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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人权政策探析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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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中国商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海外投资年会15日在港开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迅速增多,海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商务部《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有13000多家境内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境)外设立海外直接投资企业1.6万家,海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到3172.1亿美元。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和人员的抗议、抵制、袭击行为一直没有间断。譬如,缅甸的密松水坝项目因缅甸当地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抗议,最后不得不搁浅;2012年底,四名中资公司员工在尼日利亚东北部遭到不明身份武装人员袭击遇难。这些抵制、抗议、袭击行为,不但损害了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干扰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仔细分析这种现象,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没有重视制定人权政策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也就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早期阶段,中国政府就重视规范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引导和促进企业“走出去”,曾颁布过一些政策。如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89年,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发布《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这些政策主要涉及企业如何经营的问题。

中国援建的非洲联盟会议中心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一些企业海外投资管理规定中开始出现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尊重当地人权利的相关规定。如财政部1995年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投资单位……所制定的工资制度应符合驻在国的法律规定,明确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第26条规定:“派驻境外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了解驻在国的经济法规。”这些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已经强调海外投资企业要了解驻在国的法律,工资也要符合驻在国法律,表达了对所在国及其雇员工资权利的尊重。

  2006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认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迫切需要正确引导和及时规范。该意见要求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商务部在2009年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其第23条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它提到的“突发事件”和人权问题有很重要的关系。海外投资企业遇到的突发事件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企业与当地员工和社区的关系而遭到抵抗和袭击。

  201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办法》规定,境外企业发生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2011年已经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迅速发展,同时也遭遇众多风险的时候,所以该文件再次明确提到“遵守所在国法律”,强调“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机制。

  2012年4月,商务部、中央外宣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首次专门从文化建设的角度对境外企业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提出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在文化建设内容的9个部分当中,有6个部分涉及到了企业的道德责任。比如,抵制商业贿赂;将道德感、伦理观渗透到企业经营全过程;做好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适应所在国(地区)当地社会环境,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准备等。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可见,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海外投资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树立尊重人权、防范风险的意识。但是,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海外投资企业应将人权理念融入到商业行为中。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在处理与社区的关系时,尊重与保障人权,把人权作为企业投资的行动指南,尊重人权有利于企业与当地人民建立长期良好的关系,有助于商业项目的成功。反之,如果企业侵犯人权,则会带来很多商业风险,面临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公共舆论的压力,股东的压力,雇员的压力等。侵犯人权的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还在于:(1)自坏名声,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和机会;(2)影响项目的进展,导致项目停顿、延期、撤销,造成公司财产损失;(3)引发诉讼。在国际社会,由于企业侵犯人权而被起诉的案例并不鲜见,如壳牌公司被尼日利亚政府起诉。

  海外投资企业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在研究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目前企业海外投资对所在社区人权状况造成的影响,研究海外投资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正当性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研究海外投资企业主动尊重人权责任的可行举措。另外,海外投资企业要建立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念与外部形象的体现,从根本上指导着企业的投资经营策略,能够反映企业对待人权的态度。加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加速与当地社会融合,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发挥正面感召力,树立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从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是我国加快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推进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①把人权观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可以从根本上指导企业以符合人权的方式安排投资经营行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加纳布维水电站

  海外投资企业制定人权政策。在国际投资中,海外企业应制订文件,规定人权政策。如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企业人权指南,制定本企业的人权政策;制订企业的社区责任文件,规定企业在社区的相关政策与标准。这些政策的宗旨是:评估海外投资企业现在的和准备进行的活动对雇员和社区人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定期获取人权影响和业绩的最新资料;将人权价值观纳入公司文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对人权措施执行效果进行跟踪报告。

  建立企业人权责任机制:一是建立人权风险评估机制。海外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决策过程中对投资环境做人权风险评估。企业的各个部门,包括法律、人权、公关等,要评估当地人权标准。这种评估不但应该在投资之前进行,以便对投资可能遭遇到的人权问题预先防范,而且应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定期评估,以便及时对经营政策做出调整。人权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评估当地政府的人权保障态度与政策;评估投资经营的利益相关方,明确对于投资的支持者、反对者、中立者;评估企业人权工作重点、难点;评估企业的人权保障支出。二是设立人权工作部门。为了更好的应对投资中的人权问题,有条件的海外投资企业应建立人权工作部门,专门处理投资经营中的人权问题。人权工作部门应当致力于:企业文化建设中人权观念的推广传播;负责企业投资经营政策中的人权政策咨询,以确保该政策不会引起人权侵犯;关注国际人权动态,向决策者提出报告;向员工普及人权动态与观念;负责受理权利侵犯的投诉,受理来自雇员和社区的人权投诉。三是定期发布人权工作报告。有条件的海外投资企业应定期发布人权工作报告,通报自己在人权问题上做了哪些工作。人权工作报告应当向投资所在地员工、社区、东道国、国际社会报告自己在尊重人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准备做哪些工作。四是建立一些其他机制。(1)建立投诉机制,受理来自社区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2)建立协商机制。如果雇佣第三方维持秩序,要与当地社区协商,并对第三方的人权纪录作出调查。如调查发现当地雇员有侵犯人权的犯罪记录,应终止雇佣合同。(3)把人权教育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部分。(4)建立人权登记机制,在企业办公区域、工地等地方,对侵犯人权的个体或企业进行登记。

  确保海外投资企业不间接参与侵犯人权。所谓间接参与侵犯人权,是指实际侵犯是由另外的当事人如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所为,但是海外投资企业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海外投资企业往往实力雄厚,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很大影响,进而与东道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存在着紧密联系,有能力、也有机会成为人权侵犯的“帮凶”。因此,应当预防海外投资企业间接参与侵犯人权。为此,海外投资企业应该做到:不对东道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协助,不以投资行为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利,拒绝商业腐败。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教研室主任)

  注释:

  ①商务部、中央外宣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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