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是怎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014-06-12 13:57:24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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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是怎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上述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律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在拘留和执行逮捕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和逮捕证。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或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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