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纳入人权基本范畴的重要权利。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权教育和环境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世界环境安全领域负有重要责任。但环境权利意识和环境权利保护的状况与人类环境权诉求还很不适应,科学规划、积极开展环境权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权利享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主张,从确定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做起,在环境权教育和环境权维护两个方面共同推进、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人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确定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环境权是由国际法律文书提出和确认的人权概念,为各国将环境权上升到宪法原则提出了国际法要求。20世纪60—70年代世界人权活动的重要成果是提出了“第三代人权”概念,和平权、环境权等新一代人权内容被规定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并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公认的环境权定义出自1972年6月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得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充分体现,并被该公约的签约国所公认。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作用的特点要求缔约的各主权国家应把国际公约提出的基本原则在本国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从而为在本国实施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准备国内法根据。中国积极参加世界人权活动,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积极倡导者,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两公约)的缔约国。把环境法上升到宪法原则高度并构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承担相应国际责任、为人类环境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环境权上升到宪法原则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成果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②这不仅为形成完备的部门法奠定了基础,也为进一步发展宪法原则,将环境权的内容上升到宪法高度,奠定了理论前提和法律基础。
科学规划环境法教育、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利,迫切要求将环境权上升到宪法地位并构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人权法律体系中,相对于经济、政治、社会权利而言,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是新生事物,还存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实现有法可依的诸多问题,开展环境权教育、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任务十分艰巨。从法理的角度看,诸如确定环境权的主体、明确环境权的责任义务关系、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依据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确认。从实践的角度看,以GDP为评价标准的政绩意识、见物不见人的工作风格、以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收益等做法还有很大市场,需要最高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最高权威的行政治理。然而,正如有关专家所说:“从专家提出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今天已经过了近十年,但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仍然没有出台的迹象,而且,‘两高’目前也并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③部门法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在权威和力度上都是不够的,迫切需要确定宪法原则,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当中,并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和实施环境权法,形成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这就为环境权教育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能够把环境权教育的内容与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划环境权利保障的战略策略
把生态文明和环境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是中国环境权教育和环境权保护的重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特点是始终把环境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中,并积极主动地解决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难以避免的环境问题。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首次把“生态文明”的概念写进党代会政治报告,提出了“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地位”的要求。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中国在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已经迈出了三个重要步骤。一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把环境问题上升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国策”。这就奠定了举国一致开展环境权教育和环境保护的政治基础和决策依据。二是把环境权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就明确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治理生态环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指导思想,把环境权问题提升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三是提出了开展环境权教育的重要任务,要求“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使我国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尽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环境权教育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我们规划了环境权教育的战略步骤,提升了环境权保护的国家意识,奠定了进一步开展环境权教育的重要基础。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辉煌成就维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利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国际社会倡导环境权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环境指数和生存条件,以实际行动推进环境事业是环境权教育和保障的根本体现和物质基础。我国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是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加以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把环境权利作为人权保障的重点内容之一,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④基于这一方针,确定了到2010年的7项具体指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进一步规划环境建设,把环境建设的一般方针发展到提出和部署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事务,提出了“修改环境保护法”、“推进生态建设”、“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等9项具体任务。我国近年来环境权利建设成效显著。2011年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在介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实施情况时指出:“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其中有约35%的约束性、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超额或提前完成;在行动计划规定的任务之外,中国政府在各领域、各方面还做了大量的工作。”⑤中国环境权建设的突出特点,一是强调和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注重扎扎实实的具体行动和可量化的指标体系;二是强调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把改善群众的环境状况、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放到首位并采取具体行动;三是强调和坚持环境权利的国际合作,主张“按照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并“力所能及地承担更多国际责任”。⑥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
三、实现环境权教育的推广与普及
扎实而广泛的教育是促进人类环境事业和维护环境权利的首要任务。维护和实现人权关键在教育。这就要求在群众中广泛开展人权意识、人权知识、人权法律的教育活动,提升公民人权保护意识,并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切实实现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开展环境权教育尤其重要。首先,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环境权,在权利意识、权利知识、权利法律等方面均滞后于其他权利意识和权利知识。西方国家的人权理念中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忽视人与自然关系所产生的环境权利。我国在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强调经济文化权利,特别是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既是相对独立的人权范畴,也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内容。加强人权教育要把环境权纳入人权教育体系,如同对待生存权和发展权一样加强教育。其次,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公众环境意识状况直接影响到环境权利的保护和环境的建设。提高公众环境权利意识,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基础,也是推动世界环境保护的前提。此外,形成完善的环境教育体系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确定的人权教育目标,构建环境权利教育内容体系、环境权利教育工作体系、环境权利教育队伍体系,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工作。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时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环境权教育的重点内容是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丰富公众的环境权利知识。首先,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氛围,是人权环境教育的中心任务。意识是行为的先导,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明确的思想意识和正确的理论指导,就不会产生正确的行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尊重权利的良好氛围,能够促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以及环境权利,积极主动地学习和积累环境权利知识,依法保护环境,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其次,明确环境权利的内容是开展环境权教育的重要前提和重要任务。一般来说,公民的环境权利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民环境使用权,即公民依法合理使用其周围环境资源的权利;二是公民环境知情权,即公民有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以及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公民环境参与权,即公民参与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决策及设施过程的权利;四是公民环境请求权,即公民自身的环境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或补偿的权利。⑦这些权利内容已经载入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应加以归纳整理,以形成系统的教育内容开展系统的教育。
环境权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包括公检法机构在内的公务员队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基于人权普及的要求,提出了中小学教育、企事业单位教育、公务员培训教育三个主要方面,其中公务员是重点教育对象。这是由公务员的地位、性质决定的。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其行为方式和工作状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开展公务员的环境权教育,提升他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增强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诉求的自觉性,不仅可以有效维护群众的环境权利,还可以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起到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利的示范作用。
四、开展维护环境权的国际合作
环境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全人类最重要的共同利益之一,保护环境需要全人类的共同行动和密切合作。每个人分属于不同的民族,生活在不同的国家,这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但地球只有一个,自然界并不会因为人类分割为不同的国家而形成相互隔绝的环境,自然界是按照地球自身的构造和功能孕育了陆地、海洋、河流、山川。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相互联系的紧密,共同利益的增加,就把以往相对封闭的不同民族卷入到同一个自然环境当中,并在这个自然环境的影响下成为一个生存与发展的活动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决定了每个人的环境权利、每个国家的环境权利都与其他个人、其他国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国际合作成为人类保护环境进而发展环境权利的唯一选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把“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作为我国人权行动计划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行动方案,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这一行动计划充分说明中国是一个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负责任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愿意与一切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行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国家。
参与国际环境合作,承担相应国际责任,应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坚持责任、权利、实力相一致的原则,履行相应国际责任。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包括环境权教育合作和环境保护合作。在环境权教育合作方面,要认真研究各国环境立法、环境保护、环境教育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加以借鉴和参考,在可能的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人才的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培养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并熟悉各国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的环境人才;要积极参与、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组织、相关国际论坛所开展的环境权研究与推进,认真履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法条约确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相关条约的要求对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和具体做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在环境保护合作方面,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的保护环境的工作,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国际社会一道促进世界环境的良性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改善,呵护人类共同生存的家园。参与国际环境合作,要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一是承担相应国际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二是承诺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将力所能及地承担更多国际责任。
(作者系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注释:
①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4页。
② 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③ 郄建荣:《中国环境诉讼立法推出近十年仍步履维艰》,《法制日报》2010年8月12日。
④ 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外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⑤ 郭金超:《中国首个人权行动计划目标实现》。来自中国人权网。
⑥ 《中国的和平发展》(2011年9月)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⑦ 张世增:《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载《中国人权年鉴(2000—2005)》,团结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