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动态

世界人权日 学者热议中国人权制度改革路径

2013-12-10 17:30:24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傅艺明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2013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当天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的人权建设与改革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今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涉及的人权制度改革受到了与会学者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表示,中国下一步人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务实、全面和依法三项原则,即立足当前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促进人权建设,同时利用法治,维护宪法权威,为人权建设护航。

  人权司法保障应坚持八项原则

  首次提及“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并将相关改革安排写入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三中全会的一大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表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含义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也是衡量人权状况、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涵盖了与司法有关的内容,其中包括“人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等。

  黄进表示,三中全会提出的多个改革方案,涉及错案纠正、反对刑讯、废除劳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多个方面,目标在于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领域对人权的全面保障。而这些改革如何进一步落实,将成为下一步法治建设的关键。

  对此,黄进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制度应该坚守的八项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及错案及时纠正原则。

  土地改革三大领域须以人权为坐标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指出,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土地改革也与人权有关。下一阶段土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重点领域,即产权制度、流转制度以及征地制度均需要以人权为坐标。

  王卫国说:“流转制度的本质是承认财产自由和迁徙自由,涉及人权的基本要求,通过使财产在市场上实现价值获取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而产权改革的精神是扩权富农,不能压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改革要使农民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征地制度的背后则是政绩观问题,要防止出现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与民争利的局面。杜绝暴力征地,这仍然是一个人权范畴的问题。”

  王卫国表示,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破除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以此出发,改革必须要做到从人的利益和诉求出发,实现城乡的平等发展、均衡发展和和谐发展。

  构建国家监护制度

  “在我们现在的时代竟然有小孩被饿死,这真的让我特别心痛。”谈及今年6月发生于南京的“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教授夏吟兰突然提高了声调。

  “社会上很多人的潜意识里仍然把孩子当作家长的‘私有财产’,把抚养孩子当作家务事。但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当父母不适合承担抚养义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必须挺身而出,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施行国家监护,保障儿童的人权。”

  夏吟兰长期关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工作。她指出,建立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从人权立法的角度上看,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夏吟兰同时提出了建立这一制度的三个切入点:“第一是修改刑法,使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而当公安机关发现相关情况时应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二是国家指定政务部门或其他机构对因家庭暴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行使监护职责,通过寄养等方式提供安置和照顾。

  “第三是建议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解释,当孩子需要救助的时候,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与临时监护程序配套的报告制度,即要求居委会工作人员、教师等在发现未成年受到侵害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强制性的。此外,立法解释也应当规定由谁来代理未成年人提起撤销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诉讼,比如可由民政部作为孩子的第一代理人,这个配套制度很重要,但我认为在现有框架下是有可能改进的。”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