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传统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2014-06-12 10:12:25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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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传统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西方传统人权概念主要体现为早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或公民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没有国家、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支配的生活,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有的自然权利,也就是天赋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永恒的。

  “天赋人权”学说认为,自然状态也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命、自由权利没有保障。为了保护自然权利,人们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国家或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确保人们的平等、自由以及人身、财产方面权利的实现。如果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订立契约的目的,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就有充分合法的理由反对甚至推翻它。

  “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和人性论。在这种学说中,自然法和人性被看成是一致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自我保存”。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保存,自然法规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是自私自利的权利主体,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以个人的契约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个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为了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为了确保个人的中心地位,自然法赋予个人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观有两个根本点:第一,“天赋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即超越社会关系、超越历史发展、与世隔绝的孤立的个人,因而这种自然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至上的权利;第二,这种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亦即绝对的、永恒的,因而任何他人、社会和政府都不能干预、制约和剥夺。

  可见,西方传统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无非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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