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是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下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情况的机构。最初,由经社理事会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工作,缔约国向经社理事会提交履约报告,由经社理事会设立工作组审查报告,并对公约的执行提出建议。随着公约缔约国数目的增加以及国际社会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重要性认识的逐步加深,经社理事会于1985年决定设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公约的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认的在人权方面有专长的18名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成员由缔约国从本国国民中提名,在缔约国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4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公约规定的谋求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内容,负责监测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审议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享受人权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根据对这些报告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送来的其他报告的研究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出一般性建议,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任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提交的报告的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报告的方法;促使缔约国、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机构加快采取行动,使人们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届为期3周的会议。会议通常公开举行,并向新闻媒介发布辩论情况摘要。在每届会议召开前几个月,由一个5人组成的工作组开会研究预定要审查的缔约国的报告,确定可能会与有关国家代表讨论的问题,并把对每份报告可能提出的问题单子提前送交有关缔约国。审查时,该国政府的代表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如果答复不完整或不能立刻答复,委员会可能要求代表寄来补充材料。对缔约国报告的讨论情况,摘要载入委员会提交给经社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