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运作程序是怎样的?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1946年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八条成立的,是经社理事会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职司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目前由联合国53个成员国组成,成员名额依据地域来分配。人权委员会的成员任期3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我国于1981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一直连选连任至今。
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来文;与在人权领域负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有关人权的活动。人权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经社理事会建议和报告:关于《国际人权宪章》的情况;关于公民自由、妇女地位、信息自由及类似问题的公约、宣言的情况;保护少数的情况;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其他有关人权的事项。
人权委员会通常于每年3、4月份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除了委员会成员国代表,还有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的观察员、非会员国的观察员以及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和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根据上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在每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其议程。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载于其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
人权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附属机构,如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近几年,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的机构。目前有以下几个工作组:南部非洲人权情况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九条设立的三人工作组、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等。委员会还任命特别报告员或代表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或任命特别报告员就专门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