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冷战结束后,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消除国际人权活动中的对抗。在此背景下,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宣言》)。
《宣言》分为由序言和执行段落组成的宣言与行动纲领两个部分。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和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宣言》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第一,《宣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宣言》指出,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在对待人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第二,《宣言》强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第三,《宣言》再次强调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各类人权同等重要。《宣言》认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第四,《宣言》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宣言》强调贫穷和外债负担是影响人权实现的严重障碍,为确保在执行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宣言》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及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宣言》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此次世界人权大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在大会上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并与许多国家广泛交流了看法。中国政府的立场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中国在本次会议上当选为会议副主席,为大会的成功召开和《宣言》的最终形成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