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权的关系是什么?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法律为准则统治或治理国家。它与“人治”相对,即治理国家依靠确定的、公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法制不同,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不涉及治国原则和法律的价值与权威。不同国家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治有三层含义:第一,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保障民主、平等和自由。
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提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政府优于人治政府进行了论证。我国古代的《管子》一书中就含有“依法治国”的思想,并且法治学说一直在传统社会中发展延续。进入20世纪后,我国传统的法治概念与民主、自由、人权相结合,成为社会改良和革命的口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不断探索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保障人权的道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这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在制度发展上的新的里程碑。
法治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前提条件。没有法治,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在国际上,人权也必须通过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来保护和促进。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将法治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其次,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对创设和发展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第三,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可以为法律权利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从而解决法的道德性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补救法律形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