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辩护制度怎样促进对人权的保障?

2014-06-12 14:00:40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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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辩护制度怎样促进对人权的保障? 

  辩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权保障发展程度的标志。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起诉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行使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应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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