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职责有哪些?

2014-06-12 14:06:51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职责有哪些?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是根据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决议设立的,他在联合国秘书长授权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根据规定,人权高专应是有崇高道德威望和个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权领域的专门知识以及为公正、客观、非选择和有效地履行高级专员职责所需要的对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识和理解。人权高专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人权高专应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际法的框架内活动。其职责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有效享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执行联合国系统人权领域主管机构交给的任务,并向主管机构提出旨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的建议;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实现,加强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对此提供的支持;应有关国家和区域性人权组织的要求,通过联合国人权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财政援助,支持人权领域的活动和项目;协调联合国人权方面的教育和公共信息项目;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防止全球持续侵害人权、迎接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挑战以及排除通常障碍方面担当积极角色;与各国政府进行对话,保证对各项人权的尊重;推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合作;通过联合国系统协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机制,提高其效率和效能;对联合国人权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1997年,联合国人权中心被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合称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合国人权事务。其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有办事处。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