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不能推行统一模式?
人权模式可以理解为主权国家在国内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具体形式。一般地看,一种人权模式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权理论体系、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体制即人权实施的载体。
就人权的理论体系而言,由于社会、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对人权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这种差异还会长期存在,无法强求完全一致。就人权的主体而言,各国在处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上往往各有侧重;至于对少数群体的特殊保护,各国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别。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各国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呈现出阶段性。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权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在同一个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人权的内容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不仅东西方国家之间千差万别,就是在西方国家之间,与人权相关的国家制度、法律、政策以及经济、文化发展方面也是千差万别。而人权实施的载体即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等,则属于民族自决权的范畴。按照民族自决的原则,一国人民可以自主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可以按照本国国情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并适时作出调整。这样,就更不应也无法做到各国统一。
综合人权模式四个要素在国别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来看,没有任何一种人权模式可以对世界各国普遍适用,在世界上推行统一人权模式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能的。西方某些国家对外极力主张推行统一的人权模式,其实质是想把他们自己所奉行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别的国家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