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关于“中国梦”的阐释引起了思想理论界、政治界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与评论。习近平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与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蕴涵了丰富的人本思想。他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一时代解读,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创未来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梦”是中国国家的梦,是中华民族的梦,归根结底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从根本上来说,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主体和价值指向是人民。“中国梦”的提出是为了人民,而且唯有依靠人民,“中国梦”才能实现。从理论进路上来说,只有真正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指向,“中国梦”的实现才有更为坚实的保障基础。
一、“中国梦”与人权的话语伦理逻辑关系
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我们身处的时代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引发国际间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己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①人权如此之重要,在当前“中国梦”的强大思想光谱下,人权的内涵是否更应得到彰显,值得每一个学者思考。
当今社会,思想价值日益多元,社会文化日益碰撞,利益格局博弈日益加深,权势力量日益多变渗透,单纯以学理化的方式去思考和研究人权,常常显得捉襟见肘。
显然,在当前社会各界都在热火朝天地讨论“中国梦”的时候,笔者更为关心的问题是:关于“中国梦”的多维度解读,甄别其中,其深层度的价值意思到底是什么?我们究竟如何认识“中国梦”的价值取向?在何种思维框架内谈论“中国梦”才是真正有效的?当我们认真地研讨“中国梦”的话题时,可以自我追问一下:我真的有梦吗?我的这个梦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我的事业、工作和实际的生活境遇能够推动我去实现自己的梦吗?如果更进一步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我有伟大的民族复兴梦吗?如果说“中国梦”是一种社会价值存在,那么对于个体梦的体验,就是人的尊严维护。离开个人的梦,空泛地去探讨宏大的“中国梦”,难免会陷入空洞说教的历史反复。也只有紧扣鲜活的“个体梦”,“中国梦”的叙述才能更为生动,才能在国际社会产生影响和得到认可。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对于每一个普通的中国民众来说,“中国梦”可以很简单: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在城镇化过程中,自己的房屋拆迁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对于一个学生来说,可以不因地域或阶层的差异进入向往的学校;对于一个社科工作者来说,可以自由地阐发思想等等,诸如此类。对于“中国梦”的真切体验,来自财富与工资收入的增加、生活质量与水平的提高、住房面积的不断增大等,也来自对稳定、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人际关系的追求。“中国梦”是可持续的“实在”,而不是脆弱的“虚无”。
概括来说,民族的国家梦想与个人的人权梦想是紧密相联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族梦想决定和制约着个人人权梦想的实现与保障,民族梦想是个人人权梦想实现的条件,违背民族梦想的个人梦想很难实现。个人人权梦想的实现与保障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个人的向往和追求只有同社会的需要、人民的利益相一致,才可能变为现实。另一方面,个人人权梦想体现着民族梦想,民族梦想包含着亿万人民的个人人权梦想,民族梦想的实现要靠社会成员个体的奋斗实践。我们要用民族梦想指导和规范个人人权梦想,让个人人权梦想融合在民族梦想之中,在为实现民族梦想的奋斗实践中实现个人人权梦想。②
二、尊重与保护人权是“中国梦”的价值取向
立足当今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我们必须首先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自发性地将“中国梦”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及其相应的实践问题结合起来谈论“中国梦”才是有意义的?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权的发展脉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共同纲领》确定了 “人民的权利”原则,1954年宪法肯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时期“注重国际关系中的人权斗争,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施人权保护,注重人权的实用性。”“前三十年”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革故鼎新,在人权保障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过严重失误。③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及其前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权”成为理论的禁区,甚至“谈人权色变”,这也给西方势力攻击中国提供了口实。④可以说,那是一个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完全服从于被过分拔高了的国家、社会以及集体利益的时代。在那个时代,即便是民众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权利,也必须经受“大公无私”境界的考量,“私”的领域完全被剥夺了,这是一个不堪回首的人权荒废时代。站在当下社会以及当今时代的立场上,不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私人空间和私人感受合法性存在的时代,所谓的“梦”,就只能是片面化的。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局面。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锦涛的“以人为本”等都包含着促进人权发展的思想。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六大报告强调“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主张,十七大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而十八大报告更是首次提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不仅“与人权有关”,更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人权”。十八大报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与时俱进,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最新理论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权理论思想上的重大创新,表明中国共产党越来越充满时代气息和开拓精神,越来越具有开放意识和宽广胸怀。
尽管我国在人权事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侵犯人权的事件屡屡存在,社会转型中的诸多问题,如果抽丝剥茧,其根源还是在于人权的保护不力。因而,必须超越传统伦理思想的范式,以政治哲学的思想范式来求得人权的现代解读。人权在当下,不应是被动的促进,而应是自发的充盈,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和谐才能持久。也就是说,人权的真谛和实质,不仅在于民众各项基本权利的被法律层面赋予,更在于权利真真切切的“落地”,各项配套保障体制健全。如此,现代社会中,属于公民们的“梦”一定不是纯粹主观“体验”的,它一定是具体的、翔实的。即使是“体验”,也一定首先是公民个体的各种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以后,公民个体在相对公正合理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实际从事、参与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活动所得到的一种尊重和满足感。⑤
总之,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自发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涉及对生命和自由的内生性关注,另一方面其发展完善与执政党执政理念密切相关,公民个体“梦”一定是与权利的享有和持续地被保障紧密联系在一切的。
三、拓展人权实践,推进“中国梦”的实现
每一个个体对“中国梦”内涵的认识与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具体组成人员对于个体单位需要的认识,是沟通“中国梦”的现实基础与价值指向的桥梁,也是彰显“中国梦”的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的认识论基础。⑥因而,需要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拓展人权实践,推进“中国梦”的实现。
首先,制度是“梦想”的保障,要“以人为本”,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中国梦”,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做到以人为本,悉心体察民意,真正了解民意,切实尊重民意,让人民群众焕发出巨大的创造潜力。除个人不懈的努力之外,“中国梦”的实现从宏观上讲还取决于制度的保障,因而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⑦只有制度上的充分保障,美好的梦想才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切实尊重和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的“梦想”实现奠定充实的物质基础。“中国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提升全社会的幸福指数。“财富如果长期为少数人所占有,而多数人处于贫困状态,它是不公平的,而且注定这个社会是不稳定的。因此,我们非常关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⑧因此,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改革完善一次分配、强化国家再分配机制和慈善机制等多种手段,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通过中国共产党从人民利益出发的社会实践活动,人民群众认识到党所提出的奋斗目标与自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一致的,从而自觉地在党的领导下把自己的梦想融入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过程中。
再次,畅通阶层之间的流通渠道,确保每一个人都有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阶层流动机制越完善,社会流动率越高,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低层社会成员的奋斗积极性就越高,通过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实现上升流动到更高社会阶层的愿望就越强烈。要有序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形成各阶层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格局;进一步拓宽阶层流动通道,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阶层沟通机制;要抑制权贵,防止出现不应有的阶层固化,以制度改革保障阶层边界的开放性,加快阶层流动缓解阶层冲突。与此同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根本上依赖于建设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每一个人有公平发展的机会。只有公平,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地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只有公平,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才能保障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⑨因此,政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机遇等。
第四,以民生安排的国家战略导向来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结构应该是现代化的,应该是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是大多人都过上富裕生活的社会。在“中国梦”实现进程中,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是经济建设的推手、大众消费的主体、社会稳定的力量和正面价值的承载者,中等收入阶层的精神和行动使“中国梦”的实现有了阶层依托。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大力培育有利于中等收入阶层发展、成熟与壮大的社会环境。中产阶级的出现必须要依靠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社会全面转型,为此,需要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力度,要加大对私人财产、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要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覆盖面;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小民营企业松绑、制定促使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的经济政策、为大学生就业群体的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金融服务等。只有当中产阶级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社会结构逐渐优化、中产阶级的意识和理念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时,中产阶级对社会的进步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中国梦”的阶层主体优势才能体现出来。
第五,“中国梦”的设计需要建构起平等而开放的社会结构。鲜活的权利个体和自由宽松的社会,能够推动广大市民积极践行人权理念,提升人权意识。“中国梦”决定了版图上的每一个国民都有平等的分享和追求这个梦想的机会,都有享受平等而开放的结构所提供的机遇的机会,都有平等的不被污名化也不被歧视的社会身份,依据这个身份获得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中国梦”。例如,中国社会中户籍歧视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这是向结构性平等和正义迈出的坚实一步,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梦”涵盖性、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标志之一。它能够说明“中国梦”是面向部分中国人的,还是面向全体的,是包容性的还是排斥性的,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成就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在结构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所有人的利益。⑩
最后,加大对人权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夯实“中国梦”的根基。人权教育所普及的人权知识、宣传的人权标准、传达的人权价值、理念能促使国家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与人权精神的衔接,能推动“中国梦”的理论架构更为完善。人权教育作为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中也就自然摆在首要位置。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门性人权教育法律文件,为开展人权教育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成立专门的人权机构,制定国家级人权教育方案,明确我国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人权教育任务;尽快启动人权知识的教材编撰,师资培训;充分发挥《人权》等专业期刊和大众媒体在普及人权知识、推动人权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建立人权教育考核评价体系。
总之,“中国梦”既是个人的梦,也是集体的梦,实现“中国梦”,归根到底就是要让人民更加富裕、更有尊严地生活,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地发展,让人权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更大的彰显。只有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人民才能真正幸福,民族才能更加和谐,国家才更加强盛,国际社会也会更加认同中国的发展道路。
(作者系北京市社科院外国问题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注释:
①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5页。
②徐学绥、张勇:《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中国化的新发展—习近平“中国梦”释论》,《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③董云虎、常健主编:《中国人权建设 60 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页。
④董云虎:《“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人民日报》,2004年3月15日,第10版。
⑤袁祖社、董辉:《“权利公平”的实践逻辑与公民幸福的价值期待—“美好生活”时代之共同体的伦理文化吁求》,《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⑥原魁社:《人民主体性:“中国梦”的现实基础与价值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3期。
⑦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版,第15页。
⑧新华社总编室:《信心与希望:温家宝总理访谈实录》,新华出版社,2010年。
⑨胡联合,胡鞍钢:《中国梦:中国每一个人的公平发展梦》,《探索》,2013年第3期。
⑩周松青:《身份社会、公民社会和中国梦就业中的乙肝歧视》,《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