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包括哪些内容?
人们通常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附加任择议定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一般是指“国际人权宪章”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确立的人权概念。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从内容上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部分。
集体人权,是指国家和民族等集体在国际社会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积极推动下逐步确立起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主权等人权内容;《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等国际人权文书还阐述了优先保护集体人权的必要性,并规定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处理人权问题时,对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和威胁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否认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而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国际社会应优先寻求解决。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84年,《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宣布,全球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
个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受奴役和强迫劳动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私生活、家庭、通信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持有和发表见解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语言、民族或种族上属于少数者的平等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工作和闲暇的权利,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特殊保护的权利,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身心健康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