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时代,大众媒介和新媒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篇论文将聚焦于媒介的教育作用,探讨媒介以人权为框架进行新闻报道的主要经验和面临的挑战。
一、人权框架与新闻事件建构
1、人权框架
人权框架由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组成。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纲领和补充议定书。根据上述国际文书,我国也制定或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童工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等。这些国际文书和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人权框架。
2、新闻框架与人权
新闻是新近实际发生的被媒体展示出来的“事实”。作为一种事实,新闻当然不能虚构或编造;但作为一种被展示出来的“事实”,新闻不是对“事实”做“镜子般的”的“客观”反映。新闻报道中所呈现的事实,一定是经过媒介组织依据一定框架建构而成的。简言之,媒介不可能复制社会真实,媒介所做的,是在依据一定的“组织原则”选择或排除以及重组事实,并赋予意义。这种“组织原则”被称为新闻事件的建构的“框架”。①框架理论最早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著作《框架分析》,书中提出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特定的诠释框架来理解社会生活的观点。在新闻学研究中,框架被定义为“一个话语单元的核心组织观念或故事脉络,它不仅使事件具有意义,并确定了议题的性质,并逻辑地推导出一些‘显而易见’或‘符合逻辑’的处理对策”;“它决定了符号表达手法的选择,如隐喻、案例、流行语、视觉形象等”。②对事实进行选择、重组和赋予意义的过程是一个建构的过程,也称为“框架化”。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各种“框架竞争”。比如,就丈夫殴打妻子的事件,一些报纸以“家庭矛盾”为框架进行描述,殴打事件被展现为“家务事”、“情感·爱”、“妻子或丈夫性格不好”等等;而妇女组织则以“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为框架进行解读,指出它是一个基于不平等权力关系的暴力事件,并且是公共领域必须干预的事件。后者诠释所依据的即是人权框架。
3、人权框架的重要性
既然新闻不是对事实的纯客观反映,而是一种基于某种框架的建构;既然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框架竞争,并由此形成了公共领域,那么,就涉及权利的新闻事件,特别是边缘群体、社会公正、发展等议题,就应该而且也可能从人权的框架进行报道或诠释。
新闻报道中的人权框架的重要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如上所述,不同的框架处于一种框架竞争状态,不同立场的行动者对同一议题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产生了定义权和诠释权的争夺。谁掌握了定义权,谁就有了影响新闻事件形塑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可以成为社会行动者的社会和文化资源。③
第二,新闻框架通过强调某种符号或特征“自然化了”或“正常化了”社会传统,尽管这种社会传统可能是违背人权的。比如,一些家庭暴力报道强调女性“不够温柔”等;一些性暴力的报道强调“女孩是否保住了贞洁”而不是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如美国社会学教授盖伊•塔奇曼所言,新闻框架的基本特点不仅生产意义,也限制了某些意义。新闻如同我们观察和理解世界的窗口,这个窗口的大小、结构和位置决定了我们所看到的东西,也限制了我们的视野。④就家庭暴力报道而言,我们可能只看到了报道中所强调的“女性如何激化了矛盾”,而没有看到妇女人权。因此,我们要用人权框架诠释“家庭暴力”,并通过这种诠释影响社会。
第三,人权教育不是上一次课或读一本书就可以达到一定效果的。利用媒介进行人权教育的最大好处是,使人权成为可持续性学习的内容。每天发生的新闻事件均可成为活生生的人权教材。大众媒介通过从人权角度诠释新闻的意义,参与社会建设。
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要“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鼓励媒体或记者从人权框架进行新闻报道,特别是那些涉及边缘群体、发展和社会公正议题的新闻,可以成为“接地气”的和日常的人权教育。这种教育更贴近人民生活,并可能在社会中形成新的有利于社会公正的诠释框架。
二、促进在人权框架下报道新闻的主要经验
自1995年以来,国际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等,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非政府部门如全国妇联、劳工团体、残障团体、争取性别平等的社会组织、LGBT(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组织以及预防艾滋病感染小组等,通过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开展了如下行动以促进从人权框架进行新闻报道。
1、在媒体记者中开展参与式培训
针对媒体人员的参与式培训自1995年逐渐发展起来。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的鼓舞下,参与式培训聚焦于社会性别/性别平等,其宗旨是:(1)提高记者和其他新闻工作者的社会性别觉悟和敏感性;(2)促使记者从社会性别角度报道新闻,帮助妇女发声,以促进性别平等的信息公平流动;并(3)讨论和建立新的性别报道的伦理原则。
1996年以来,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基金组织、全国妇联、国家广电总局(现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及地方媒介合作,民间妇女组织及其媒介与性别研究者对中央及地方媒体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参与式社会性别短期培训。通过分享个人的性别经历,讨论中国情境下的性别平等现状、国际妇女运动、联合国有关性别平等的公约及相关中国法律等,提高社会性别觉悟。在此基础上,共同探讨媒介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解决的方法。这些培训和研讨不仅针对记者,也针对媒体领导人,如1999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同首都女记协合作,对女性栏目领导人和节目主持人进行了培训;2004年,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推出PO3项目“优化妇女发展的舆论环境媒体领导人性别意识主流化入门”,与中央、北京部分媒体的领导人就性别与媒体报道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不少培训已经发展成专题培训。比如,如何报道女童发展、如何报道人口拐卖以及如何报道家庭暴力等议题。社会性别培训的结果产生了一批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媒体报道,如参加过PO3项目的北京青年报在2004年3月8日推出了媒体与性别的专版。为支持培训,目前已出版了两本社会性别与媒体培训手册——《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系列教材:媒体工作者手册》 ⑤(2004年)、《社会性别与儿童报道培训手册》 (2006年)。
除了社会性别主题,也发展了如何报道艾滋病、人口拐卖、家庭暴力、困境儿童、性暴力、流动人口、劳工、公益传播等主题的培训。在参与式培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列出相关报道议题的问题,而后从人权框架重新进行诠释。如中国高出生性别比议题,研究发现,高出生性别比是一个有关妇女人权的重要问题,但大部分报道采用了男性中心的新闻框架,强调高出生性别比如何影响了男性婚配或男性就业,而忽略了社会中存在的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和女童的人权。在新闻标题和导语中,妇女甚至没有独立身份,在报道中是“媳妇”、“老婆”、“性对象”或“妻子”。 这样的报道巩固了传统的歧视性别观念。在参与式培训中,记者们一起回顾《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人权文件,提出女童、女婴或成年女性均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高出生性别比存在于性别不平等社会结构中,是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结果。新闻报导应该关注女童的出生权利、受教育权利、发展权利等,应该关注高出生性别比对女性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而不能变成未来如何帮助男性婚配或进口新娘的讨论。大多数记者都表示,在报道此问题时,应将妇女作为社会主体而不是男性的婚配对象或性对象来报道;在采访时,不仅采访人口学家,也应大量采访性别专家;报道中要分析高出生性别比的原因和干预的政策措施等,以推动先进的性别文化,发挥大众媒介应有的作用。
2、民间的媒介监测活动
1996年,来自《中国妇女报》的一些记者发起成立了“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这是中国第一个以监测媒介内容和促进媒体进行性别平等报道为中心的民间妇女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监测活动。中国妇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定期在《中国妇女报》登载专栏,从性别视角监测和报道媒体情况”,将其作为审查《北京行动纲领》和题为“2000 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大会特别会议成果文件的执行情况之一。一些高校、研究机构和地方媒体性别项目也成立了媒介观察小组,并发布观察报告。这些民间组织推动了中国的媒介监测活动。他们通常通过发布定量的或定性的监测报告来审视大众媒介的报道框架。残障团体“北京1+1文化发展中心”长期持续地监测大众媒介对残障议题的报道,以人权框架为依据,对歧视残障人士的广告、新闻报道提出批评。媒介监测活动不仅有批评,也有褒奖。对具有人权视角的新闻报道,民间社会组织给予公开褒奖。如2005年至2006年,中国妇女报社、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2005促进性别平等,专家推荐媒体”活动,其宗旨是评选在关注性别议题、表现挑战传统刻板印象的多元化的两性形象、发出妇女声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媒体并向社会推荐,鼓励媒体重视性别平等议题,采写更多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新闻报道,以推动决策者和公众关注妇女权益和性别公正,改善中国性别平等的环境。这是民间妇女组织和传媒界首次联合起来从社会性别角度嘉许大众媒体。2011年,由LGBT组织“爱白”、“北京纪安德咨询中心”联合多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彩虹媒体奖,倡导主流媒体对性少数群体进行性别公平报道。
3、媒体与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倾听边缘群体的声音
一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工作坊、讨论会、论坛等组织相关边缘群体及其非政府组织与大众媒介的记者对话,讨论如何报道共同关注的议题。如2012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组织了大众媒介记者与地方妇联组织对话,讨论如何报道儿童暴力的问题。首都女记协曾在2004年组织大众媒介记者与农村妇女对话,帮助记者了解农村妇女生活,并鼓励农村妇女了解和参与媒介报道。在全国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暑期夏令营里,国家有关部门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也组织记者通过报道儿童绘画反映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内心世界。
4、发展具有人权敏感的报道策略和伦理指南
在参与式培训的基础上,与记者们一起发展和讨论报道的伦理指南是一个重要经验。这一经验的意义在于,从记者报道实践出发,讨论如何从人权视角来审视新闻的客观性、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护人格尊严、平等、公平正义、克服传统刻板印象等重要议题,为其报道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专业标准。2004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成员与记者们共同发展了《报道家庭暴力的专业准则》;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女童项目人员与广西、宁夏、青海三地的记者一起编撰了《女童报道伦理指南》;2009年陕西记者网络编撰了《儿童权利报道指南》;同年,广东记者网络编撰了《儿童暴力报道的伦理指南》。这些指南在新闻报道中均已发挥重要作用。2007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出版了为记者们撰写的《儿童与艾滋病议题报道指南》和为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撰写的《“我们有话要说”——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媒介参与手册》 。对人口拐卖、劳工、基层文化等发展议题,亦有很多与媒体的对话和社会讨论。
三、挑战及应对
尽管在推动从人权视角进行新闻报道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是:(1)学校除了法制课程,没有提供系统的人权教育,因此在新闻媒体中,大多数记者、编辑甚至领导人缺少应有的人权敏感。这严重地影响了新闻报道,以致难以形成人权框架。(2) 在对新闻记者的培训中,缺少对新闻客观性、新闻框架、新闻议程设置、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价值、新闻专业主义等议题的必要反省,在商业化和追求市场效率的影响下,追踪并报道“耸动”或“煽情”的新闻被“正常化”了,因此从人权框架进行报道常会遇到阻碍。(3)真正想从人权框架进行报道的记者通常缺少资源,如报道线索、消息来源、人权专家信息库、相关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国际文件和国内政策法规、伦理手册等。这些因素显示利用媒介进行人权教育任重而道远。
为回应这些挑战,通过制度改造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通过参与式培训对媒体记者进行人权教育,可能是重中之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戈夫曼,Making News,(1978),《做新闻》,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81页。
②Gamson,W.A.,Modigliani,A.(1989). “Media Discourse and Public Opinion on Nuclear Power:AConstructivist Approach”,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5(1):1–37,转引自:潘忠党(2006年):《架构分析:一个亟需理论澄清的领域》,《传播与社会学刊》2006年第一期,p17—46。
③戈夫曼,Making News, (1978),《做新闻》,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91页。
④戈夫曼,Making News, (1978),《做新闻》,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91页。
⑤冯媛编著,《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系列教材——媒体工作者培训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