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等词语,乃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左倾的极端思潮支配下,抛弃一切“旧观念”,否定一切“旧制度”,彻底砸烂民主、法制、人权、宪政,极端探寻“人民公社”式的社会制度,中国的人权事业被破坏殆尽。
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保护进入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同步发展的新时代,个人权利凸显,人权保障成为宪法原则。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它首次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作为其执政的基本目标,成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主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其由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升为法律概念,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原则。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人权保障实现了有法可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颁布实施,使人权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综上所述,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优势和传统,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党思想和执政理念,更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宝贵财富。可以相信,中国共产党必将更好地适应国内人权呼声和要求,顺应世界人权发展潮流,把人权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着力点,以宪法为统领,努力开创人权发展的新局面。
二、构建充分民主、完备法治基础上的人权保障体系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多元化的社会正在逐步形成。“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物质生活得到可靠保障之后,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个人人权诉求就会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生存需求正在向权利需求升级。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权理念和主张的普遍性至今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严重不足,人权进一步科学发展的任务艰巨。概括起来,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人权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劳动保护、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等问题更多地以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维权成为常态;二是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增加,高收入人群的扩大,公平正义的呼声高涨,政治诉求越来越强烈;三是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被提到重要地位,平等享有改革成果的难度加大;四是国际人权斗争激烈,人权已成为大国间博奕的重要领域和工具,成为衡量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谁在人权斗争中占得上风,谁就抢占了国际道德的话语权,站在道义的制高点。总之,现在已进入人权诉求多样化、人权问题社会化、人权保护国际化的时期,日益扩大的人权诉求与人权保护不足方面的矛盾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中共十八大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以法治为保障,以民主为依托,加强人权保护,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
民主、法治、人权是依宪治国的三个基本要素。同时,民主、法治的欠缺正是我国人权曲折道路中得到的深刻教训。宪法是民主的产物,是法律的来源,现代法治是民主价值的体现,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宪法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使命。以宪法为框架,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实现民主、法治、人权的良性互动,才能将宪法中规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中人人享有的人权。
人权保护必须以民主为依托。一般认为,民主就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把保护人权作为其首要职能。只有在民主制度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承认,得以实现。有民主,才有民权。只有法治,没有民主,同样不会有人权。在非民主国家,以各种方式限制和剥夺“人民”权利的事情屡见不鲜。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如果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决议的权力、判决罪行的权力,同时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所掌握,自由将丧失殆尽。只有把民主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通过限制约束公权以民主的方式实现对人权的保护。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现阶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在实践中还面临着特权思想严重、民主意识不浓、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民主监督乏力、人民平等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民主管理的途径不畅通等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权的保障水平,而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实现又直接影响着民主的实现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民主对人权的作用,就是真正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人权保护必须以法治为保障。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人权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程度越高,人权保护越充分。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人权及人权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离开人权,法治就失去了价值基础。自然法学派所谓的“恶法非法”即是这个道理。简而言之,现代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有三:一是限制公权。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不仅会导致腐败,更会形成对人民的“暴政”。权力肆意意味着人权的萎缩。现代法治的最大功效就是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运行,防止对人权的侵害。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说,“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就是这个道理。二是规定人权。严格讲,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只是以法律的形式将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予以确认和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法定人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是一国和地区人权体系的支撑。各国宪法都把公民权利作为其核心内容即是例证。三是实现人权。即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执法行为,使人权成为个人实实在在拥有、享受的权利。当前,我们在法治的人权保护方面尚有不足之处:从立法上看,宪法规定的权利还没有完全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和保障,一些涉及人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从执法上看,一些侵犯人权的状况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行政权、司法权对人权的保障落实还不够完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和能力亟待提高;从守法上看,人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比较突出,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没有成为常态,对权力的依附感强,“信访不信法”,社会上整体还没有树立守法光荣、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等等。这些问题使得人权的法治保护大打折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需要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在法治的轨道上从根子上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实现法治对人权的全面保障,根本出路就是全面深化宪法实施,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扎扎实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形式法治走向实体法治。
三、加强宪法人权实施和完善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依宪治国的号角已经吹响。以宪法为本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权需要我们突破观念束缚,克服意识障碍,统筹规划,以更大的力度、更强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来推进,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实现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使人权更加有体、有形、有神,成为推进人民民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突破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
(一)建立以宪法人权为核心的完善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解决宪法人权虚化问题,使宪法人权不仅好看,更要能用,成为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下的人权保护,捍卫宪法尊严。一是对宪法人权的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使人权事业有明确的路线图;二是对尚未法律化的宪法人权要抓紧开展立法工作,实现宪法人权的全部法律化,使之成为人们现实生活工作中感受得到的具体权利;三是加强对现有涉及人权法律法规的审查,坚决修改和废止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使之真正体现宪法精神;四是制定和完善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制度,为实施宪法人权提供制度支撑;五是加紧对自由迁徙权等基本人权的研究,适时修改宪法,扩大宪法人权的范围,加强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二)建立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人权实施监督体系。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是强化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宪法人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宪法实施带动人权的发展。二是修改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把宪法人权纳入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审判、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保证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大对违反人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侵犯人权犯罪的惩处机制,以人权保护的司法化推进人权的落实;三是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建立以人权保护、发展、规划、监督执行、教育为主要职责的实体性人权保护机构,统筹协调国内人权事业,负责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四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更加科学地建立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体系。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协调发展,既注意维护公共利益也切实维护个人利益。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权力,推进权力的公开化、制度化、法治化,以权利制约和平衡权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决防止公权力膨胀、滥用对人权的侵犯。五是要积极营造实现人权的条件,高度重视腐败对人权的侵蚀,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以廉洁政治保障人权的实现。
(三)建立以宪法文化为核心的人权文化体系。“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寄托。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和封建残余落后思想文化的桎梏导致了我国人权文化基础的薄弱,甚至于缺乏。从文化上推进人权建设是夯实人权基础的关键所在。要大力弘扬宪法文化为中心的法治文化,以宪法文化带动人权文化体系的建立,使人权成为我们社会的文化价值追求。一是制定统一的人权教育规划纲要,把人权教育与法治教育、法治文化结合起来,与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传播人权理念,塑造现代人权精神。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权文化建设,促进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深入人心。三是树立人权思维。在着重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同时,把人权思维作为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思维方式,以人权思维加快领导方式的转变,使人权“口号”内化为自觉行动,理性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实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四是加强人权理论研究,指导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尤其要加强对人权新问题、新特点、新规律的研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人权理论,积极探寻解决人权问题的对策。五是加强人权文艺创作,让人权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人权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人权文化修养,营造人权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以宪法人权保护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合作体系。人权的普世性要求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宽阔的视野来发展人权、保护人权,既要充分肯定我国人权建设的成绩,又不回避我国人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我国人权发展在国际人权发展中的地位。要按照联合国人权法律体系的要求,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政利国际公约》做好准备;大胆借鉴和移植人权领域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发展经验,同时使之民族化和“本土化”,使我国的人权事业与世界人权发展同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