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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罗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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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共识和行动智慧,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作为现代社会中人的利益和权利的集中体现,理当处于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决定》重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决定》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宣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做了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

  一、建设法治中国,推动人权发展

  人权保障和实现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和国内国外大环境,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我们要继续坚持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依法、务实、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二、完善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建设

  要完善相关体系建设,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关注公民生命权保护,适时修改现有法律,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控制死刑的适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要关注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依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理顺现有体制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制度

  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保护力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及其亲属上访闹访或“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要明确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权利救济制度建设

  权利的精髓在于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更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这就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得到国家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人权研究和人权保障要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融人权保障于发展之中,在发展中落实各项人权。在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改革中,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前进!

  (本文系罗豪才会长在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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