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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社会建设中实现人权保障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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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重要规定。“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中共十八大报告确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无处不贯彻和体现着人权保障的精神,而人权保障也必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来实现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中,人权保障全面覆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而社会建设与人权保障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一、加强社会建设,突出人权保障的民生取向

  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体包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几个方面。中国政府以社会建设带动民生保障,寓民生改善和人权保障于社会建设之中,多年来社会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到2012年末,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显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保持和谐稳定。随着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就业持续扩大、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家庭财产稳定增加、衣食住行用条件明显改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持续提高。

  中国传统上并没有“人权”这一词汇,“人权”一词是个舶来品。但是人权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人,其实质内容是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及其实现。就这一点而言,中国历史上不乏人权因子及相关要素,其中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的民本理念和丰富的民生思想。中国的民本思想源远流长,自上古时期起一直未曾断绝,相关的论述汗牛充栋。从脱胎于尚书的“民为邦本”和孟子提倡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到黄宗羲所主张的“民主君客”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学说,流贯中国五千年之文明史。金耀基先生在其《中国民本思想史》一书中将民本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以人民为政治之主体,即“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二是君之居位,必须得到人民之同意,钱穆指出中国人的政治观念强调君有君之职、民有民之职,君不君则民亦可以不民,孟子也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三是保民、养民的观念,徐复观认为“养先教后,孔孟同揆”,荀子也一再说“礼者养也”。民生理念大大发展了民本思想中保民、养民的观念,使其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追求。在二千多年前的《左传》中就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民生厚而德正”等说法。北宋程颐也说过“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朱熹也把“民生之所日用”视为“循理共天下”的要求。近代以来孙中山更是把民生作为三民主义之一端,将之作为民主革命纲领。

  深厚的民本思想和悠久的民生传统决定了中国人权的内容、重心和实现路径。中国两千多年来对民本的弘扬和对民生的推重决定了中国的人权保障必然是以民生为先、以民生为重、以民生为本的,更为关注人权理念中有关人民的生计、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强调相关内容的优先实现。以民生为先,关注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活保障,要求生存权发展权优先;以民生为重,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民生为本,把民生保障看作是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根本。

  二、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造人权发展的良性环境

  当前加强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1、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力量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深化时期,社会结构不断调整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样与复杂化,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很难应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因此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核心。

  建立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首先要科学定位合理处理党、政府、社会、公众等几方面的关系。建立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理念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和诉求、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优化整合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在法治化、制度化框架下合力合作实现社会治理。党、政府、社会、公众等要素在现代社会中不应是一种对抗、对立关系,各方之间并不存在零和博弈,而应该是一种汇聚在共同目标下的合作合力关系,以合作谋发展,以合作促人权。

  其次,要明确不同要素在加强社会建设和推动人权保障中的不同功能,合理分工,优化配置。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公众在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各自承担不同职能,发挥不同作用,共同参与治理。党政要分开,党委的领导职能和政府的具体实施职能要区分开,进一步明确政府职权范围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的协同、辅助功能与政府的主导实施职责要区分开,政社分开、各负其责,强化政府职责,深化社会协作。同时,要保障公民广泛参与社会治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要以法治为框架和保障。无论是加强社会建设,还是强化人权保障,甚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离不开法治的作用,都应在法治框架内来完成和实现。法治提供运作的框架和标准,同时对此加以保障。

  2、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还可以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则是对此所做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构成。

  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全是人权实现进程中的重要和基础一环,既是履行人权公约、落实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推动人权实现的良好基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而是机会均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但能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而且也是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实践,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具体落实。

  3、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人权保障提供社会组织条件

  社会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公民结社权的实现和结果,而健全的社会组织体制和机制的建立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组织条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妥善处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互动合作、良性循环的社会结构,是进一步推动社会转型、推动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建设现代政府的需要,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对于人权保障和实现具有深远意义。

  在我国当下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政社分开是前提,权责明确是关键,依法自治是方向。政社分开是前提,政社分开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权责明确是关键,既要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权力空间和责任边界,又要明晰社会组织自身的权利范围和责任区间,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边界;依法自治是方向,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还社会组织以自治权利和自治空间,激活社会自治功能。

  三、依托社会建设,探索合力促人权的保障之路

  人权的本质和核心在于人,其实质内容是人格尊严、人的价值和人的实现,人权的实现即上述价值和理念的落实。从平衡论的视角来看,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关系问题,集中体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即在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中来实现人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和精神,人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不但在于人权内容上的包容性、主体上的广泛性,也在于其实现方式上的多样性;人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不但点明了各项人权间的关系,而且也指明了人权的实现与文化传统、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关。

  人权的起源和发展展现了一种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人权保障路径。人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对此作一个简单回顾会发现,人权概念的最初产生及其内涵的初步界定源自于对人本身的重新认识与对神权、对王权的抗争。在这一阶段,人权的实现手段主要是抗争,属于“争”人权,通过对抗和抗争来争取人权的承认和获得保障。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强调“分”和“争”,“分”即把权力与权利做一个清楚的界分,划定边界;“争”意味着从权力范围中去争取权利,强调人权的实现必须时刻警惕来自于权力的侵蚀和侵犯。权利和权力之间属于一种斗争关系,非此即彼,存在着零和博弈关系。

  中国以民生为重、以社会建设为主要方式的人权实践走出了一条权利与权力合作的人权保障之路。中国自古以来的民生思想与民本传统就强调“保民”、“利民”,也始终是在一个非对抗、合作的视角下思考和解决民生等基本人权问题。当下中国的民生建设成效显著,而加强民生建设也就是实践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在多个领域全面推进,中国正实践着一条合力促人权的人权保障之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组织、权力与权利在平衡基础上合作合力,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走一条非对抗、重合作的人权实现路径,追求包含国家、个人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作者系中国致公党中央参政议政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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