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2014-06-12 14:07:30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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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按照公约规定,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选举产生的18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公认的人权方面的专长。他们以个人身份当选和进行工作,不代表他们所属的国家。

  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接受和审议公约各缔约国关于为实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1年内应向委员会提交第一次报告,以后每5年提交一次有关进一步情况的报告。第二,通过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作出一般性评述,对公约的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义作出解释,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公约条款和编写报告。第三,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第四,接受和审议个人声称其人权遭到公约缔约国侵害的来文。

  委员会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时,首先确定报告是否已经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如果委员会认为报告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请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缔约国未充分履行公约义务,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一般性意见。对指控来文的审议仅限于已参加了公约附加任意议定书的国家。审议来文的会议不公开举行,如委员会某一成员与审议案有关,则不得参加对该案件的审议。委员会根据公约的规定,核查该来文是否应予受理。委员会一旦认定来文可以接受,将决定通知缔约国,要求缔约国在6个月内对来文作出解释。委员会对政府材料和个人申诉进行审议后,可对来文提出决定意见,并通知缔约国。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对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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