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而捍卫和保护文化多样性与保护人的文化权益“密不可分”。①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抢救性、整体性和生产性三种保护方式中,生产性保护最复杂也争议最多,可谓是毁誉参半。②本文通过综合分析武汉旅游投资集团在实施手工艺类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协调机制和经营方式等,探讨手工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武汉模式”及其人权价值。
一、手工艺类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产生的社会背景
保护非遗,是国际社会校正全球化弊端的重要对策,是世界范围内兴起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文化多样性浪潮的必然结果。全球化为不同文明之间开展新对话创造条件,也使非遗“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因此保护非遗“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③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非遗保护措施,尤其是吸引企业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活动。“武汉模式”是企业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典型个例,其产生以国内外大力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为背景。
二、手工艺类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2011年6月,“武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引起了武汉旅游投资集团的关注,集团迅速与武汉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决定投资非遗文化产业。在此过程中,企业通过建立法律关系、协调机制和经营方式等,积极探索企业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途径,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
1、订立契约保护传承人权益
在企业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之初,针对来自非遗传承人的冷漠、疑惑和抵触,集团主动承诺每年销售一定金额的传承人产品,签订协议书保证兑现,以表达投资的决心和诚意。尊重和肯定非遗精神及经济价值,用契约保障传承人的经济利益,是“武汉模式”的重要特征。
2、着力策划创意营销
创意营销是文化创意类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企业通过狠抓策划,努力做好手工艺非遗产品的市场营销,如首次研发的《巅峰对决》剪纸纪念册成功进入国际体育活动市场。
3、定制开发产品
定制开发手工艺非遗产品成为“武汉模式”激发创新机制,它作为连接市场与传承人的桥梁,把市场需求、流行元素传导给传承人,激发创作灵感开发新产品。
4、以政府采购引导扶持企业
政府采购是引导和扶持企业的重要手段。在企业销售手工艺非遗产品订单中,约百分之六十来自政府及相关部门采购非遗产品作为对外宣传品。
5、主动参与地区特色文化建设
2013年初研发的剪纸纪念册《魅力武汉》,已列为地方政府的对外宣传品。显示了政府自觉融非遗保护于地方文化建设的思路,政府支持企业在参与地区特色文化建设中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手工艺类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的构成要素和机制
深入考察企业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中法律关系、协调机制和经营方式可以看到,“武汉模式”是由理念、主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机制,推动现实运行。其要素构成及相互作用关系图示如下:
图一:“武汉模式”要素构成及相互作用关系图
如图一所示,“武汉模式”概括为:以尊重和发展非遗精神及经济价值为核心理念,以政府、企业、传承人三方为主体,以主体权利义务为内容构成利益共同体,三大基本要素交互重叠、互动互济形成发展机制,推动非遗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
1、三方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
政府、公司和传承人三方主体构成利益共同体,是确立“武汉模式”的基础。凝结三方主体的是非遗内在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非遗精神及经济价值可能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政府需要非遗提升社会整体利益,增强文化软实力,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企业需要把非遗资源优势转化成产品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传承人需要提升和传承技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将三者聚合,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只有三方互相作用、协同共进,才能达成目标,实现各自的利益。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使“武汉模式”失去相互支撑和可持续发展动力。
2、三方主体形成权利和义务互补
权利与义务统一为不可分割的整体,马克思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④“武汉模式”三方主体中,政府通过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意见》获得管理非遗产文化企业和审定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企业通过资本获得经营权;传承人通过政府认可获得非遗项目代表权。因此,其内容体系是在已获权利的前提下明确三方主体的义务。
(1)政府的义务
政府要将非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设立非遗文化产业基金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非遗产业,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扶持企业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宣传非遗保护,具体落实非遗人才保护和培养措施;积极引导消费,把非遗审美价值融入地域文化建设。
(2)企业的义务
企业要建立高效的市场运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产品创新机制;尊重和保护传承人的文化权益,形成畅通的协调机制;搭建传承人技艺展示、产品宣传平台,帮助培养后继人才;主动参与社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保护非遗的社会环境。
(3)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传承人要具有履行传承义务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开发活动;在实践中努力学习和创新,将现代审美价值融入创作中,不断丰富非遗宝库;有培养继承人的自我责任意识,积极将技艺传承下去;保持开放的心态,主动宣传非遗文化。
3、三方主体互动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政府、企业和传承人相互支撑互动互济形成运行机制,合力推动“武汉模式”(如图一所示)。图中每两个主体之间的重叠区,表示该机制由主导双方的相互作用为主,不断通过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1)企业扶持机制
由政府主导,综合利用法律、行政、市场多重措施作用于企业,企业以积极进取和做大做强为回应,辅之传承人积极参与,加快形成企业扶持机制。
作为主导力量,政府要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发挥作用。
在宏观层面,政府要多渠道引导资本进入非遗生产性保护。国家鼓励发展文化产业,资本流向明显偏重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等大型文化产业。“武汉模式”则因资本主动与非遗联姻,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上的新鲜事”。⑤因此,政府在产业政策上应给予倾斜,同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予以引导。
在微观层面,政府要加强市场化调控措施。与简单的资金扶持不同,通过税收、采购等措施,引导企业适应市场,有效增强竞争能力。目前,政府缺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实。非遗法规定 “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据了解,企业给传承人初级产品付款按规定要缴增值税,传承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税赋全部压给企业,地方政府对此无决策权,成为政策盲区;二是非遗文化产品还没进入政府采购名录,采购份额更是微乎其微。
必须改变政府市场化调控措施不力的现状,引导企业把非遗的文化优势变为产业优势、市场优势,非遗的产业化发展将获得至关重要的发展动力。
企业作为回应一方,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弱直接决定资本是否真正流向非遗。在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要主动参与政府主导的地区特色文化建设,让非遗在现代生活中获得发展生机。
(2)产品创新机制
由企业主导,企业与传承人相互作用,政府在全社会倡导非遗文化产业发展的和谐环境,合力推动产品创新机制建设。
在企业内部完善产品创新机制至关重要。手工艺类非遗活在传承人的作品中,因而非遗开发不是单一文化的独角戏,而是多元文化的交汇融合,是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互济。“武汉模式”走的是活态传承之路,企业通过契约,在市场与传承人之间建立缓冲带,减轻市场对传承人直接的生存挤压,让他们在解除生活之忧的条件下专心创作,这是企业产品创新机制的关键。以尊重不同价值观和审美观为基础,在企业内部形成文化交汇与互动的良好微环境。传承人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参与企业工作,充分吸收市场信息,不断创作出创意凸显、品质上乘的作品,企业因此增强核心竞争力,获得广泛的发展空间。
政府要在全社会构建共同保护和促进非遗文化产业发展的和谐环境。非遗不同于文物,它产生于人们长期生产生活实践,必须在现代人生活中获得生命力。政府要加强地方、区域特色文化建设,拓展非遗产品创新的参与空间;要增加市政建设、城市景观中的非遗元素的应用,扩大非遗创新产品的展示空间;要通过政府采购引导社会对非遗文化的关注和认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消费非遗文化产品,不断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壮大。
(3)人才激励机制
政府创造良好的人才制度环境,由传承人积极主动传授非遗技艺、培养继承人,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共同推动人才激励机制建设。
手工艺类非遗的核心是手艺,是传承人心中和手中的特殊技艺,它的传承高度依赖传承人主动性及后继者学习积极性。目前,非遗人才培养有两大难题:一是如何激发传承人带徒弟的热情;二是如何激发年轻人学习技艺的热情。“武汉模式”是传承人与企业通过新产品走向市场推动非遗传承的有益尝试。一旦某技艺产品为市场认可,就可激发传承人和学习者双方的热情,共同推动技艺人才的培养。
非遗传承人是社会特殊人才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政府负责传承人的条件、认定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引入了传承人退出机制。⑥政府要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实施非遗传承人创造性劳动相适应的人才制度,完善落后淘汰制度,与企业、传承人共同促进这一特殊人才群体壮大和艺术水准提升,让非遗传承人队伍不断增加新的活力。
四、手工艺类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蕴含的人权价值
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以尊重和发展非遗精神及经济价值为核心理念,并将其纳入人权的视角。探讨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所蕴含人权价值,能更深入了解其可持续发展底蕴。
1、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文化权利的尊重
非遗属于弱势文化。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其深植于农耕文明的土壤已被现代化瓦解;二是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遭遇市场掠夺挤压,陷入生存困境,被现代社会边缘化。“武汉模式”把对传承人利益保障的承诺写入法律契约,用行动表达了对非遗、对传承人文化权利的尊重。这一行动与对社会困难群体人格的尊重一样,体现了人权文化最本原的精神。
非遗保护目标是促进文化多样性,它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是人权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保护非遗和文化多样性,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的各种权利。⑦由此可见,人权是保护非遗的应有之义,没有起码的尊重,就没有保护。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对非遗精神和经济双重价值的尊重,对非遗生产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实践了市场经济环境中非遗文化权益的法律保护
非遗生产性保护“武汉模式”的实践,昭示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保护非遗文化权利,首先要保护其生存权。这是其最重要的人权价值所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和发展道路。针对中国的实际发展阶段,坚持把人的生存权放在人权事业发展的首要位置。任何人,一旦其生存都不能保证,何谈其它权利。保护非遗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投资保护非遗项目是为了发展,但如果无视传承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传承人生存困境,何谈发展。
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文化权益,并非伦理上的简单给予,更是平等赋予双方责任和义务。所谓人权,意指在既定的社会中,所有人都有资格“以提供义务为准备提出对自己所需要的权利的主张”。⑧人权以“相应的义务准备”为基础,意味着个人在自身权利受到承认和尊重和同时,还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人权、公共秩序、福利要求,才有资格以人权的名义享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武汉模式”的契约保障,包含着对双方权利的尊重、义务的赋予,是基于平等的、相互尊重前提下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对非遗的发展创新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武汉模式”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实践探索。
3、实现了现代企业经营中非遗发展权的有效推动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指个人和全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把发展权放在重要位置。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武汉模式”是在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实现发展权的一个范例。
首先,它激发了传承人自主参与非遗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其次,它能提供创新发展所必须的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创作空间,不断向传承人传导市场的丰富信息,激励传承人创新产品,共同推动非遗产业化发展;再次,它用契约保证了参与发展的组织与个人公平享受发展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推动发展权的实现,“武汉模式”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带来有益的启示。
4、彰显了在城镇化过程中保障人权的和谐价值
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利益,往往会误以为只是少数人受益。实际上,非遗项目一旦失传,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非遗凝聚了数百年乃至上千年民族和地域文化的精华,其价值不仅属于传承人,更属于全社会和整个人类。非遗项目的失传,社会将失去对其欣赏、传承和发展的机会,会损害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非遗就是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只有保护了非遗传承人的文化利益,才能保护社会利益,否则社会公共利益难免流于空洞和抽象。
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动中国梦实现的重要途径。由于认识上和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多年城镇化过程形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及持续发展。保护开发非遗,发展地域文化,提升城市品味,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武汉模式”促进社会文化多样性,继而给予地区特色文化涓涓不息的创作源泉,这正是人权理念在城镇化发展中的和谐价值。通过探讨“武汉模式”,期待各级政府树立“文化民生”意识,把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放在与就业、教育、卫生等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形成以非遗为代表的地域特色的文化符号,增强文化认同,增进社会和谐,探索适合地区特色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赵莉系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宣传研究部主任;李光系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11月2日《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前言。
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纪实》2012年9月.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16。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
⑦《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四条至第五条。
⑧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