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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内•卡森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化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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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或简称《宣言》)是世界范围内最为重要并且传播最为广泛的人权法律文件之一。它的起草完成和最终通过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共同努力的结果,尤其与当时负责宣言具体起草工作的起草委员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起草委员会由八位成员国代表组成,他们是起草委员会主席、美国代表埃莉诺?罗斯福,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起草报告人、黎巴嫩代表查尔斯?马立克,法国代表勒内•卡森以及澳大利亚代表威廉?霍奇森,智利代表埃尔南?圣?克鲁斯,苏联代表亚历山大?博戈莫洛夫和英国代表查尔斯?杜克斯。在这八位成员之外,时任联合国第一任人权司司长的加拿大代表约翰?汉弗里作为起草的组织者和协调人,也加入到起草委员会中。在两年艰苦的起草工作中,代表们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很难断言谁的贡献更大一些。“即使是经常在诸多方面固执、刁难的苏联代表,也提出了极有价值的建议”。①在他们之中,勒内•卡森是《宣言》起草的关键人物之一。

  勒内•卡森(1887-1976)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大法官,他出生于一个犹太商人家庭。由于他在《宣言》起草工作中的贡献和人权领域的成就,于1968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他曾先后在里尔大学和巴黎大学教授税法和民法,直至退休。此后他还曾出任欧洲人权法院院长。笔者通过翻阅联合国文档并参照相关研究发现,勒内•卡森是起草过程的关键角色之一,对《宣言》的起草和最终通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提议将三人起草小组扩充为八国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

  联合国在人权委员会成立之后,开始着手起草《宣言》。最初,人权委员会成立了以罗斯福夫人、中国代表张彭春以及黎巴嫩代表马立克为核心的三人起草小组,尽管法国、苏联等国是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发表建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但他们并未被授权直接参与具体的起草过程。

  勒内•卡森认为,这种安排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起草人员的代表性不足,起草小组中没有欧洲代表,这是“明显的疏漏”;另一方面,法语也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之一,没有精通法语的代表参与讨论,起草的条文在从英文翻译为法文时往往有所出入,与原意不符。

  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68次会议上,苏联代表继而提出,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要,不能仅仅由“一小撮专家”来负责。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提议应当将起草小组扩大,智利、法国和苏联也应当参与起草。法国代表勒内•卡森表示支持捷克斯洛伐克的提案,并很快正式向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参与起草《宣言》的决议草案。

  在勒内等人的积极推动下,罗斯福夫人致信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定将三人起草小组扩大为包括法国和苏联等在内的八国代表委员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很快就批准了罗斯福夫人的建议,并同时要求人权委员会在草案初稿起草完毕后发送联合国各会员国收集意见。

  卡森等代表的提议增强了《宣言》的代表性和普遍性,为《宣言》日后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并且顺利通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初稿

  在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勒内•卡森被任命为《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初稿的起草人,他起草的草案被称为“卡森草案”。此前,时任联合国人权司司长的约翰?汉弗里在联合国秘书处的辅助下,起草了一份长达408页的草案大纲,勒内•卡森正是依据这份大纲起草了第一份正式的官方草案。尽管对于秘书处大纲所列举的权利,勒内•卡森几乎未作删改,然而他的草案语言组织更加规范,并将34项条款分为八个章节,更加富有逻辑性。此后人权委员会对《宣言》的补益和修改均是在该初稿基础上进行的。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前夕,时任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席的马立克指出:“如果秘书处的草案是孕育《宣言》的子宫,那么卡森的草案就是这腹中的第一个胎儿。”

  此外,他的草案还增加了序言部分,以阐明《世界人权宣言》的必要性。其实早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勒内•卡森和中国代表张彭春就曾主张在《宣言》中加入序言部分。张彭春认为应当在序言中阐明整个《宣言》的哲学基础。勒内•卡森也认为,人权应当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这种认知在序言中应当有所体现。因此,这些想法在卡森草案的序言部分得到了体现。

  尽管有学者给勒内•卡森冠以“宣言之父”的头衔有些过于夸大,但是卡森草案作为第一份正式的官方草案为宣言起草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宣言的普遍性方面,该草案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人权属于全体人类。美国学者格林顿评价说:“所有这些权利属于全世界的人”,这样就给宣言“注入了某些新的东西”。

  三、将法国启蒙思想中的人权理念引入《世界人权宣言》

  勒内•卡森在起草初稿和参与第三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经常将法国的人权理论,尤其是法国启蒙思想引入宣言的起草过程。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开宗明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而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一条第一句话是:“在权利上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两句话的相似并不仅仅是巧合而已,勒内•卡森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前曾确认,这“吸收了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和卢梭的思想”,“正如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一样,世界人权宣言也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基础之上的”。自由、平等、博爱在法语中分别对应着liberté、égalité、和fraternité三个法语词汇。自由、平等、博爱既是法国启蒙思想的核心理念,也是法国的国家箴言。而无论在卡森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初稿还是最后通过版本中,在第一条中均直接规定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精神。②在第三委员会针对宣言起草的辩论中,人权委员会兼起草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也对勒内•卡森能够“如此良好的展示18世纪的法国人权理论”表示感谢与折服。

  四、建议修改宣言名称,坚持人权宣言“世界”性

  借用法国驻联合国大使史蒂芬?埃塞勒的说法,“世界”一词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前的国际公约或文件中从未被使用过,这是勒内•卡森的创造。

  在起草过程中,宣言的名称一直被确定为“国际人权宣言”。直至《宣言》通过前夕,勒内•卡森以法国代表的身份提起了“关于《国际人权宣言(草案)》名称的修正案”。他提出使用“世界”一词代替“国际”。该修正案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17票支持、11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

  勒内•卡森在联合国大会上对修改的理由做了陈述:“《宣言》的主要创新在于它的普适性,正是因为它是世界的,它才能够涵盖比地方性宣言更广阔的范围,并且构建良好的国际秩序所需要的规则……《宣言》不仅仅表达的是某些伟大思想家的价值观,它是第一个承载着为全人类共同体所接受的道德价值观的文件。因此它从根源上和目的上都是世界性的。”

  在勒内•卡森看来,这些权利不仅仅属于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公民,作为人类共同拥有的最基本的东西,国际社会中的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修改是卡森对其一贯倡导的人权的普遍性所做的努力。

  在《宣言》通过之时,各国代表对勒内•卡森的努力表示了赞赏,他们再次确认《世界人权宣言》是为全世界的普罗大众而撰写的,不分国界、种族和文化。《世界人权宣言》也因此为世界各国所推崇,成为传播最为广泛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各联合国成员国、非政府组织、人权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都为宣言做了积极贡献。在起草委员会中,不仅勒内•卡森,主席罗斯福夫人,副主席张彭春,起草报告人马立克以及人权司司长汉弗里等都为宣言的起草和顺利通过做出了巨大贡献。汉弗里在其著作中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具有像美国《独立宣言》之父杰斐逊意义上的作者,很多人都为最后的结果做出了贡献。实际上,这种匿名处理给予了《宣言》更大的权威性。”

  勒内•卡森在1948年《宣言》通过之后,先后在联合国担任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主席。1959离开联合国成为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在1965-1968年之间,任欧洲人权法院的院长。鉴于他在人权领域的卓越成就,勒内•卡森于1968年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此后,他用诺贝尔奖金资助国际人权研究机构,用于培训人权法方面的律师。勒内•卡森终身都在为世界人民最普遍人权的实现而不懈努力,应当被国际人权的历史所铭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  See Sam Macfarland, a Tribute to the Architect, Eleanor Roosevelt, Peng-chun Chang, Charles Malik, John Humphrey and René Cassi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olitical Psychology, Paris, July 2008.

  ②第一条第一句阐明“自由”与“平等”,而第二句“兄弟精神”则阐明“博爱”的理念。“兄弟精神”和“博爱”虽然中译文不同,但在法语中都对应着同一法语词汇fraternité,法文版的世界人权宣言使用的即是fraternité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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