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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兼论中国人权研究会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参与

来源:《人权杂志》作者: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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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研究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广泛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2012年5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正式启动了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工作。作为国内最大的人权研究机构同时也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撰写并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提交了非政府组织“影子报告”,被人权高专办多处引用并编入“利益攸关方报告材料”。2013年10月22日至25日,中国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设第17次“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负责的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以下是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资料介绍,以及笔者关于中国人权研究会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参与的思考。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及其任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处理人权事务的主要政府间机构。它根据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成立,接管了前人权委员会的大部分任务、机制、功能和职责。人权理事会拥有47个成员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是人权理事会的秘书处。与人权委员会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不同,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地位层级及发挥的作用都有了显著提高。

  依据第60/251号决议,联合国大会规定人权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应对系统性的严重侵犯人权等问题,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内促进人权事务的有效协调和将人权问题主流化。人权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人权教育和学习以及咨询服务、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承担关于所有人权问题的专题对话的论坛;进一步发展在人权领域的国际法;促进全面落实各国承担的人权义务等;对每个国家人权义务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等进行普遍定期审议;致力于通过对话、合作预防侵犯人权并及时应对人权紧急情况;在人权领域与政府、地区性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并提出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建议等。①从如上表述可知,人权理事会不仅仅是对个别国家的人权实践或者针对某一特定国家人权状况的缺陷进行评价,或者以一种新设立的、为人权委员会所缺少的普遍定期审议进行评价的审议机关。人权理事会更是一个在全球官方层面上对人权问题进行思索,并在艰难的决定程序后,通过对决议表决,对人权进行继续发展和充实丰富的机关。如第60/251号决议强调,人权理事会承担“一个关于所有人权问题的专题对话的论坛”,在跨文化的讨论中,经过不断的沟通、交流与碰撞,来促进“在人权领域的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非政府性、非政党性、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志愿性和合法性的社会中介组织。②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71条中首次以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来称呼非政府组织。根据宪章第71条的规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68年通过了1296号决议,正式赋予非政府组织以咨商地位。1296号决议规定,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能够代表世界不同地区国家中的特定和重要的民间社会构成部分,致力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关注的问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③同时,第1296号决议还正式把非政府组织分类,中国人权研究会就属于其规定的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可谓历史悠久,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就主要由美国犹太人委员会这一非政府组织游说产生的。④虽然在冷战高潮的20世纪50、60年代,由于联合国内美苏两大阵营对峙激烈,人权非政府组织一时难以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发挥实质性的影响,但自1970年代末以后,随着无数的地方和地区非政府组织网络的出现,并且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网络,加上美苏在联合国对峙相对趋缓,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影响迅速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联合国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出现了“紧密化”的趋势,联合国在冷战后时期力图突破作为政府机构经常困扰于政治性考虑的传统局限,借助国际社会活跃的民间力量来推动联合国机构内的政府代表在人权问题上的工作进展。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和联合国人权机构与专门机构的支持与配合下,目前已经广泛参与到了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全球人权保障的国际网络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三个层次上人权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 联合国人权事务中众多政策、公约和制度机构的正常运作都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协助、支持与合作。⑤1993年6月14至25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官方的统计数字显示了参加大会的非政府组织的庞大力量。来自841个非政府组织的3681名代表作为大会观察员参加了会议,这是联合国人权会议历史上非政府组织参与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⑥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后,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参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自2006年6月的首届会议起,非政府组织就广泛而实质性地参与到人权理事会的工作中。如在2008年3月的第七次常会上,有来自180个非政府组织的1116名代表。在这次会议中,非政府组织提交了98份书面陈述,进行了224项口头陈述,并主办了69项平行活动。正如人权理事会首届主席路易斯?阿方索?德阿尔瓦所说,“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区域和国际层面上对促进及保护人权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对人权理事会的参与对加强联合国的公信力起了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对人权理事会提出了宝贵和极其重要的意见,在理事会审议议程事项时进行有实质性内容的辩论,为理事会的体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⑦

  中国人权研究会等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相关机构的活动

  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处于极为深刻的变革之中。虽然联合国依然是以国家政府为基本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但在人权、环保等所谓“低政治”领域,非政府组织所起的作用已经十分显著。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绿色和平组织等跨国NGO的活动能量和动员能力尤为突出。人权非政府组织已越来越深刻地卷入联合国的人权事务中,联合国在人权事务方面也越来越倚重于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等民间社团应继续大力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涉人权事务相关机构的各项活动,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毋庸讳言,在人权领域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西方的人权话语体系,在评价中国人权状况时,某些人还是带有“文明冲突”的狩猎色调,仅仅适用“西方模式的人权”,仿佛将全球各种文明进行整合的联合国及其人权理事会当作不存在。⑧但随着中国的崛起,越来越多的西方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中国因其处于发展中国家集团的关系,大部分接受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因此中国不仅“对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而且在联合国框架内对全球人权话语有很大的潜在影响。西方越来越失去掌控,人权内容诠释之权正从西方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人权政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决定人权内容的发展路线方向”。 ⑨

  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2001年初,对北京学生们演讲时说,“与中国可以进行一种跨语言与文化的、理性的、可以相互理解的交流。在有关人权的继续讨论中我们会体会这一点。首先存在差异,但我们带着这样的期待继续谈论,那就是最终我们会得到一个对人权的共同解释。”⑩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在人权问题上,我们需要的是更多的理解与包容、沟通与合作,而不是成见与偏颇、误解与对抗。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事业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作者系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单位系人权研究会)

  注释:

  ①参见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2006年3月15日,第5项。

  ②Sarah E. Mendelson and John K.Clenn, Editors, The Power and Limits of NGOs, Columbia Uniberstiy Press, 2002, P.2

  ③ 王瑛,“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关系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2009年11月。

  ④ 蔡拓、刘贞晔,“人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国际观察》,2005年第1期。

  ⑤ 参见Thomas G. Wiss and Leon Gordenker eds., NGOs ,the UN, and Global Governance, Boulder and London:Lynne Rienner, 1996, p.56

  ⑥Felice Gaer, “Reality Check: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nfront Governments at the United Nations,”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16, no.3, 1995, P.396.

  ⑦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2008年,第74页。

  ⑧ 赫尔穆特•胡巴赫 (Helmut Hubacher):“西方政治的双重标准”,载《巴塞尔报》2011年2月4日,第6版。

  ⑨“日内瓦连接”,载《新苏黎世报》2008年3月11日,第16页。

  ⑩ 盛雅律(瑞士),“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的瑞士、欧洲国家和中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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