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与外国人权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中外人权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中国大陆地区最先设立人权法学二级学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和首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之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教育领域以及在这一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对中国政法大学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背景、目标、模式和效果等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可以为中外人权教育领域其他现存的和潜在的合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人权教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围绕人权问题长期进行的对抗和争斗渐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和深入,关于人权的意义、内容和实现方式的共识不断增加,人权教育对于人权的尊重、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得到了特别的重视。继1993《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政府开展人权教育、培训和宣传之后,联合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国际行动计划(1995-2004年)》、《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行动计划(2005-2009年)》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0-2014年)》。在这些行动计划的指导下,许多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或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人权高专办)、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纷纷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人权教育活动,包括为其他国家的人权教育提供协助和支持。
联合国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为有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外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协助和支持中国人权教育的行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契机。2000年和2001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先后与中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开展人权领域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第二阶段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在人权教育领域开展合作。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在支持中国的人权教育方面的努力积极而有效。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下设的挪威人权中心、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下设的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麦人权研究所均已把促进中国的人权教育作为其主要的工作目标之一。为此,挪威人权中心于1997年设立了一个“中国与法治项目”(简称“中国项目”), 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于2001年在北京设立了一个办事处。这三个人权机构很快成为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中国大陆地区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
(二)国内背景
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9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与人权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不断发生重大变革。就政策层面而言,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份白皮书,首次承认了“人权”这一名词的“伟大”和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目标的“崇高”。1997年9月和200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和十七大分别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政治报告和党章,使之成为执政党的一项重要目标。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使之成为中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就宪法和法律层面而言,2004年3月,中国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首次以宪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职责。在此前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制定了大量直接与人权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对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或废除。
中国国内人权事业的进步及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行动极大地促进了国内人权研究和教育的开展。就人权研究的情况而言,1980年以来,从事人权理论研究的学者和人权研究机构不断增加,人权研究成果迅速增长。就人权教育的情况而言,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越来越多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教学和科研人员通过开设人权法课程或专题讲座、编写人权法教材、推动设立人权教育项目或者人权法专业等形式从事人权法教学活动,并努力参与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些活动得到了政府的明确肯定、鼓励和支持。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积极立场和实践为中国高校与国外机构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中国高校人权研究与教育活动的出现和发展也为这一交流与合作准备了一定的物质的和心理的条件。
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教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伙伴
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进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目前为止,其经常性的合作伙伴主要是挪威人权中心、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麦人权研究所。除此之外,另有许多国外教育或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或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曾与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有过比较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其中包括:英国的埃塞克斯大学人权中心、诺丁汉大学人权法中心、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人权中心、剑桥大学人权中心、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和英国文化协会驻京办事处/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美国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人权研究所、纽约大学法学院、卡特中心和福特基金会;加拿大的民主与权利发展国际中心;爱尔兰的爱尔兰人权中心;澳大利亚的悉尼大学和西南威尔士大学;冰岛的阿库雷利大学;西班牙的德士多大学人权研究所;荷兰的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院;欧洲大学间人权与民主化中心;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等等。
(二)合作目标
许多国外合作伙伴(尤其是经常性的合作伙伴)在与中国政法大学开展交流与合作之前便制定了明确的目标。以挪威人权中心、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麦人权研究所为例,这三个来自北欧国家的人权机构都拥有促进国际人权标准在世界各国的传播、接受和适用的职能,而与其他国家的学术机构在人权教育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则是履行这一职能的重要策略和方法之一。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基于对自身工作重点的不同考虑,这三个人权机构对与中国学术机构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重视程度也有所区别。例如,挪威人权中心中国项目成立以来,一直将与中国学术伙伴的长期交往和密切合作作为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基石,并将促进中国的人权教育,特别是中国高校的人权法教学,作为其首要工作重点。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也十分注重有助于加强中国法律院系中的国际人权法教学的能力建设。对于丹麦人权研究所而言,促进中国的人权教育只是一个相对次要的目标,更为重要的则是推动中国制定或修改法律、加强公众参与和保障司法救济。即便如此,这三个人权机构一致认为,与中国高校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直接有助于中国高校教师了解和认识国际人权标准,改进人权教学和研究方法,提升人权教学和研究的能力、数量和质量,也直接有助于中国高校教师及其所在机构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促进高校人权法教学和研究的发展。在这三个人权机构与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他中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这些目的得到了一贯的强调和充分的体现。
与许多国外伙伴相比,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曾一度缺乏明确而长远的计划和目标。在此类合作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政法大学似乎只是把它作为“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个新辟的领域。2002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决定成立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将之作为直属学校的在编科研机构,并赋予其在人权领域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项职能。该所以“推广人权教育、从事人权研究、开展人权培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促进人权保障”为宗旨,恰与上述北欧三国的人权机构促进中国人权教育的目标颇相契合。不过,学校在该所成立后一直强调其“科研机构”的地位及其“理论研究”的职能,对其“人才培养”的职能并无很高的期望。因此,尽管学校通过该所在人权教育领域实际上进行了大量的交流与合作,并且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这些工作依然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和随机性。2011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正式成立,其人权教育与培训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职能得到明显加强,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也更为广泛和清晰。
(三)合作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大致采取了两类模式,一类是基于正式协议的项目模式,另一类是不基于正式协议的非项目模式。前一类模式通常适用于以各自单位名义进行的比较重要的合作,后一类模式一般适用于以单位代表或个人名义进行的临时性的交流活动。
1998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外合作伙伴先后签署了十余项专门的人权教育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于1998-2002年与外交学院和挪威人权中心共同实施了《国际人权法教程》编写项目,于2001-2004年与英国文化协会驻京办事处共同实施了人权法核心教材编写项目,于2002年与北欧三国的人权机构共同实施了第二届中国—北欧国际人权法中国大学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于2003年在欧盟委员会资助之下实施了人权法大学师资培训项目,于2004年与北欧三国的人权机构共同实施了第四届中国—北欧国际人权法中国大学教师高级研修班项目,于2004-2005年与英国文化协会驻京办事处和挪威人权中心共同实施了人权法教材捐赠项目,于2004-2005年与挪威人权中心共同实施了西部高校人权法教学情况调研项目,于2007-2008年由卡特中心资助实施了两项人权法知识培训项目,于2009年与北欧三国的人权机构共同实施了第二届中国高校人权教育年会项目,于2012和2013年与挪威人权中心共同实施了中国高校教师人权法教学研究项目。此外,在中国政法大学与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之下,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单独或与该所共同举办了4期人权系列讲座(2008-2012)、5届人权法暑期班(2009-2013)和两期司法与人权保护研习班(2011),使该项目事实上发挥了一定的人权教育功能。
除上述正式的合作项目之外,在过去十多年里,中国政法大学与许多国外组织和机构的代表或个人频繁开展了包括互访、讲学、研讨在内的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近年来,这种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已逐渐扩及学生培养领域。
三、中国政法大学人权教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效果
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各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之下,双方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得到了有效实施,取得了许多直接成果。例如,2002年以来,两部人权法教材获得出版,200多位高校教师接受了人权法培训或参加了人权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80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接受了人权知识培训,约500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含十余名外国学生)参加了人权法暑期课程班的学习,近千名法官参加了关于司法与人权保护的研习班和系列讲座。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三所首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被正式授牌。
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外伙伴之间的合作协议的成功实施对相关目标群体和合作各方产生了积极影响。从参加人权法研修、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教师的书面评价可见,每位教师在从事人权法教学所需要的知识、材料、方法、态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通过有关合作协议的拟订和实施,合作各方不断加深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就中国政法大学而言,与国外伙伴的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提升了其在国内外人权教育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全面增强了其开展人权法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权教育年会在云南大学召开
除上述较易观察的成果和影响外,中国政法大学及其国外合作伙伴在人权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中国的人权教育(特别是高校人权法教学)、研究和制度建设同样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过去的十余年里,中国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人权法课程,建立了人权研究机构,有越来越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人权法的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与人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在这些方面无疑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考虑到其他多重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一作用的范围和程度还有待进一步的评估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开办第四届人权暑期班选修课
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人权教育研讨会
《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3周年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成立纪念活动现场
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国际人权事业和中国国内人权、法律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背景,以促进中国高校的人权法教学为直接目标,以推动中国人权教育和研究的发展、人权制度的健全和人权状况的改善为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交流与合作尽管为时不长,其途径、方式、范围和程度也颇为有限,但业已取得了明显效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与此同时,受客观环境和自身能力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交流与合作的范围,提升交流与合作的质量,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各项交流与合作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