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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棱镜门”事件的警示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罗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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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一个名叫爱德华·斯诺登的美国年轻人向全世界披露或者说证实了一个惊天秘密,从此全世界都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美国通过这个项目不仅监听、监视本国人的私人电话、互联网信息和邮件,而且监控其他国家政府和个人的相关信息,甚至对美国的盟国也不例外。这立刻招致了全球的声讨与抗议,也让美国这个大力宣扬所谓“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卫士”在世界舆论面前颜面扫地。随着该事件的不断发酵,国际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并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重视。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从而加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瞩目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权利主体方面,网络空间的权利与发展的权利有相似之处,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因此对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既包括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也包括保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权利。

  一、对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

  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无国界性。互联网自身要求超越主权国家的界限。这使得网络传播对国家主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主权国家对信息传播的控制力受到限制,国家主权的影响力弱化。与此同时,国家主权的范围也从领土、领空、领海扩展到了“信息边疆”。信息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的范围也扩展到了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权力的外延在信息时代也有了新的扩展。

  “棱镜门”事件表明,寻求网络霸权的美国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危害到了其他主权国家的相关权利:

  其一,美国侵犯了监控对象国的信息主权,从而侵害了这些国家的一系列相关权利。信息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对本国的信息传播系统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信息主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权利;(2)不受外部干涉,自主确立本国的信息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传播体制的权利;(3)对本国信息的输出和外国信息的输入进行管理和监控的权利。①美国在这些国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这些国家的网络信息进行监控和获取,侵犯了这些国家对本国信息资源进行保护和对外国信息的输入进行管理的权利。

  其二,美国侵害了监控对象国的网络安全权。网络安全权指的是: 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被剥夺上网的权利,不论是一定期限的剥夺还是永久剥夺;任何国家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可以不遵守通行的网络规则;任何国际组织、其他国家、任何集团和个人,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的网络信息进行窃听、过滤和监控;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要联合起来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黑客攻击等等。②美国对监控对象国的网络信息进行窃听和监控显然侵害了这些国家的相关权利,是典型的“黑客攻击”行为。

  其三,美国侵害了监控对象国在网络空间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指的是国家在国际互联网上应该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国际互联网作为全世界的公共产品,每个国家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参与互联网国际管理并分享其发展成果的权利。但由于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国际互联网的管理和规则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被美国所垄断,这就使得其他许多国家没有获得平等参与互联网国际管理的权利,违背了平等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同样,对于国际互联网发展成果的享有,美国也居优势地位,其它国家享有的互联网成果是有限和相对滞后的。

  二、对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

  由“棱镜门”事件所折射出的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个人的互联网自由与个人的信息安全。

  个人的互联网自由现在被看作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这一权利已经在联合国框架内得到了确认。2011年5月16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弗兰克·拉鲁先生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报告,③2012年7月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互联网自由的决议。④决议的核心内容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们在互联网下所享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尤其是言论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⑤

  近年来,美国也一直在大力倡导所谓“互联网自由”。2010年1月和2011年2月,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先后两次发表了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说,明确表明美国政府“致力于促进互联网自由”。“互联网自由”也是美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的核心理念之一,并作为该战略的七个“政策重点”之一被反复强调。该战略指出:“当网络世界面临威胁和入侵时,美国高度重视以下原则: 言论和结社自由、珍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自由流动”。⑥

  对于“棱镜门”事件中所披露的美国所监控的个人,不管是美国国内的个人还是其他国家的个人,他们的互联网自由和个人隐私都受到了侵害,因为美国依仗自己的网络优势在偷窥这些个人的网络活动并盗取他们的个人信息,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所有这一切都是与美国保障互联网自由、在网上保护隐私权、保护言论自由的承诺背道而驰的。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

  “棱镜门”事件使得人们更深切地认识到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现有秩序有很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对主权国家和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都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国际互联网秩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只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才能使国际网络空间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并为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而要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就要从明确基本原则、建立法律基础和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进行努力。

  1、关于基本原则

  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至少要明确如下基本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和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一律平等、相互尊重,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偏见和不公。而现有国际互联网秩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明显的网络霸权现象。寻求网络霸权的国家在互联网问题上大搞“双重标准”是直接违背网络公平和正义原则的。而且目前在国际网络空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现象。在互联网领域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享有太多的网络权利,且经常滥用其权利而不受制约,而其他国家的网络权利经常受到这些国家的侵害,其履行的网络义务也很不对等。此外,有的国家还利用其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地位输出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危害一些国家的政治安全。

  (2)平等参与原则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使得国家之间不能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事务的管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互联网规则的制定和互联网核心部位的控制权。对此,国内有专家指出:“长期以来,国际网络规则和秩序是由美国人创制的。”“‘棱镜门’暴露出互联网被美国一家垄断的严重缺陷,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有规则、有执行、有监督的国际网络管理法。”⑦

  美国不但在信息技术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还掌控着全球大部分互联网资源和关键基础设施,全球的13 台根服务器,有10 台在美国。美国不仅拥有网络域名的专控权和否决权,还拥有世界互联网高速公路的主干线,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支干线间的通信都要经过美国的主线。总部设在美国的非赢利机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代表美国管理着全球的互联网。美国政府通过这一机构掌握了对域名和地址的封疆权,管理并控制着全球互联网。对此,欧盟信息社会和媒体总局局长沃尔夫曾以美国和亚洲为例说明了网络空间疆域分配严重不均的问题。他指出,美国两亿多人口,却拥有20亿地址,占已经分配地址的67%,平均每个人有9个IP地址。而亚洲,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6%,被分配的IP地址只占全球IP地址的9%。中国每个人只有0.06个地址,印度每个人只有0.006个地址。⑧这使得世界其他地区的人们不可能享受与美国同样的网络机会。当全世界希望将国际互联网变成国际公共物品时,美国却极力坚持对国际互联网的控制。美国一直反对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的多元化。针对俄罗斯、中国、巴西等国在世界信息社会峰会上要求将互联网的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的提议,美国参议院表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均不得控制互联网。⑨

  对于国际网络空间的事务,国际社会的每个国家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参与管理,分享成果。因此现有互联网秩序中的这些妨碍世界各国平等参与的规则和现状都是需要改变的。

  (3)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的原则

  信息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虽然具有信息时代的特点,但也具有国家主权的属性。根据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特性,主权国家拥有依照本国国情、法律、道德和文化等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的权利,其他国家和组织不得随意剥夺或任意干涉。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管理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一方面,网络具有全球性,网络技术有同质性,网络伦理和网络管理也具有某些人类共同性,每个国家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互联网管理理念和方式。但另一方面,网络伦理和网络管理又具有社会历史性。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互联网普及程度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文化传统和社会关切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因此管理互联网的方式,各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一样。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自由流动,不可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用一个法律来规范、用一个模式来治理。⑩例如在多民族国家,网络管理者会禁止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但在单一民族的国家这一点可能就不是网络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本国国情自主管理本国的互联网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对于有的国家一边自己严格控制国内网络,一边却要求其他国家建立“网络自由乌托邦”,美国有学者做了如下解释:“美国遵循着信息流动自由的法则,表面上高举人权的旗帜,实则只为迫使他国解除管制,让美国商业媒体和高科技公司的产品长驱直入,侵占更多的民族文化空间罢了。这一现象,有时候被人们称为‘可乐殖民主义’”。11

  2、法律基础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国际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很难规范。因此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必须以新的国际法形式加以确立。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国际互联网立法来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限制网络霸权,维护国际社会各成员在网络空间的基本权利。现在国际社会的很多成员都认为由联合国主导来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应该提上日程。2011年9月12日,中国、俄罗斯等向联合国提交了题为《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的文件,并呼吁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此展开进一步讨论,以尽早建立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但美国不愿意接受这种新提议。2012年12月,当150个国家在阿联酋的迪拜就国际电信联盟管理国际网络空间的条约进行多边会谈时,美国毫不犹豫地拒绝了由国际电信同盟取代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管理互联网的任何提议。12可见,要确立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并制定新规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组织架构

  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还需要确定新的组织架构。因为任何国际秩序要运转良好都需要由具有国际公信力而且世界各国在其中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13这是许多国家的共识,但也遭遇了巨大的阻力。2011年5月,主管通讯与信息事务的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劳伦斯·斯特里克林明确表示:“美国坚定不移地反对建立一个由多个民族国家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管控结构。”“我们不会用类似于联合国的契约政体来替代现有的制度。”14但“棱镜门”事件中披露的美国的所作所为再次让世界对美国失去了信心,因为美国不是利用手中的优势去维护互联网世界的公平,而是利用手中的钥匙去随便开启别人家的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利用这一契机积极商讨,在国际网络空间的组织架构方面达成共识,从而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注释:

  ① “信息主权”的内容参见百度百科的定义。

  ②“网络安全权”的定义参见王正平、徐铁光:《西方网络霸权主义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利》,《思想战线》2011年第2期。

  ③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16 May 2011,联合国文件号:A/HRC/17/27,联合国网站。

  ④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对这一决议提出了保留。

  ⑤《在互联网上增进、保护和享有人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网站。

  ⑥阚道远:《美国“网络自由”战略评析》,《现代国际关系》2011 年第8 期。

  ⑦转引自张意轩、岳小乔:《“棱镜门”曝光“美式暗战”》,《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 年6 月28 日,第015 版。

  ⑧《欧盟官员称IP地址严重分配不均?中印日最稀缺》,2007年4月13日,搜狐网。

  ⑨Brett D. Schaefer, John J. Tkacik, Jr., and James L. Gattuso?,“Keep the Internet Free of the United Nations” , November 2, 2005.

  ⑩王正平、徐铁光:《西方网络霸权主义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利》,《思想战线》2011年第2期。

  ⑪(美)丹·席勒(Dan?Schiller):《互联网时代,国际信息新秩序何以建立?》,2011年9月16日,新华网。

  ⑫参见沈逸:《全球化时代的网络困境》,《社会观察》2013年第3期。

  ⑬《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2010年6月8日,人民网。

  ⑭转引自(美)丹·席勒(Dan?Schiller):《互联网时代,国际信息新秩序何以建立?》,2011年9月16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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