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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人权的有力保障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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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将其写入总则,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多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逐步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力地保障了人权。

  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回避制度、案件审理期限、司法救助、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等方面,都依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遵从的审判规则以及当事人应该享受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逐步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把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辩护权的保障,明确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形和相关工作程序,对死刑案件,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宪法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核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解释》规定,进一步从具体制度上保障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选择权;对重要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尽可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确保再审的独立、公正等等。

  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将被告人不认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切实执行关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不断提高二审开庭比例,充分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规定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完善发回重审制度,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以一次为限,等等。这些旨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二)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排除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解释》设专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了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行为,迫使被告人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这些规定,将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

  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解释》第317条的规定,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也一律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坚持每案都提讯被告人,充分听取其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的,均予安排。要求地方法院健全落实死刑罪犯家属会见制度。不断加大注射死刑执行力度,使死刑的执行更加人性化。

  (四)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我国少年司法工作结合国情,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出发,探索创立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工作机制,如“寓教于审”、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圆桌审判”、心理疏导和测评、社会观护员、诉讼教育引导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集中、专门的规定,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少年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石。

  二、正确审理各类案件,不断强化司法人权保障

  (一)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增长22.3%和25.5%。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等犯罪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依法审慎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严把死刑复核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关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和切身利益。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74.9万件,同比增长37.8%。注重依法保障民生,审结人身损害、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物业服务等案件232.9万件,同比增长104.2%;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教,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738.7万件,同比增长24.5%。

  (三)妥善审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全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引导公民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4万件,同比增长32.4%;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684件,决定赔偿金额2.18亿元。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实现。

  (四)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保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利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2010年至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审理减刑案件169.94万件,审理假释案件12.54万件,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五)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出台本地具体救助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至2012年5年间,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69亿元,同比上升11.2%。

  三、扩大审判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审判公开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证依法、及时、公开审理各类案件。2009年以来,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向社会承诺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环节的六项公开措施。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确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同时发布示范法院标准。

  一是审判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公开。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通过公告栏、指示牌、电子触摸屏、宣传手册等,公示开庭信息、诉讼费用标准、司法救助和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设立导诉台、开通导诉热线等,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立案、收费一站式服务。建立审判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诉讼当事人查询。

  二是审理过程公开。公开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一律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公开宣判。公民持有效证件可以旁听。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进一步加大审理过程公开的力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庭审录音录像。

  三是裁判公开。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要求及时宣判。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微博发布裁判文书的链接地址。

  尽管人权的司法保障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权的司法保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笔者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司法人员会不断提高人权保障的意识,将司法人权保障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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