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民事审判中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2014-06-12 13:59:09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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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民事审判中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法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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