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2014-06-12 14:08:08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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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982年,联合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成员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举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必须德高望重、能力突出。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选举专家时,须顾及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以及不同文明与主要法系的代表性。专家人数在公约生效时为18人,到第三十五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增为23人。

  委员会每年在维也纳或纽约召开为期两周的会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审议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制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审议有关国家的报告时,该国可派代表出席会议,参加讨论,回答问题。委员会还可邀请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的情况提交报告。在审议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内的规定的执行情况时,该专门机构可派代表出席会议。

  委员会每年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其活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并在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情报进行审议的基础上拟具意见和一般性建议。1988年,委员会会议提出了4条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应采取诸如积极活动、优待、限额制度等更有效的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教育、经济、政治和就业方面的平等待遇;建议缔约国设立或强化有效的国家机制,制定程序,监督消除歧视妇女措施的实施;为了能够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应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经费和服务;建议缔约国应保证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机会代表本国政府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还涉及妇女情况统计资料的处理、公约通过10周年纪念、协助一些国家履行公约第十八条要求的报告义务的技术性建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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