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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对人权的新挑战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齐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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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发表,成为破译人类遗传信息的重要里程碑。雄心勃勃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一起,并称为人类自然科学史上的三大计划。与前两个计划不同,人类基因组计划研究重点从制造原子弹和探索外太空转向了探究人类自身。这一转向可谓居功至伟,伴随着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在20世纪下半叶实现了世界人口期望寿命大幅提高到55岁以上的愿景。而就在“美丽的新世界”背后,一系列生物伦理议题也纷纷产生。人权,也许正处于其中最具全球性和挑战性的前沿。

  一、生物科技中的权利冲突

  当今的生物科技,特别是基因测试和DNA测序,已经产生了一系列急需讨论的生物伦理学议题:妇女堕胎权与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以保持人格尊严的权利与医生宣誓遵守的希波拉底“道德律令”之间的冲突;公民对自己身体及基因信息的隐私权与科学家们分享研究资料与信息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转置基因生物体及人体基因和细胞的专利权与这些生物体、基因和细胞的天然所有者的人权之间的冲突;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的巨大医疗能力与为获得这一能力而必须剥夺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利之间的冲突;公民保持自己人格个性的权利与克隆人应当享有的同等“人权”之间的冲突;人类改变其它物种的基因从而重构生物演化路径的权利与生态环境的“自然权利”之间的冲突;地球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结构、技术能力与地球外智慧物种的价值体系、知识结构、技术能力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等等。①生物科技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同时深刻影响着人类对自身及其境遇的认知,因此,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应对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人权的价值基础也在冲突和挑战中获得进一步的哲学追问和反思。

  二、生物科技对人权的新挑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通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美、日、英、德等国家在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上也都有积极作为。在我国,由生物科技引起的人权问题探讨也方兴未艾。

  概言之,生物科技对人权的挑战至少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物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不断提高了科学掌控生物体演化过程的能力,另一方面却使同样处于生物圈的人类自身不断客体化,乃至物化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这将对人权的根基造成前所未有的动摇和破坏。

  文艺复兴以来,启蒙思想家们不断弘扬人文精神,强调提升个体地位,及至康德时代,人类尊严和人权精神得以升华:“不能把你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工具,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②这一经典表述业已证明,人类尊严已成为人权的价值内核和思想基础。不幸的是,在生物科技时代,康德的人道原则遭遇恐怕连康德自己都不曾料想的挑战,并且这一新的挑战似乎难以避免。人类所掌握的生物科技,尤其是基因技术,在20世纪下半叶有了迅猛的发展,人类相继目睹了基因与生物演变理论、人类基因组大规模测序手段、分子遗传学和基因工程、人胚胎全功能干细胞等方面的一系列突破。与此同时,作为传统医学伦理的基础性原则的“人身自主”,正变得风雨飘摇。人类“身体”的概念在基因科学领域得以重构,纯粹以基因学来看,人身不过是基因编码的组合、科学研究的样本而已。以目前的生物技术,在经过足够多次的失败后,人类克隆已经远非不可能的事,由此可能引发的人种优生、人兽杂交、克隆原人等强烈负效应足以震慑人心。但是,在科学界,我们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好奇的梦魇,即如果允许医生“克隆”个体生物可能带来效用远远超过社会负效应,那么,克隆人体是否应当超越普遍人权的制约?我们是否愿意为个别的天才人物而放弃普遍道德准则在个案中的适用性?

  第二,生物科技时代的人权也面临来自效用主义的冲击。

  现代市场经济规则是效用主义者主导的生态环境,他们的价值准则告诉我们:“尊严”可以换算成“金钱”,然后以市场价格获得补偿。按照经济学家习惯的“效用主义”价值准则,几乎没有谁会反对出售我们廉价的人体资源。在生物科技领域表现出来的几乎无限美好的前景,使得商业利益集团趋之若鹜,他们以科学为名,走出实验室和书房,走进“美丽的新世界”,去寻找人体样本,把那里的人类转变成“资源”,科学研究与商业利益如藤蔓一般纠缠在一起,不断拷问着人性,以至于我们甚至怀疑是否自己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我们是否有足够能力掌控生物科学的演化路径?我们是否应该对人类的自主意志抱有乐观的态度?这些问题恐怕现在下结论仍为时尚早,于是,我们每个人都面临这样的选择:要么向公众提供自己的基因信息从而放弃个人的一部分“隐私”权甚至放弃一部分“个性”(如果存在克隆人的话);要么维护隐私权和个性,从而放弃基因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巨大好处。但作为人权工作者,我们必须深信,康德“人即是目的”的尊严观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 任何背离这一教导的做法都会把人类引向歧途。个人尊严获得维护与尊重, 团体利益与尊严自然水涨船高,反之,在过分强调集体主义的时空环境下,个人尊严往往被漠视、践踏, 从近代政治、人权发展史中, 我们已获得足够教训与启发,因此,吾人若能认清‘人即是目的’之真谛,人性尊严之保障方得以落实。

  第三,生物科技重新定义了人权主体和人权侵害者。传统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必须面对根植于社会权力而非政治权力的基因科技的挑战,基因科技代表了一种概念悖论——政府守卫着人权,而医生、科学家、雇主等个人则破坏着人权。

  国际人权宪章中关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私生活权保障的规范对于控制现代科技逾越“人即是目的”的人权观念和自由原则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就特别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国际人权宪章的诞生年代和语义学解释等问题,国际人权法体系在应对生物科技的新进展方面尚存在诸多规范空白和任意解释的空间。在人权主体和侵害者方面,传统国际人权法强调个人隐私与个人选择,着眼于个人在公共领域对抗国家的权利,而私权滥用被排斥在人权框架之外;尽管“三代人权”的学说扩展了人权主体的范围,但保护“少数人”免受公权力侵害仍旧是传统人权法的价值基准。而生物科技发展到今天,传统政府的权力已经逐步扩散到社会当中:医生、保险公司将拥有根据先天基因状况排斥病患,以减免自身责任的可能;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将可以根据基因情况对受教育者、劳动者实施区别对待;生物制药公司更拥有强大的科技实力和雄厚的资源满足社会各主体基因检测的需求,公司天生逐利的特性与知识产权的壁垒保护结合在一起,成为可与政府相仿的人权侵害者。由不受控制的科学所造成的潜在暴行,将超越传统的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以更加全面而不易察觉的方式对当代人、乃至下一代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伤害,正如海德格尔所担心的那样,人有了一种在社会的科学技术化丧失自身的危险。③

  第四,从生物政治的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中存在巨大差距,有损全球正义,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保障前景堪忧。

  发展中国家缺乏生物科学研发能力,科技基础、资金来源、机构设置和人才储备全面落后,同时又受制于生物科技专利的壁垒,独立发展生物技术举步维艰,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在平等获取可用医药和救护的权利方面难获保障。由于人类基因构成的高度相似性,发展中国家人体样本可以用于发达国家生物医学研究,从而可以获得同样高昂的市场价格。这些国家的医学实践、生物技术政策及立法,面临如下的困境:要么出售“廉价”的人体资源换取发达国家的生物医学技术,用巨大的商业利益补偿患者的人格尊严,要么就放弃这一大规模出售人体样本的商业机会,仅仅为了保持人格尊严。正如澳大利亚土著领袖林德拉•查拉巴塔对西方医学霸权的谴责:“我们的土地、我们的文化、我们的地下资源、我们的意识形态和传统,全都被他们剥夺了,这一次,他们要把我们的身体也转化为原材料一起剥夺。”④而另一方面,基于人类基因0.1%的差异而生产研发的“种族基础药物”同样难逃种族歧视的指责,饱受艾滋病、疟疾等摧残的发展中国家既是疾病发生的重灾区,也是基因药物研发的空白区,这是世界人权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

  三、国际人权法在生物科技方面的现有规范

  尽管生物科技伦理问题十分复杂,且不同国家情况不同,但国际社会仍然在人权领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些国际人权规范构成了生命科学与生物医学伦理的重要原则,为应对不断涌现的生物伦理挑战而采取一致的国际人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初步的解决方案。

  首先,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统摄着生物科技领域的伦理规则,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载列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人权的文书。

  其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生物伦理方面的重要宣言。包括:

  1、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它要求各国在“尊重每一个体尊严”的基础上,使所有人都得益于“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的进步”;“采用适当的措施为人类基因组的自由研究制定一个基本规则”,以“保障对人权的尊重”;不允许进行与人类尊严相违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该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

  2、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世界人类遗传数据宣言》确定了关于收集、加工、储存和使用生物样本(血液、组织、唾液、精液等)中包含的人类遗传数据的伦理标准。其中,将以基因特征为由进行歧视视为意图侵犯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人的尊严或产生此种效果的行为,或有意对个人、家庭、团体或群体构成污辱的行为。

  3、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的第33届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宣言》为解决医学、生命科学和相关技术应用于人类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等法则作为其所支持的原则的依据。《宣言》把生物伦理奉为国际人权并确保尊重人的生命,以此承认在生物伦理这个特定领域内伦理与人权的相互关联。《宣言》还提出“社会责任”的新概念,强调科技的进步应该促进个人及全人类的福祉,强调尊重人权,并希望为会员国今后制定生物伦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提供指引。

  此外,2005年3月8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以84票赞成、34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大会法律委员会起草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但是,在如何规制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行为以免威胁人类自身安全的问题上,在全球范围内并没能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四、结语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所言,我们所能够知道的东西是很少的, 理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人类通过理性了解的越多,其不了解的东西也随之更多。⑤生物科技无论发展到何种地步,归根结底,它也只是解决事实问题,即“是什么”的问题;科学无法为价值问题提供哪怕一丁点儿答案,生物科技越发展,它“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就越加凸显。人权,或者说作为现代法治价值核心的人类尊严,才是人类明辨善恶的根本准绳。过去的两百年,在人权精神的感召下,人民同政府签订了社会契约,摒住了政府野蛮权力的缰绳,从而令现代法治政府成为可能;而今,面对肆无忌惮的生物科学,人类依然需要勇敢承认自身的脆弱性,通过全世界的努力与科学达成新的契约,在有限理性的羁绊下,充满信心的前行。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注释:

  ①汪丁丁:“生物技术时代的伦理学”,载《财经》,2001年第13期。

  ②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③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④同注释①。

  ⑤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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