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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学术研讨会聚焦艾滋病患者权利保护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韩旭 高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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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2013年10月15日至16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与荷兰人权研究院共同举办的“艾滋病患者权利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荷兰、美国、南非等国家,以及我国山东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30余位学者参加会议。与会学者就“人权的载体理论与人权哲学”、“文化传统与艾滋病患者的权利”、“艾滋病患者权利的类型化研究”、“艾滋病患者权利的具体实践”和“艾滋病患者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一、人权的载体理论与人权哲学

  荷兰人权研究院院长汤姆教授在题为“运用‘人权保护载体论’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依靠当地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抗击艾滋病”的发言中提出艾滋病防治工作在非洲成效有限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非洲本土价值文化。他认为非洲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在符合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遵守合理性道德,并提出加强当地社会机构对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提高传统治疗师在诊断和治疗疾病过程的参与度等具体措施。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迈克尔研究员则进一步阐释了艾滋病防治制度本土化的具体方法,他认为应选用当地途径以解决当地问题。对此,迈克尔以坦桑尼亚为例,分七个阶段阐述其原理和效果及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山东大学的李长勇副教授从艾滋病患者工作权保护的层面出发,以中国政府《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为例,阐明了当前中国对艾滋病患者工作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并进一步指出艾滋病患者工作权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难点以及对相关问题解决的合理化建议。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彭秦宣博士在题为“利用阴阳平衡的哲学观点促进当代中国性别平等”的发言中,介绍了阴阳哲学概念的起源、当今国际社会主张的性别主流化原则等,并基于对阴阳观点的重新诠释,引用《易经》、《庄子》等中华传统经典文献,希望促进当代中国两性之间的平等和实质正义。

  济宁医学院的钱国玲博士则提出中国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实现三种转变:一是从法律上的特别保护到一般性保护;二是从政府单一行为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三是从生物医学的艾滋病观念向社会和人权的艾滋病理念转变。

  二、文化传统与艾滋病患者的权利

  乌干达马凯雷雷大学的温纳慕沙教授以乌干达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支持服务制度为背景,提出三个问题:文化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否相互排斥?地方性文化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在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方面能发挥什么作用?基于上述三个问题,他认为地方文化和人权是互补的,文化是用于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南非罗德斯大学的劳伦斯教授从非洲习惯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切入,认为非洲习惯法的发展,一方面应避免对习惯适用地区边缘化,将非洲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主流当中;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受全球化影响的社会性质的变化,从而更有利于保障非洲南部大多数遵循习惯生存和生活的人们的权利。

  南非大学的凯葛教授针对基于文化产生的性别暴力问题,从“人权保护载体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从本土传统和习惯的根源中寻找原因和办法,特别应当发挥传统领袖在保障性别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消除传统文化习惯中存在的性别暴力。

  牛津大学的邹密密博士充分肯定了载体论的价值,提出文化中心战略:通过改变当地文化价值观,消除中国传统观点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污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曲相霏副教授则通过四个案例,阐述了中国法律制度在保护艾滋病患者就业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建议通过改革公务员体检中的艾滋病项目、医疗制度和大众教育等途径保护艾滋病患者就业权。

  山东大学的孟雯博士指出近年来中国伦理学会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当前发展所面临的阻滞与困惑。她总结了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成功方法和经验,认为这些经验可以为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

  浙江大学的夏立安教授就六位学者的发言作了总结点评,并倡导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之下,人权保护应注意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文化观念中积极方面的作用。

  三、艾滋病患者权利的类型化研究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亨瑞克研究员提出了对于“文化敏感性”方法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并就文化敏感性方法在伦理和实践中运用的两难困境进行阐述。与之内容相关,荷兰人权研究院的弗雷泽博士更进一步探讨了在遵守国际公法的前提下,是否允许国家利用文化或文化敏感性方法保护国内人权等问题,并指出各国必须忠诚善意履行条约义务,文化差异不能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的单纯教授在题为“论艾滋病人权保障的法理特征”的发言中提出中国的改革开放与艾滋病在中国的出现和传播、人权观念进入中国几乎同步,因此,艾滋病人权保障问题研究应与中国近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依法保障艾滋病人权,实行奖惩结合的方式加以治理,既有效惩治侵害艾滋病关联群体权利的犯罪行为,又鼓励了在易感染背景下主动申明自己艾滋病患者身份的人,使艾滋病关联群体的人权能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得到保障,为“法治中国”积累特殊的创新经验。对待中国“隐形性产业”和“性工作者”,可借鉴“礼刑并用”的治理经验,最大限度地在各个环节保障和维护艾滋病关联群体的人权。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方面,国家行政机构和部门在“转变职能”中,理应逐步淡化“无限权力政府”意识,以“人权保障”为工作宗旨,真正转化成为适应现代文明治理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旭副教授以“尊严、宪法审查与平等就业权——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保障”为题,通过中国大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被拒绝入职中学教师案例,提出尊严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正当性基础。就业权是公民自治和自我决定权的体现,国家必须保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

  浙江财经大学的金梦博士介绍说,自艾滋病流行以来,已有超过四百万的15岁以下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经历贫困、遗弃、拒绝、歧视或变成家庭负担,从而成为虐待和剥削的对象。她指出儿童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关乎人类未来发展,因此,艾滋病不是某些国家的个别问题,而是全世界应当共同协作、一起努力解决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树坤副教授对上述五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她归纳了目前人权法学研究呈现出的两大趋势:一是人权研究开始关注文化基础,二是人权学者注重规范分析、价值分析等多元研究方法并用,注重人类学、生物学等多学科领域交叉。与此同时,她也表达了对于法律文本保护改善与人权保护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鸿沟的忧虑。

  四、艾滋病患者权利的具体实践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史黛丝博士作了题为“艾滋病与传统医学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中国——困境与发展趋势”的发言,探讨了传统医学和传统医师在对抗艾滋病问题中的作用,展开了对传统治疗手段与常见的现代生物医学手段的讨论,并对中国对抗艾滋病实践概况与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案例做了简短的跨文化分析。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奥古斯丁研究员作了题为“Zunde raMambo——保护人权和抗击艾滋病的非洲文化策略”的发言。Zunde raMamb可简单翻译成“首要的粮仓”,意指老人、寡妇、儿童以及残疾人等有优先获得食物的权利。奥古斯丁研究员认为这样的一种文化实践也适用于艾滋病患者。他指出非洲的价值观,如生命、安全、住所、食物、正直、尊严等都与Zunde raMambo这一概念以及传统相融合。在非洲的文化背景下,Zunde raMambo的文化传统在预防和抵抗艾滋病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荷兰人权研究院的乔聪睿博士以“中国对待艾滋病问题的政府角色及其对于保护艾滋病患者的潜在影响”为题,阐述了政府的言论与媒体报道结合所代表的中国政府的角色和不断变化的艾滋病之间的相互作用。她认为基于中国政府对公众和媒体系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应在不同层次以积极的态度提供更易于落实的补救措施以及对受影响的人更友好的社区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柳华文研究员以“制定实施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为题,强调艾滋病与人权问题,不仅是个人的尊严和待遇问题,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善法与良治加以应对,同时要加强区际和国际的交流。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首先应该加强专门立法和决策,重视和加强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保护。其次,应该关注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实现政府主动、社会协同的有效社会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加强相关研究与社会宣传工作,提高政府和全社会对艾滋病的认识和增强对受艾滋病影响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吉林大学的刘红臻副教授在题为“公共健康与艾滋病人权利的冲突”的发言中提出,在面对公共健康问题时,艾滋病人权利被剥夺的现象普遍存在。她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应该完善有关艾滋病患者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规定。公共健康与艾滋病人的权利之间存在很多冲突的地方,但在很多方面也是相互独立的。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公共健康与艾滋病人权利的界限对于保障公共健康,维护艾滋病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大学的郑智航博士对五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总结评议,概括了上述学者共同涉及的问题,即国家对艾滋病人权利实现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国家应当尊重艾滋病人的健康权、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艾滋病人健康权的实现、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艾滋病人的权利等。乌干达马凯雷雷大学的温纳慕沙教授结合非洲本土文化对以上学者的发言进行了详细点评,指出在艾滋病患者依然遭受偏见与歧视的今天,当地文化在塑造人们的生活和行为与预防、治疗和缓解艾滋病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这一作用一直以来都被忽视了。应该充分尊重并运用当地文化,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从而促进艾滋病人权利的保护。

  五、艾滋病患者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的卡普兰副教授主要探讨了在最新的文化心理学研究中文化差异是如何引起道德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优先性问题。该研究表明,一些东方国家和南部国家,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的宗教团体,需要一种更平衡的人权理念,使它能够容纳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随着未来东方国家和南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以及西方国家多样性日益显著,很可能导致对上述理念的过多关注,所以应该退回到最基础的视角,遵循文化差异,避免在优先性的基础上看待人权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树坤副教授以“中国残疾人保障过程的反思”为题,提出残疾人保障是中国人权事业不可或缺的内容。中国古代的残疾人保障,是建立在家国秩序下的一种慈恩模式。近代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残疾人保障是法治秩序下的一种权利话语模式。目前,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残疾人保障,重点拓展了“社会维度”,能够对中国今后的残疾人保障思路提供一些借鉴。

  山东大学的陈姿含博士在发言中试图以定义具体人格权的范围来保护基因信息,探索了基因信息在保险领域的传播和具体的人格权,并对基因信息在工作场所的传播和具体的人格权做了深入分析,同时也对DNA数据库有关隐私权的法规进行了讨论,包括DNA数据库样本保留的时间问题、DNA检查的目的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方法等。

  山东大学的韩旭博士在题为“身心障碍者的权利与国家义务之研究——浅谈台湾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制度”的发言中详细分析了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身心障碍者保障的一般性意见,确认了禁止歧视原则和缔约国应履行的三个层次的国家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具体到实践层面,韩旭博士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台湾比较成熟的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机构和服务,即台湾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化、台湾身心障碍者社会福利机构层级化、台湾身心障碍者福利产品多元化。

  南非罗德斯大学的劳伦斯教授结合非洲习惯法的规定针对以上四位学者的发言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基于非洲人的文化倾向,他提出应该让非洲习惯法顺应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主流,避免依赖非洲习惯法的共同体被边缘化,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应该促进非洲法律与现代民族国家法律的衔接。吉林大学的刘红臻副教授在点评中表示十分赞同以上四位学者对于艾滋病患者人权保护的新视角,他们研究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对于艾滋病患者人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者韩旭系山东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作者高鲁嘉系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博连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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