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人权公约》对人权作了哪些规定?

2014-06-12 10:33:28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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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洲人权公约》对人权作了哪些规定?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7月18日生效。目前,除美国、加拿大、巴西和墨西哥以外,其他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均已参加了该《公约》。它是继《欧洲人权公约》后的第二个区域性人权保障公约。《公约》包括序文和82条正文,是现有人权文书中最长的一个。

  《公约》由“国家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保护的方式”、“一般和过渡条款”三部分组成。《公约》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不受有追溯力的法律约束的权利、获得赔偿权、隐私权、良心和宗教自由、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答辩权、集会权、结社权、家庭权、姓名权、儿童权、国籍权、财产权、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参政权、平等保护权以及司法保护权等。

  《公约》只规定了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逐步发展权。为此,《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逐步取得《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载明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标准方面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的实现。1988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了《公约》的《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充实了《公约》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规定,内容涉及工作权、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环境权、受教育权和文化利益权等。

  《公约》还规定了限制性条款。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战争、公共危险或威胁到一缔约国的独立与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下,该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解除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但此等措施不得违反其所负的其他国际义务,且不得造成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歧视。但《公约》关于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有追溯力的法律的约束、良心和宗教自由、家庭权、姓名权、儿童权、国籍权、参政权的规定不得被暂停实施。

  《公约》规定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是履行《公约》的主要机构。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有权受理来自任何个人、一群人或几个成员国合法承认的任何非政府的实体谴责或控诉某一缔约国破坏《公约》的请愿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根据《公约》的任择条款第六十二条作出声明或根据特别协议接受法院管辖权的缔约国之间。只有缔约国和人权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交案件,个人没有诉讼权。法院还有权应成员国或美洲国家间组织有关机构的请求,就《公约》或有关美洲国家保护人权的其他条约的解释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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