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简称“非统”,成立于1963年5月25日。2002年7月,第三十八届非统暨首届非洲联盟首脑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新的非洲联盟正式取代非统)在肯尼亚首府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经非统成员国以简单多数批准后,于1986年10月21日生效。这是发展中国家通过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
《宪章》包括序言和68条正文。正文由“权利与义务”、“保护措施”及“一般条款”三部分组成。
《宪章》指出,非洲人民面临着根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等特殊任务。基于非洲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宪章》不仅规定了个人人权,而且还专门规定了民族权利。《宪章》规定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权、生命权、尊严权、人身权、获得公平审判权、良心和信仰及宗教自由权、信息权、集会权、迁徙和居留权、参政权、财产权、同工同酬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家庭权等。《宪章》所规定的民族权利有:民族平等权、民族生存权和自决权以及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等。此外,《宪章》还专章规定了一些个人义务。
《宪章》规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人权和民族权利,保证人权和民族权利在《宪章》拟订的条件下受到保护,应缔约国或非统等机构的要求解释《宪章》的一切条款等。委员会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来行使职能,并有权处理各缔约国的来文。对其他来文,包括个人来文,如果经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也可以审议。另外,1998年6月,非洲国家首脑第三十四届会议在布基纳法索通过了《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职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的职能类似。
《宪章》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和显著的发展中国家特征,同时又吸收了联合国和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人权方面具有普遍性的积极成果,其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章》在名称中特别突出了民族权利,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将具有鲜明的反帝、反殖、反霸、反对种族主义意义的集体人权规定在一个国际人权文书中,并将其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表达了非洲和非洲以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心声。其次,《宪章》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割,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宪章》注重国家在保障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维护社会道德和非洲传统价值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最后,《宪章》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规定各项人权和民族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明确指出每一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宪章》的这些特点,比较充分地反映了非洲各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体现了非洲人民对世界人权事业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