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它是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的序言以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内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同的。
《公约》序言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公约》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
《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保障个人的下列权利: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以及享受公正、良好和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权,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权利;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妇女、儿童以及家庭、婚姻自由受保护权;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等等。
《公约》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尤其是立法的方法,逐渐地和无歧视地充分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人权及他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可以决定他们对非本国公民享受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各国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总的福利目的,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公约》指出,为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相应的国际行动包括: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
根据《公约》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各缔约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为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进展的报告,由秘书长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
《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确立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发展权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1997年10月27日,中国签署了《公约》,并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是非法的和无效的。2001年3月27日,中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