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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人权教育的回眸与展望——兼论人权教育对人权发展环境的基础性作用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刘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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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权教育对人权发展的促进作用

  1、人权教育造就人权发展的软环境

  人权教育具有的人文性决定其对人权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这种人文性通过文化这一软要素,促使对人自身完善的关注与追求,从而提升人文价值,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更适应人文进步的现代社会。人权教育的人文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权教育的人文性表现为人权教育的人文精神。人权教育作为我国人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其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与发展、需要与追求、自由与创造、人格与尊严等进行人性化的观照、理解与尊重,其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注、对社会道德伦理的倡导、对公众心理的关怀等等,无不体现了其“一切以人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另一方面,人权教育的人文性表现为人文精神的教育。人权教育人文价值的实现最终要落实到培养公众的具体人格素质的层面,要培养公众宽容、理性、爱人之心、尊重人权、平等待人的精神或培养能够体现人文精神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品格倾向、文化素养等,并以 “人”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在一定意义上,教育的人文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教育两个方面是内在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其形式,后者是其内核,它们共同构成人权发展的软环境。

  2、人权教育可提供人权发展的内在动力

  人权教育对人权发展的促进,体现在它的个体发展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上。一方面,人权教育的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如人权教育能够建立具有包容性以及促进机会均等、多样化和不歧视的学习环境,通过鼓励以儿童为本的参与式的教学和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如果从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可使孩子从小就知道什么是人权,自己应该拥有哪些人权,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懂得争取人权的途径,让每个受教育者能够并愿意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能够且愿意尊重他人的权利,进而使他们关心社会整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人权教育能够通过提供一套指导原则支持教育改革,提高国家教育系统的总体有效性,在经济、社会、政治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人权教育,可以促进和加强对贫困者面临的各种环境和现实的批判性分析,可以建立组织和自助性网络,使其能够得到并致力于逐步实现所有人权,直至彻底消除贫困。人权教育可以改进司法体制,保护人免受和预防酷刑及虐待,增强维护社会公正的力量。

  3、高校人权教育是推动人权教育的生力军

  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比,高校人权教育在人权思想研究和教育上有巨大优势。就其人权教育主体而言,高校可以通过设定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提供更为系统、深入、专门的人权教育,也可以成立各种人权研究与教育机构,集中人权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人权教育的相关理论,探讨人权教育实践的成败得失。就其人权教育的对象而言,高校人权教育对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大学生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与中国人权建设事业息息相关,只有当大学生们能够正确认识、自觉维护、合理运用自身权利时,整个社会的人权发展环境才更为协调有序。此外,高校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各类公务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有利于在全社会产生良好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人权意识的提高和人权教育的发展。

  二、中国高校人权教育的发展历程

  1、中国高校人权教育的兴起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高校人权教育,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现代人权观念的逐步认同是其产生的思想基础。其次,一系列人权文件,是其产生的制度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等都一再重申人权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联合国人权教育的十年行动(1995-2004)”及其后续计划,更是敦促所有成员国推动人权教育。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发布了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2-2015),均提出实施全民人权教育,并对高校人权教育有明确的要求。第三,社会保障人权的呼声和人们人权知识的缺乏之间的冲突,是其产生的现实基础。第四,知识、技能与经费的准备,是其产生的物质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国大陆高校人权教育起步,此时一些法学教材中开始出现人权法内容,一些法律院系开设了人权法课程,一些大学建立了人权研究中心,专门的人权法的教材和人权知识读本也相继问世。

  2、中国高校人权教育取得的成就

  设立国家级人权教育国家基地。2011年,教育部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中国首次在高校设立此类国家级基地,也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还计划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推动大学人权教育和理论研究,开展中小学人权教育及方式方法的研究实验,编写教材,组织师资培训和各类相关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咨询,特别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咨询报告,以及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成立人权研究与教育机构。随着1990年山东大学法学院率先成立人权研究中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0多所高校成立了人权机构,且此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中。这些人权机构在推进人权教育与研究、加大人权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人权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加强人权研究机构建设与交流、加强国际交流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此外,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牵头主办的全国人权研究机构工作经验交流会,迄今已举办了四届,为高校人权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

  开设多种层次人权法课程。已有多所学校开设了人权法相关课程,虽然各个学校名称各异,但总的来说都是与人权教育密切相关,如《人权法》、《人权原理》、《人权法概论》、《国际人权法》等课程。许多大学也分别开设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权课程,如《百年中国人权史》、《环境人权》、《人权非政府组织》、《少数者的权利》、《商业与人权》、《当代西方人权理论与人权外交》、《人权与大国关系》等课程。这些课程在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的教学计划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既有面向法学专业的人权法课程,也有面向非法学专业的人权法课程。

  设置人权法方向。已有一部分高校发展出了自己的人权法专业方向,如2001年山东大学法学院设立理论法学博士点,人权与法治是首要研究方向;2004年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与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合作设立了中国大陆首个“人权硕士项目”;2004年,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人权法专业方向;深圳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2005年设立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点,确立了人权与宪政方向;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人权法学二级学科在中国政法大学正式设立。

  开展面向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人权培训。近年来开展了许多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监狱干警等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例如:从2001年至2003年,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举办了4期面向政法干部的“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这是我国最早举办的系列人权培训班。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2006年至2010年举办了一系列针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人权培训班。2008年汕头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与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合作对汕头公安干警进行人权知识培训。2009年4月起,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了十期“提升法院系统领导素能高级研修班”,培训对象为近百位广东省法院系统领导干部。一些大学和相关研究机构还广泛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如开办专门的网站、出版图书等来进行人权知识的传播,积极促进人权知识的普及。

  出版人权法教材和人权知识读本。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出版了一大批集理论与实践精华的人权法教材。如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的《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徐显明的《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李步云的《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白桂梅的《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同时,为了加强对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一批人权知识读本也应运而生。如由罗豪才、董云虎、徐显明、李步云等担任丛书总主编的“人权知识读本”系列丛书(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第一辑6个分册,后续第二辑的数个分册正在编撰中)。

  进行人权师资培训与交流。为满足国内高校培训人权法师资的需要,许多大学举办了人权教育师资培训班。如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2002年举办了针对全国高校教师的“人权法师资暑期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于2003年举办了“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承办了高校教师高级国际人权法研修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于2007年举办了“西部高校人权法师资培训班”。

  加强国际人权教育合作与交流。高校人权教育的兴起和发展,离不开相关国际人权机构的大力支持与合作。其中既有人权知识与资料的支持如赠送中外人权书籍、光盘等,也有师资的支持如精选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参加培训;既有对社会公众的培训如直接对公务人员的培训,也有对师资的培训如对检察官和警察人权教育的师资培训;既涉及人权培训的实践,也涉及人权教材编写如相应培训班的教材;既有单个的合作项目,也有系列的合作项目。此外,高校还与国外人权研究机构合作探讨高校人权教育。如2008年以来,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所、挪威人权研究中心与国内多所高校合作,举办了五届中国高校人权教育年会。

  3、中国高校人权教育有待提升之处

  由于中国高校人权教育起步较晚,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虽然“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但是人们的人权认识还未完全转变,有时仍然心存疑虑;有关人权教育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不高,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有较强的宣示性,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从事高校人权教育的师资,大多半路出家,少有接受系统的人权法教育的,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把握上,知识的积累和时间、精力,常觉得力有不逮;目前我国用于人权教育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人权教育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的教育经费,其余较大部分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资助,特别是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三、中国高校人权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

  1、政策支持

  国家作为人权教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提供政策性的保障。首先,可制定人权教育专门法,并在相关教育法及其他配套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权教育,为人权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进一步完善人权行动计划,加大人权教育在行动计划中的比重,将人权教育的内容具体化。如具体规定学校应如何组织学生的人权教育;老师应该怎样提高自身人权教育水平;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如何实现常态化;针对大众的人权教育形式如何多样化。此外,还可制定专门的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明确实施目标、实施原则、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策略、经费保障、预期成效、考核评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内容,全面系统具体地对人权教育各项制度作出规划。

  2、组织支持

  应设置国家层面专门国家人权机构,规定中央及地方人权教育组织的设置,并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和民间的力量履行人权机构的职能,促进人权教育的开展。国家人权机构还应当积极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借助其非官方性,更接近公众,贴近社会。目前的人权研究会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在我国人权教育的推动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应进一步明确人权研究会的性质,确立其地位,继续发挥人权研究会的职能。

  3、经费支持

  国家应为高校人权教育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可以通过拨付国家财政收入保证专项资金充足和及时到位,确保各项人权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保证各项资金的按时到位;建立责任制度,把资金的使用责任落实到人,设立单独账户储存,由专人负责资金使用;加大财务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拓宽人权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为人权教育提供物质保障。

  4、环境支持

  这种环境既包括单个高校自身的内在环境,也包括地区和全国高校人权教育环境、高校教育环境、社会环境、国际环境等。要营造高校人权教育的和谐环境,保持高校人权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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