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是怎样产生的?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
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载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象征。
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申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所以,从资产阶级提出“人权”概念之日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也开始了争取自己的真正人权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