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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治与人权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张晓玲 刘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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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保障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①近些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中国人权保障状况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一、法治与人权的概念

  (一)对法治概念的探析

  对于“法治”的概念,法学家们指出,“法治”没有一个明确的、放之四海皆准的定义,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释。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即“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②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涵。香港大学法学院的陈弘毅教授则认为,法治的概念包含很多不同高度和深度的层次。第一层是社会的秩序和治安。法治最简单的意义,是指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障,不受伤害、侵犯和破坏。第二层是关于国家或政府活动的法律依据,就是说不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制,连统治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管制。第三层是可以随意运用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去管制权力的行使,法律要有足够的内容去防止法定权力的滥用。第四层是司法独立原则。第五层是政府机关必须尊重和服从法律及法院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的判决。第六层就是在法律下的平等。第七层是指法律应达到一些基本的公义标准,包括实质的和程序上的正义。第八层是指一些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九层是说人民应有权选出自己的政府,政府应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同时应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最后,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③

  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是中国人民应努力实现的一个伟大的目标,也是中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挑战。社会治理从人治迈向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成就,它推动社会的进步,对于增加人类的幸福和减少苦难,做出了贡献。因此,对“法治”这个概念的明确,是有它的必要性的。空泛和抽象的口号,并不能代替仔细和理性的思量。④依据学者们新近的研究,综合起来看,法治通常可以区分和涵盖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比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所谓实质意义的法治则更注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二)对人权的探究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里,都载有保障公民权利或人权的条文。“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一切都不是”⑤对于人权的界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究竟什么是人权,虽然对此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但这又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中国《人权大词典》对人权的定义是:“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或者说,是人类每个成员可享受或有权享受的各种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⑥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因此,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⑦国内外学者在人权的基本概念问题上既存在分歧,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也许,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人们关于人权的基本主张是,人权就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人权是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仅仅因为是人就享有和应当享有人权”的结论,已经受到国际人权文书的明确肯定。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每一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只要是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从当代人权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人权概念愈加丰富和完整。从人权发展的历程看,目前普遍把其划分为三个构成部分,也就是通常讲的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除了“第一代”人权(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不受酷刑、言论自由、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外,更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和“第三代”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这些人权的标准大部分可理解为关于各国政府应该怎样善待其人民的现代文明标准,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作出严重侵犯其人民的人权的行为,便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甚至制裁。

  二、法治与人权的关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防范人权遭受国家和他人的侵犯。从法治与人权的内涵可以发现,法治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

  法治以限制权力为出发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人权是法治的根源和依据,而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

  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必须实行法治。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进而成为公民能够真正享受到的实有权利。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制度必须是一整套充分而完备的体系,除了要有各种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要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三、推进法治建设,加强人权保障

  2012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与国际社会不断就人权问题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和合作;中国人权保障的实践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一)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的积极作用

  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人权,人权与和平、发展并列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不可否认的是,人权观的形成必定要受到一国历史、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的背景与文化决定了人权世界的丰富多彩。中国提出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体系丰富了国际人权概念的内涵,坚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对话。中国的人权主张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2006年3月15日,第60界联合国大会以170票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以取代人权委员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做的贡献。中国以高票当选说明,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巨大进步赢得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中国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将有利于该理事会在世界各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伟大事业。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工作。2009年,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会议,中国积极推荐专家参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同年,中国专家杨佳当选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

  (二)中国在国内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

  中共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全面进步。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所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向前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中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度增加,已成为全球最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减贫目标的国家,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普及初级教育”及“在小学和初中教育中消除两性差别”的目标。自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和履行有关公约义务。中国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给予少数民族特别照顾。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事业的突出亮点,被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残疾人权利保护始终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要一环,残疾人权利保障已经逐步实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般法与专门法、中央法与地方法、法律与政策相互配合相互支援的规范体系。2008年4月,我国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受各项社会保障等权利,国家有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等内容。200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获得“联合国人权奖”,这是该奖首次授予中国人,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残疾人人权事业伟大成就的尊重和肯定。

  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当代世界人权的发展趋势。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竞争能力弱、生活上贫困、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群。《世界人权宣言》以权利的形式确立了人的有尊严的生活的标准。一个人不可能失去这些权利而过一种称得上是人的生活。“一个政治社会的弱者,有权利享有他们政府的关心和尊重”,⑧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要求。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并专门制定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要在中共十八大精神指导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

  (作者张晓玲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中央党校人权中心主任;刘昱辉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人权法方向博士)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11月。

  ②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199页。

  ③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7-63页。

  ④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⑤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⑥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⑦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⑧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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