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干涉内政的基本界限是什么?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只有在一国存在诸如种族歧视、种族隔离这类严重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或一国侵犯其他国家的民族自决权而构成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现实或潜在威胁与破坏的情况下,才发生人权国际保护的问题。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涉内政应有一个基本的界限。根据1977年联合国大会32/13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的规定并结合当今国际关系的现实情况,人权方面内政与非内政的界限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的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权利的大规模严重侵害;二是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大规模制造和迫害难民、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贩毒等;三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恶意违反公约规定、不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侵犯人权的行为。
上述三类行为或现象,或是由于国家本身通过其代表机关对内对外的各种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或是由于国家纵容或放任国内非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任意剥夺其他人的基本权利,不加以干预、救济而间接造成的。以这三种情形为界限,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对属于上述范围的有关情势进行制止和干预,就属于人权国际保护的范畴;不在上述范围的人权问题就仍属国内管辖事项,如果外部势力妄加干预,就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超出了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构成对别国内政的干涉。